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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21 15:06:07瀏覽722|回應0|推薦3 | |
2008/11/21 08:17 . 苦守寒窯十八年 .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數額表」,經行政院96年6月25日院臺治字第0960023598號核定,並函送立法院查照,於96年9月3日公告施行,是由內政部依行政命令公告[內政部令]報請行政院後既可實施 請馬政府先取消每月500配額的限制來展現一下他們的誠意.....這個不需要法源的依據吧!! 如果不准大陸12歲子女來台.就不要有先前法律規定:[ 台端取得身分證後,該大陸前婚姻所生子女,如年齡未逾12歲,得依 台端申請來臺定居]. 大陸配偶台灣媳婦.只有一個訴求.那就是准我全家團圓. 我的不及格:http://blog.udn.com/NO12 我的城市:https://city.udn.com/78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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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