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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處理無名屍體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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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處理無名屍體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九日南市法行字第二○○八八二號令制定公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南市法行字第九一二九五一號令修正公布

 

 

 

第一條

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無名屍體,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以本府為主管機關,本市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執行機關。

第三條

各分局發現無名屍體後,應立即派員封鎖現場,會同技術人員進行現場勘驗,同時報請檢察官相驗,並通報本局勤務指揮中心,於查明姓名、身分、死因後,再以書面詳細具報。

第四條

無名屍體現場勘驗程序如下:

一 檢視:檢視屍體、遺留物及有關資料。

二 照相:分現場照相與屍體照相,相紙大小以3×5為度,屍體照相應就屍體全身(含正、背面)、頭部(特寫)、身體外表特徵及穿著、隨身攜帶物品、證件等,分別拍攝。

三 記錄:就屍體性別、面貌、身材、衣著、遺留物及其位置等特徵,應詳加記錄。

四 蒐集證物:蒐集現場遺留之各種相關證物,並妥為保存。

五 捺印:捺取指紋時應切實依照無名屍體捺取指紋規定辦理。

六 檢體:採取DNA檢體,於報請檢察官相驗時,請法醫協助採取死者DNA檢體,檢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建檔。

第五條

無名屍體處理程序如下:

一 查明死者姓名、身分。

二 核對指紋,查對失蹤與行方不明人口,是否有與屍體特徵相符者。

三 根據現場勘驗資料研判致死原因。

四 如有他殺嫌疑,應以殺人罪案件進行偵查。

第六條

各分局對於無名屍體,無論有無他殺嫌疑,應將其性別、面貌、身材、衣著、遺留物等特徵及屍體照片,詳實報由本局公告招領。

第七條

無名屍體經報請檢察官勘驗後諭令收埋者,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已查明姓名、身分、住址者,發交其親屬具領收埋。

   已查明姓名、身分、住址者,而無親屬或親屬無力、不願收埋者,應檢具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屍體檢驗證明書,送由當地區公所負責處理。

三  未查明姓名、身分者,應檢具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屍體檢驗證明書,送由當地區公所負責處理。

前項由當地區公所負責處理之屍體,得由該管檢察官通知所在地醫學院組成之屍體收集機構,負責分配各醫學院收領,並登報公告,限於二十五日內認領,無親屬認領者,得由醫學院執行大體解剖。 

第八條

本條例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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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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