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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一個通姦案看司法的不公不義
2010/12/01 13:10:44瀏覽520|回應0|推薦2

引用文章少女坐檯變情婦 父母賠70萬

看這篇報導﹐一個十八歲的女孩因家境貧困去酒店坐檯﹐因和老闆通姦被老闆娘告上﹐而她父母因此被判要賠償70萬。從這篇報導我們看到現今台灣社會的矛盾以及司法的不公。

雖然我們並不認為通姦是什麼好事﹐也該被譴責, 但通姦是否是法律上的“罪”就如死刑一般應該是由整體社會來衡量。可是一旦社會公認通姦是“罪”那法律就應普遍應用在任何通姦行為而不是台灣這種不公不義的“告訴乃論”。為什麼告訴乃論是不公不義? 很簡單﹐當一條法律可因人而異時﹐這法律已失去公義性。更有甚者﹐在這有選擇性的告訴乃論之下往往是社會的下層承擔著不成比例的負擔。就那通姦罪來說吧﹐我們不時看到富豪﹐名人﹐名媛搞通姦但有幾人被判罪? 這是否說在台灣有錢有權有名的大可通姦但小老百姓尤其是窮人要膽敢通姦就大刑侍候? 同樣的我們看到在台灣小老百姓在吵架時若罵人幾句﹐網上發泄一下﹐甚至形容對方像XX扁都可入獄但名嘴在公開場所可大罵XXX卻沒事?

除了“告訴乃論“是不義外﹐從這案子我們也可看出台灣司法對通姦一事還是停留在古代那種罪都是”淫婦“身上的思維。可是通姦只是這女孩一方的問題嗎? 酒店老闆就沒罪? 如果我們用同樣的邏輯在酒店老闆娘身上﹐難道她就沒有”管夫不當“而造成女孩父母”精神損失“的罪?

更可惡及可恨的是這司法竟容許一個十八歲”未成年“的女孩到酒店坐檯﹐但當這未成年的女孩通姦時卻要其父母負責﹗去酒店坐檯意味著什麼? 如果司法認為二十歲前為未成年﹐那容許未成年女孩去酒店坐檯的司法就是不公不義。

如果台灣成年的標準是二十歲那麼酒店老闆和”未成年“女孩有性關係難道不成強姦罪? 在美國即使女孩已成年但因為是老闆與顧員的關係﹐哪怕女孩當時是自願事後都還可反告老闆性騷擾因為老闆是站在相對權威的地位而影響女孩的意識。

最後我們還要指出台灣司法給法官”自由心證“的不公義。就因為法官的自由度太大所以我們有的是偷泡麵的可以判七年但竊國者卻可判無罪的法官。這個案子的法官若報導無誤那在我們眼裡也是個恐龍。

當一個社會的弱勢群體非但不得司法的保護反而成為司法的被害者﹐這個社會的司法就無正義性可言。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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