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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25 03:24:05瀏覽214|回應0|推薦2 | |
以下執行情形摘自: <遊戲安全面向> (四)加強宣導家長對兒童及少年使用遊樂設施遊戲之安全觀念,教導其正確使用遊樂設施。 主辦機關:內政部 協辦機關:衛生署、經濟部 執行情形及辦理績效: 內政部兒童局: 99年度本部兒童局及全國各縣(市)政府自行或結合其他活動,辦理兒童遊樂設施及玩具安全宣導,共計308場次,計有6,853人次參與,發送宣導品及宣導3萬180份,提醒家長及照顧者重視兒童遊戲安全。 衛生署: 各縣市衛生局均辦理用餐前正確洗手的宣導教育,並要求於洗手設施處張貼洗手掛圖,以教導兒童使用遊樂設施後,用餐前應洗手,以確保飲食衛生。 經濟部:(無資料)
高雄市政府: 經發局: 於99年4月份發文請本市各大賣場及百貨公司,若有於賣場內設置兒童遊樂設施,請做好自主安全檢查。 環保局: 日後辦理業務宣導時予以協助宣導。 工務局: 於公園內設置告示牌,以提醒民眾,關於12歲以下兒童須由家長陪同。 臺北縣政府: 由中央辦理。 宜蘭縣政府: 社會處: 辦理兒童遊樂設施安全宣導17場(次)。 桃園縣政府:(無資料) 新竹縣政府: 建設處:辦理講習時伺機宣導。 苗栗縣政府: 99.04.21府教體字第0990069519號函請各國小注意安全管理。 臺中縣政府:(未函報資料) 彰化縣政府: 99年1至6月辦理托育機構研習活動、婦女節系列活動、兒童節活動等共5場次活動中納入宣導。 南投縣政府: 本府各校辦理相關安全宣導共計84場次4,043人次參加。 雲林縣政府: 社會處: 本府歷年皆有辦理各行業遊樂設施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人員訓練及借由此訓練管理人員宣導家長正確使用及購買安全遊樂設施。今年預計將 建設處: 本府定期查緝轄內各遊樂設施使用情形,並要求業者在遊樂設施運動時,務必有工作人員在旁指導使用,並注意遊樂設施定期保養,必要時停止使用並函知縣府知悉,經本府 嘉義縣政府: 衛生局: 本縣鄉鎮衛生所配合幼托園所親子會辦理各項事故傷害防制宣導,1-6月配合96場次,6996人次參加。 臺南縣政府: 利用各衛生所醫療門診候診時間及各種集會加強宣導110場共8317人次參加。 高雄縣政府: 於98學年度第2學期幼兒教育券暨扶持5歲幼兒教育計畫等兒童福利說明會進行辦理兒童遊樂設施安全宣導導活動共1場次,222人次參與。 屏東縣政府:(無資料) 臺東縣政府:(無資料) 花蓮縣政府:(無資料) 澎湖縣政府:(無資料) 基隆市政府: 本市婦幼福利服務中心館慶配合宣導認識安全兒童玩具標張及安全兒童遊樂設。 新竹市政府: 本府觀光處及社會處、本市衛生局等不定期查核本市公共場所遊樂設施,並當場指導家長安全觀念,本年度抽檢公園5處。 臺中市政府: 建設處: 本府對於各項兒童遊樂器及體健設施皆設有使用說明及注意事項,將持續加強其教育宣導。 經濟發展處: 全面宣導玩具及一般兒童商品標示,以確保兒童使用安全,99年上半年度經濟發展處共計舉行6場次宣導活動。 嘉義市政府: 加強設有遊樂設施之速食餐飲店業者,有關遊樂設施遊戲之安全觀念,已稽查完成8家次。 臺南市政府: 於不定期托育機構訪視分發各項宣導物品請機構轉發家長進幼兒遊戲安全觀念之宣導 利用幼托園所親子會或結合其他單位辦理之大型活動,辦理幼童意外事故傷害防制相關安全教育宣導,包含正確選擇及使用遊樂設施方法。 函請各區公所於宣導體建設施之使用方式時,加強宣導遊樂設施之安全使用觀念。 金門縣政府:(無資料) 連江縣政府: 今年預計於7/24及8/28辦理外配子女居家安全宣導講座時,課程內容即包含遊樂設施遊戲之安全觀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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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