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1/05/10 10:49:56瀏覽3397|回應0|推薦4 | |
離婚後回大陸了再可以申請過來台灣探親孩子嗎? 本文源自大陸配偶家庭論壇http://www.ccff.idv.tw/forum/showthread.php?t=51166 如題,一個朋友要我幫忙問的,她離婚回大陸二三年了,女兒在台灣,她說離婚書上有寫每年可以來台灣探親三次,不知有沒法律效果?如果可以,要怎樣辦理來台呢?她想過來看小孩子,夫家不願意帶去大陸給她看。 回應>> 協議每年可來台探視小孩3次,剛好在法令內,次數要再多是不可能的。 請前夫協助申請來台[探親(探親生子女)]手續,每年可來3次每次最多2個月。 *都離開2~3年沒來台,前夫願不願意作保是個問題,。 再不然就是委託有身分證的個人(須被探親者家的戶籍謄本),須保證她入境會在期限內出境。 或是透過法院、或是透過合法人民團體,可以不必拿到該戶戶籍謄本即可申請, 如果委託上述申請,又有誰敢保證更是個問題。 回應>> 因有姊妹離婚回大陸後,前夫搞失蹤或避不見面,導致陸配沒有辦法來台灣探視子女,我將這件事反應給鍾會長,剛剛鍾會長跟我說: 陸配可透過[合法人民團體、在台友人、旅行社]的管道向法院提出[強制探視權],鍾會長已要求移民署[正視]這件事,要求移民署若收到法院[強制探視權]的通知,必須發給陸配入台證,不必尋覓保證人,不能以[拐帶小孩]的疑慮為由拒絕陸配來台探視親生子女。 有關前親生子女定居本人要求 |
|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