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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客貨運價管理辦法
2010/10/18 01:41:44瀏覽322|回應0|推薦1
航空客貨運價管理辦法
【公布日期】95.09.01 【公布機關】交通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五日交通部交航發字第0940085026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0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一日交通部交航字第0950085049號令修正發布第2、5、9條條文;並增訂第6-1條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民用航空法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客貨運價:指由民用航空運輸業就其以航空器提供旅客、行李、貨物之運輸所收取之客運票價、行李費率、貨運費率及各項附加費。
  二、使用限制:指民用航空運輸業就各種客貨運價所訂關於艙等、票種、效期、適用對象與期間、指定班次、停留天數、更改訂位、退票及簽轉之規定。
  三、附加費:指民用航空運輸業為因應單一特定成本重大變動而於特定期間內在客運票價、行李費率或貨運費率外以附加方式收取之費用。
  四、報請備查日:指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收訖民用航空運輸業申報客貨運價之日。
  五、全額客運票價:指國內航線經濟艙效期一年之無使用限制之票價。
  六、優惠方式:指於第七條法定折扣票價以外,以低於國內航線全額客運票價之方式優惠乘客,並訂有使用限制者。

第3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應將其國際定期航線之客貨運價及使用限制報請民航局轉報交通部備查。變更時,亦同。
  前項經備查之國際定期航線客貨運價及使用限制,自報請備查日起第十五日生效。但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報請備查日起生效:
  一、客貨運價下降及其使用限制不變或放寬者。
  二、客貨運價不變但其使用限制放寬者。

第4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經營國內定期航線應檢附經營航線之下列文件報請民航局轉報交通部核准其客貨運價上下限範圍。變更時,亦同:
  一、運量統計分析。
  二、營業收入。
  三、營運成本分析。
  四、損益分析。

第5條
  民航局辦理前條事項,應邀集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參與客貨運價上下限範圍之審查,並將審查結果報請交通部核准。

第6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於前條交通部核准之上下限範圍內自訂全額客運票價、貨運與行李費率及使用限制、附加費,應報請民航局備查。變更時,亦同。
  前項經備查之國內定期航線全額客運票價、貨運與行李費率及使用限制、附加費,自報請備查日起第三十日生效。但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報請備查日起生效:
  一、全額客運票價、貨運與行李費率、附加費下降及其使用限制不變或放寬者。
  二、客運票價、貨運與行李費率、附加費不變但其使用限制放寬者。

第6-1條
  為因應春節連續假期之特殊需求,民用航空運輸業得訂定全額客運票價之使用限制,於報請民航局同意後實施。

第7條
  經營國內定期航線之民用航空運輸業對老人、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身心障礙者及其監護人或必要陪伴者一人,應予半價優待。

第8條
  經營國內定期航線之民用航空運輸業為促銷得訂定優惠方式,其票價不得逾越交通部核准之上下限範圍。
  民用航空運輸業有前項情形時,應將其票價及使用限制報請民航局備查。變更時,亦同。
  前項經備查之優惠方式,自報請備查日起第三十日生效。但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報請備查日起生效:
  一、其票價下降及使用限制不變或放寬者。
  二、其票價不變但使用限制放寬者。

第9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新訂或變更客貨運價、使用限制,應預先廣為宣導週知。
  其為國際定期航線者,除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外,至遲應於生效前十五日為之;其為國內定期航線者,除第六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八條第三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外,至遲應於生效前三十日為之。

第10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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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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