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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槍砲讓菲律賓知所進退(姜皇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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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槍砲讓菲律賓知所進退(姜皇池)
 
2013年05月13日
 

「廣大興28號」漁船事件發展至今,菲國雖承認開槍攻擊,然最令人氣憤的是菲律賓截至目前的態度,仍是一副上國姿態,對罹難漁民事件淡淡表示:「感到難過,但不道歉!」其總統府副發言人甚至以我國漁民先有挑釁行為,菲國公務船始開槍制止,大有咎由自取之意。是可忍,孰不可忍?

1962年英國與丹麥間《紅色十字軍號案》,仲裁庭對維護漁業權益之沿海國公務船武器使用問題,雖表示追緝逃脫「違法」漁船,可使用武器,但不得逾越必要範圍,不應使用易致損及人命之武力。1999年國際海洋法法庭在《塞加號案》中重申此限制,表示有關海上執法武力使用,應盡可能避免,縱使在無可避免之情形,亦不得超越合理與必要範圍,是以僅有在所有警告行為皆無效後,始得使用武力;且此武力之使用,須確保不致危害人命。在上述所有案例中,導致人員死傷之武力使用國家,均須負國際責任、道歉賠償。

狂掃爛射罔顧人命

本案菲國雖辯是我漁船試圖衝撞所以開槍,縱所言為實,開槍僅能示警或制止漁船逃脫,但本案漁船是往台灣方向逃,菲國追逐1小時,發動數波機槍掃射,船身可見52處彈孔,顯是狂掃爛射,不顧人命;在漁船失去動力後,若是執法,則應將漁船帶回審理,但又不顧船舶人員安危揚長而去,此豈是「執法」?根本是屠殺!「是非常粗暴及冷血的行為」,均已逾必要範圍。
吾人深知,「兵凶戰危」,任何外交事件均須冷靜處理,本案政府固仍應尋求外交途徑處理,但另一方面,在重疊經濟海域尚未劃分前,法律上,依賴海域生物資源為生之漁民,仍得在系爭重疊海域進行捕撈,而到7月底前,仍是鮪魚捕撈時節,現政府決定加派各類船艦前往爭端海域護漁,海巡署啟動3艘護漁艦,海軍康定艦也加入巡防。

護漁限制理應放寬

海巡署在「捍衛主權保障漁權」記者會後開放停靠碼頭的台南艦讓媒體拍攝,並展示已架設的20機砲,直言:「若在台灣經濟海域內發現菲律賓對廣大興28號開槍的艦船,可依法將船隻帶回。」
台灣的《海巡器械使用條例》第7與第8條規定:「人民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遭受武力危害或脅迫時」,海巡人員固得使用武器,然對「砲」之使用,不論是20機砲或40快砲,仍須事前請示授權,然事發往往突然,更何況菲律賓公務船一而再、再而三恣意對我國漁船使用致命武力,政府應「即刻授權」我國前線執法人員,在面對菲律賓公務船於重疊海域對我漁船進行攻擊時,可用「一切必要手段」,包括使用「槍」、「砲」,豈容菲國執法船在我海域猖狂?依法充分授權,事前放寬限制,切莫事情做一半,讓執法人員面對危機,仍須瞻前顧後,如此方可保護漁民生命財產,且「即時」維護我國海權。

作者為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英國倫敦大學國際法博士

( 時事評論國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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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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