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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定居申請後的手續!
2011/07/04 23:05:06瀏覽1833|回應0|推薦2
 

台灣定居申請後的手續!

本文源自大陸配偶家庭論壇

http://www.ccff.idv.tw/forum/showthread.php?t=52650

"除籍證明"是台灣的說法. 在大陸則是"戶籍遷出證明"
準備證件:
1.申請當事人的台灣身分證(正本備驗.影本留存).
2.申請當事人的大陸戶口名簿.
3.申請人大陸身分證(準備備驗.但是沒說就別拿出來).
4.二吋照片(備用.一般不會用到).
流程:
1.到當事人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申請"除籍證明",申請原因:申請台灣身分證用,派出所會開立"戶籍遷出證明"
2.持派出所開出的證明.到當事人戶籍地之市級公證處辦理公證(1份公證處留存.1份轉海基會.1份交當事人帶回),並取得公證文件號(在公證書上有寫).
3.公證二星期後打電話至台灣海基會,用"公證文件號" 查詢該公證書是否到件,是否可領取.
4.去海基會領回除籍證明公證書.(帶大陸公證處給的那份公證書備驗比對)
5.拿"台灣海基會給的公證書",至台灣的出入境管理局的收件櫃檯交件銷案.
辦事重點提醒:
1.向公安人員說要開"戶籍遷出證明",別說錯了.
2.要"所長"在.才會開此證明.不在你就白跑了.(因為要所長蓋章)
3.夠力.可以委託辦理. 不能委託就要"當事人親自去辦".
4.交件給台灣的出入境管理局時.要請收件人打收條給你,(她們不會主動提供)否則他們萬一文件遺失,那你就倒楣了.
5.去"海基會"一定要帶大陸公證處給的公證書備驗,驗完才會讓你領台灣的. 同一人證明 (自己先打印, 叫派出所蓋戶口專用章)
茲有我轄區人員xxx, 繁體字xxx, 出生於x年x月x日, 身份證號xxx, 因婚嫁遷往臺灣省xx市xx號, 現已取得臺灣地區戶籍, 其臺灣地區身份證號碼xxxx, 臺胞證號碼xxx. xxx, 大陸身份證號碼與臺灣地區身份證號碼系同一人.

特此證明
x年x月x日

證 明 (派出所開立的文件,必須和有遷出證明的戶口本一起去公證的除籍證明 上面必須有戶口專用章, 各派出所寫的內容可能不太一樣, 意思一樣就可以了, 反正得給你開, 再一起公證, 如果你沒開, 第二次再拿去公證的話, 得再花375/份公證, 虧大啦.)
茲有我轄區人員xxx, 身份證xxx,原住址:xxxx, 因婚嫁遷往臺灣xxx市, 現在取得臺灣地區戶籍, 身份證號xx, 臺胞證xxx, 原我轄區戶口已遷出.

特此證明
x年x月x日


除籍申請書(你手寫) 要除籍時交給派出所
本人xxx, 出生於x年x月x日,住址xxx, 身份證xxx, 因婚嫁遷往臺灣省xxx, 現已取得臺灣地區戶籍,其臺灣地區身份證號xxx, 臺胞證號xxx, 現要求注銷大陸地區戶籍.


有關大陸配偶前親生子女定居案本人要求:

1長期居留申請案取消數額限制,其定居身分之認定,以來台6年為準既可申請(無數額限制),子女年齡之認定,以申請時為準。

2配額(一年36名額),應該分開計算,取消領有身分證4年後才可申請配額並調高配額。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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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NO12&aid=5393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