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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6/03 21:36:01瀏覽1252|回應0|推薦0 | |
| 黃才昱
一般認為勞動力減損要有工作,有勞動力,有薪資才有減損,沒有薪資收入哪裡來的減損,事實上法院判決與你看法不一樣。 阿娥雖然是家庭主婦,但家庭主婦因勞動能力喪失或減少,若無法為家務工作,可評價為另僱一傭人代勞而支出之報酬。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626號民事判決 吳 ○ ○ 生前並未就業,雖無現實收入之具體資料可資審認,惟審酌現今家庭中,若無家庭主婦為煮飯、洗衣、清掃、看家、購物、育嬰等家務工作時,須另僱佣人代勞,故吳 ○ 於家中處理家務及照顧孫兒之勞動能力,不妨以另僱一傭人代勞而支出之報酬予以評價。 某甲雖然長期失業,但仍可按最低基本工資標準計算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失。 最高法院59年台上字第1713號民事判決: 按失業者現雖無職業,如其身體健康正常,則有另謀職業之機會,若因傷不能工作,自可請求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707號民事判決: 被害人於受傷時,固無職業,然其身體健康正常,依通常情形必有謀職之機會,於此情形,如因身體或健康現在受有侵害,致預期將來之工作能力有減少之情形時,於現在仍非不得向加害人為損害賠償之請求。 本件被害人於受傷時雖無職業,仍非不得請求其喪失勞動能力之損失。原審斟酌情形,按最低基本工資標準計算,命上訴人賠償喪失勞動能力之損失,於法並無不合。 黃才昱093921-45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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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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