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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現「陸外配權益一致化政策」已刻不容緩
2010/10/13 05:05:08瀏覽583|回應0|推薦11
 
中華兩岸婚姻協調促進會 函
會 址:
北市萬大路187巷8號B1 電 話:(02)23079889號
傳 真:(02)23048292號 網 址:
www.ccff.idv.tw
受文者:行 政 院 、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
發文文號:(99)會新字第09900037號。

主旨:馬總統與陸委會賴主委都一再宣稱;「所有新移民平等待遇」,為增進人民對政府的 信心,實現「陸外配權益一致化政策」已刻不容緩。

說明:
一、總統在競選時發表新移民政見:「以平等態度幫助弱勢,建立和諧公義社會,及早讓新移民取得身分證,讓大陸配偶的權益規範與外籍配偶一致化」的承諾。

二、去年 賴幸媛主委也宣稱:「改善陸配處境的法規修訂,縮短大陸配偶取得身分證之年限為六年,而未採取與外籍配偶為四至五年一致化之作法,只是階段性初步的改革」。

三、為反映兩岸婚姻家庭,陸配的心聲,及增進人民對政府的信心。落實「大陸配偶的權益規範與外籍配偶一致化」的政策已刻不容緩。

四、建議;為早日落實「陸外配權益一致化政策」,未必要修法,依據現行「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後段的規定(……有關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條件、程序、方式、限制、撤銷或廢止許可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實行),訂定一套審核申請辦法,如定居條件作某種程度的放寬,即可公告施行。

這篇文章於 2010-10-11 11:29 被 NAN 編輯 .

本文源自大陸配偶家庭論壇

http://www.ccff.idv.tw/forum/showthread.php?p=387484#post387484

 


抗議移民署您一紙公文[在大陸驗DNA不能驗證使用,只有在台灣驗DNA移民署才會受理,移民署是否有權限拒絕大陸開出的公證書?]
害大陸配偶台灣媳婦光是驗DNA在大陸花費人民幣2600元在台灣又要花費台幣25000 元。
http://blog.udn.com/NO12
https://city.udn.com/7858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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