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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我們看到了什麼?之1
2007/12/31 20:39:50瀏覽354|回應2|推薦1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六十五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07629通過,現予公佈,自200811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7629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2007629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五章 特別規定

    第一節 集體合同

    第二節 勞務派遣

    第三節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有關勞動關係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並與用人單位建立集體協商機制,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 時事評論兩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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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族的端午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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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中國觀光團來台 陳總統:我特案批准
2008/02/12 11:58
最大中國觀光團來台 陳總統:我特案批准  
如果是在野黨做的事情,一群一群的戴着綠帽子,拿着綠棒子的綠色白癡,一定拿着鷄蛋、石塊、彈弓、日本關刀,來暴力、駡人、打人、撒野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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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群一群的綠色白癡,天天吃民進黨流氓政客的臭屎,天天喝阿扁的毒尿,都變成綠色傻B綠……B、不分是非,不知黑白的一群人渣
這些人渣不駡自己的中國祖先是中國【豬】支那【豬】就難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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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流氓政客們,一定要發動700,000綠色白癡來圍攻這些中國【豬】
記住,要戴着你們的綠帽子哦
大聲駡中國【豬】,要比平常駡自己中國大陸福建祖宗是中國【豬】要大聲哦

angela-588
等級: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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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ppy2008 新年來了!
2007/12/31 20:40

新的一年
祝福 石斑
順利、平安、健康、快樂!


我要做快樂推薦人!


真正的勇者並不是什麼都不怕,
而是雖然害怕卻仍勇敢的面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