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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建置遊具安全標章 保障兒童遊樂安全(曾慧青)2012年5月
2013/02/12 00:00:09瀏覽178|回應0|推薦0

建置遊具安全標章 保障兒童遊樂安全

2012518)國政評論【教文(評)101-058

作者:高級助理研究員 曾慧青

關鍵字:遊樂設施

隨著都市、社區人口增加,以及民眾對休閒的重視,公園遊戲場更為普遍林立,也成為都會區有子女民眾常選擇的遊憩場所,調查指出有近六成的民眾會帶小孩到公園玩。學校、業者所附的樂設施亦是兒童常接觸的遊具,但是兒童在使用遊樂設施時發生意外卻是時有所聞,是以,維護兒童遊戲設施之安全,防止意外事件發生,保障兒童生命品質,實值主管機關予以關注。

據民間消費者保護團體針對國內181所學校的遊樂設施所做的調查發現,僅有3%學校的遊樂設施是安全無虞;同時,該會曾抽查全台80座大型公園,也發現其所設的兒童遊戲器材僅有一半算是合格。行政院消保會針對國內速食店、百貨公司及大賣場等148家業者附設的免費兒童遊樂設施進行調查,也同樣發現因設施乏人管理、維修,只有5%的合格率。另外,兒安團體近期對五都50座公園的滑梯抽檢發現有高達96的不合格率,該團體的調查亦發現,全台有超過六成的兒童曾在遊戲設施受傷,在在顯示台灣兒童不論在室內、室外遊樂時,皆暴露於可能受傷的危機中。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中央及目的事業主管機應辦理兒童及少年遊戲與遊樂設施、玩具、用品、交通載等標準、檢查及管理,惟目前國內規範兒童遊樂設施的依據僅有兩項國家標準CNS12642CNS12643,以及「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但是由於國家標準並無強制力,且規範僅是行政命令亦未訂定罰則,靠業主自主管理、自行查核,只須每半年向主管機關填交書面報告,更未具體要求供應者應責成專人定期維修管理,因此也就形同具文,未能有效規管。在此建議中央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除了落實「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中攸關兒少遊戲與遊樂設施相關規定外,亦應儘速修正規範,明訂對失責者課以應負之責任,同時積極推動遊具安全標章的專業認證制度,以促進相關業者產製及維護更安全的兒童遊具與設施,建構友善的遊樂環境,保障兒童遊樂時的安全。

 

(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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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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