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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02/12 03:54:05瀏覽513|回應0|推薦0 | |
元貞聯合法律事務所 ( 【吳明蒼/元貞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財團法人靖娟兒童安全文教基金會安全委員】 日前新聞報導新北市新店區慈濟醫院旁一處空地,區公所設置兒童遊戲區供兒童使用,然而設置後卻因欠缺管理,造成滑梯未固定於地面、搖馬損壞未標示停用及遊戲區未舖設防護墊等重大危險狀況(詳101年2月14日蘋果即時新聞)。可惜此則新聞或許因為當天適逢情人節,各大電視台忙於報導情人節該如何求婚、玫瑰花價創新高等,未能受到各大電視新聞媒體的重視,多僅以跑馬燈顯示,導致未有太多人發現與重視。實則類似新聞中所指出之兒童遊樂設施設置問題,普遍存於你我生活週邊,例如連鎖速食餐廳、親子餐廳、百貨公司及公園、活動中心乃至於國民小學中均有設置提供滑梯、鞦韆等非機械性、非營利性之兒童遊樂設施,其使用者均係不具保護自身安全能力之兒童,特別需要以法令加以規範,以防止危險發生。 現今管理非機械性、非營利性之兒童遊樂設施,全仰賴內政部於 是以,考量兒童自我保護能力不若一般成年人,對於危險之發生難以事前警覺加以避免,而兒童意外傷害事故之發生,環境中的危險因素又占絕多數,但現行法令仍停滯於行政命令無法直接針對罰則予以規範,其規範又直接排除地方政府等公法人所設置之情形,可知事前之預防措施幾近無作用,只能待事故發生後就公有設置者推向國家賠償法,就私人設置者即透過消費者保護法、民法損害賠償機制,但終究無法改變兒童已經受害之事實。政府前於民國93年即有意將「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提昇為法律位階,改善現行規範之困境,時至現今卻仍未有任何進展,可知創造兒童安全友善的環境,於法規制度層面仍待大家一起重視與努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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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