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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通過入出國及移民法,落實移民人權保障
2007/12/04 06:08:24瀏覽1645|回應0|推薦5
 
公布期間: 2007/11/30~2008/11/30
網頁修改日期: 2007/12/3 上午 10:33:30
立法院三讀通過入出國及移民法,落實移民人權保障
http://www.immigration.gov.tw/aspcod...ews.asp?id=568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新聞資料 96年11月30日
立法院三讀通過入出國及移民法,落實移民人權保障

現行「入出國及移民法」於88年公布施行,迄今已逾8年,為強化人流管理、健全移民輔導、吸引高科技專業人才、開放投資移民、落實人權保障,解決全球化人口移動潮流所帶來的「人口販運」、防杜非法停居留及虛偽結婚來臺等問題,本部爰檢討修正該法,以符合新移民者之期待及我國人權立國之精神。

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草案(以下簡稱本法修正草案)經行政院於94年8月22日以函送立法院審議,立法院內政及民族委員會分別於94年12月28日、95年3月29日、95年12月11日、96年1月3日4次審議,期間多位立委及移民移住人權修法聯盟對本法修正草案非常關切,多次與本部及相關部會人員進行討論,在保障移民人權最高原則下,歷經2次朝野協商,終於本(30)日完成二、三讀程序,對我國在入出國境之管理及移民人權保障影響甚鉅,例如:

一、 增列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專章:由於我國目前並無針對人口販運問題制定專法,亦無依法而設之被害人保護系統,因此,本法特設專章,以期人口販運專法通過前,先就人口販運被害人在臺停留期間之人權、生命安全給予保障,進而提升我國防制人口販運之整體作為。

二、 增列反歧視條文:任何人不得以國籍、種族、膚色、階級、出生地等因素,對居住於臺灣地區之人民為歧視行為,以落實多元文化與族群平等觀念。

三、 禁止跨國(境)婚姻媒合作為營業項目及任何形式廣告:本次修正條文公布施行屆滿一年,不得再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

四、 增列移民署人員執行勤務規範,避免移民官於執行各項勤務時有擴權之行為,其執法若超越職權或不適當時,當事人有提出異議之機制。

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草案三讀通過版
http://www.immigration.gov.tw/immigr...?通過版.pdf


捍衛大陸配偶台灣媳婦的基本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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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准大陸12歲子女來台.就不要有先前法律規定:[ 台端取得身分證後,該大陸前婚姻所生子女,如年齡未逾12歲,得依 台端申請來臺定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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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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