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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釣魚臺問題之研究(續)」座談會
2008/07/04 23:14:40瀏覽946|回應0|推薦3

零、錄音下載 上面網址 HTTP://HOMEPAGE.MAC.COM/MEI.FENG
壹、主辦單位 第七屆中國立委參選人 梅峰服務處
貳、舉辦時間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六日星期日下午三時半至十時
參、座談地點 台北市文山區辛亥路四段二一七號
肆、參與對象 各界來賓與網友均誠摯歡迎 名額約卅位 不必事先報名
伍、座談總管 梅峰(第七屆中國立委參選人)
陸、座談主持 梅峰(第七屆中國立委參選人)
柒、活動流程
一、三點半至四點整 報到開始:簽到奉茶及發放座談會資料
二、四點整至五點半 專題演講:香港的民主化~光復大陸的起點(續)
主講來賓:于鴻宣(中國泛藍聯盟自由中國地區負責人)
現場討論:梅峰(第七屆中國立委參選人)

香港的民主化~中華民國政府光復大陸的起點(大綱)

甲、中國國民黨重返大陸發展的可能性初探:

(一)武力反攻(時移勢易,可能性甚微)

(二)三民主義統一中國,趁大陸民主化的契機在大陸各地重建黨組織,參加人大及行政首長選舉。(有可能,視大陸的政經局勢變化而定)

乙、國共兩黨在大陸的民意基本盤猜想:

(一)國共內戰是軍事較量,軍事勝敗跟國共兩黨的民意基本盤沒有必然的聯繫。滿清入關建立清朝,不需要漢人的同意,武力的優越就可確保政權。國民黨敗走台 灣,但國民黨在大陸的民意基礎並未消失。連戰九十四年登陸效應,顯見國民黨在大陸的 民意基本盤不容小看。

(二)中國共產黨的民意基本盤知多少?大陸人民從未握有選票,也從未進行大規模民意調查,所以無從得知。

(三)推測中共的民意基本盤,可參考前蘇聯東歐巨變後,共黨勢力紛紛式微的歷史經驗,前共黨勢力在民主化後的獨立國協及東歐,即使轉型成民主社會主義政 黨,民意支持度也很難經常突破三成, 推測中共的民意基本盤,不超過三成


(四)中共借鑑前蘇聯東歐的教訓,有苦難言,深知大陸一旦民主化,中共立即成為小黨,因此不敢輕言民主,賦予人民選票。中共民主也亡(民主憲政思想與共產 黨教條水火不容,民主化則意味共產黨意識形態徹底破產),不民主則必亡(天下無不散的筵席,沒有永遠執政的執政黨)

丙、中共下台模式探索(沒有萬古長青的帝國,中共必然下台,只是時間遲早而已)

(一)因暴力革命而下台。(可能性甚小,國家機器運用現代科技強化控制,可有效阻絕革命發生)

(二)一夕崩解模式。(例如滿清覆滅、蘇聯解體、羅馬尼亞結束共黨統治等)中共延宕民主改革進程,社會矛盾不斷積累,最後火山爆發,中共既然錯失改革機 遇,以後也不復存在。

(三)內部和平演變,進進民主,逐漸蛻變為社會民主主義政黨,因選舉失利而下台。(可能性甚高)。

丁、從香港的民主時刻表及最近深圳的政改藍圖推測中共從十七大後朝向局部民主(先香港而後深圳,再由沿海而後內陸,先大城市而後農村,逐漸推進民主)以及 漸近民主(先基層人大直選,然後再擴及縣市級,省級,逐漸提升民主直選的層級)。

戊、香港的民主化,中華民國光復大陸的起點?在香港重建中國國民黨或打造泛藍政黨的可行性猜想。

己、香港政情簡介

(一)中英聯合宣言(Sino-British Joint Declaration)、一國兩制(One Country, Two Systems)、及香港基本法(Hong Kong Basic Law)介紹。

(二)香港政黨介紹。

(三)香港特別行政區(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政治制度及政府組織介紹。

(四)一國兩制及香港基本法施行十一年回顧。

三、五點半至五點四十 休息
四、五點四十至七點 專題演講:釣魚臺問題之研究(續)
主講來賓:尹盛先(海軍退役少將)
現場討論:梅峰(第七屆中國立委參選人)
五、七點整至八點半 火鍋晚餐
六、八點半至十一點 來賓互動
捌、注意事項
一、主講人演講以半小時為原則,主持人講話以十分鐘為原則。
二、來賓請演講結束後再提問,以每人五分鐘為原則,但亦可隨時插話提即時問題。
三、手機請調至靜音或關機,謝謝!
玖、連絡方式
總部:台北市文山區辛亥路四段二一七號
手機:○九三三八五三六八四
電話:○二–二九三○三三○○
傳真:○二–八六六三一三一○
郵箱:台北郵局第八四之四八號信箱
電郵:mei.feng@mac.com
即通:Skype, Yahoo, Msn & IChat:MeiFengNorway
城市:家國主義 家主政治 中華家國 https://city.udn.com/688
網誌:中國人梅峰部落格 http://blog.udn.com/MeiFeng
影音:http://tw.youtube.com/MeiFengNorway
罷盟:http://web.mac.com/mei.feng
下載:http://homepage.mac.com/mei.feng

拾、交通訊息
一、公車
甲、興隆路口站
棕十二、二三七、二九四、二九五、二九八、六一一
乙、興隆國小站、捷運萬芳醫院站或中國科技大學站:
棕二、棕六、棕十一、○南、綠二(含左右轉)、一○九休閒公車、五三○、指南一路、二三六(暨夜間公車)、二三七、二五三、六○六(含區間車)、六七一、六七三、六七六
二、捷運
捷運辛亥站轉乘一站公車至興隆路口站二九四、二九五、二九八、二三七、六一一、棕十二、六七三
三、自行開車
甲、自辛亥路過辛亥隧道後,約一公里即達,中途經過捷運辛亥站,在馬路左方花店旁邊距離辛亥路四段興隆路二段口陸橋約一百公尺。
乙、自羅斯福路五段,左轉興隆路一段,至興隆路一段景興路口,左轉興隆路二段直至興隆路二段辛亥路四段口,左轉辛亥路四段後,約一百公尺即達,在馬路右方花店旁邊。

釣魚台問題之研究系列

尹盛先

壹、釣魚臺之地理位置及其概況

所謂釣魚臺實際上是釣魚臺列嶼或釣魚臺列島的通稱,日本陸軍陸地測量部稱之為尖閣群島 Senkaku Islands,日本海軍水路部則稱之為尖頭諸島。英文稱之為 Pinnacle Is-land 或 Pinnacle Group 可譯為尖峰,尖塔,或者尖閣列島。其位置約在東經一二三度五十分,北緯廿八度五十分。距基隆九十五海浬,福州二百一十海浬,那霸二百卅五海浬,宮古島一百廿海浬,石桓島九十二海浬。

釣魚臺列島係由釣魚臺,及其周邊的五個衛星小島,以及黃尾嶼,赤尾嶼等大小島嶼所組成。簡述於後:

一、釣魚臺:

明初稱之為釣魚嶼,也稱為釣魚山或和平山,日本人稱之為 Utosuri Shima 漢文寫作魚釣島。此島略作半月形,弧形海岸在北面,面積約四、五平方公里,在釣魚臺列嶼中為最大者,因為島上絕大部份地區缺乏淡水,自古以來即無人居住。島上除極少之平坦海岸外,全部為丘陵,北部約佔四分之三為坡度較緩之山丘。南部約佔四分之一,為坡度陡峻之懸崖。由西而東有九個山,其高度分別為 266,332,383,319,265,277,325,350,297,公尺。形成齒狀的山脊,遠望如尖閣,日文,英文即據以命名。其中標高 383 公尺的最高,為航海的顯著指標。釣魚臺海岸平直,若干部份且有暗礁,近岸一公里以內水深十至四十八公尺不等,船舶雖可駛近海岸,但海流湍急,使船舶停泊困難。西岸有一人工開掘之泊船處,長卅六公尺,寬八公尺半,但退潮時水淺,船舶出入不易。

二、釣魚臺的五個衛星小島:

沖北岩:在釣魚臺東北五千七百公尺,包括兩個礁嶼,東西相距五十公尺,西嶼最高點為廿八公尺,東嶼最高點為七公尺。

沖南岩:在釣魚臺東北七千四百公尺,最高點為一十三公尺。

飛瀨:在釣魚臺東南一千六百公。

以上三島皆草木不生且面積太小,而無甚價值。

北小島:在釣魚臺東南四千七百公尺,面積約三○三平方公尺,最高點一百卅五公尺。

南小島:在釣魚臺東南五千三百公尺,面積約四六五平方公尺,東部平坦,西部有丘陵,最高處有一百四十九公尺。台灣漁民稱之蛇島,而南,北小島之間則稱之為蛇島海峽。

三、黃尾嶼:也稱黃尾山或黃尾礁或黃毛嶼,在釣魚臺東北卅四公里,位置孤立,為一死火山,島之周圍為火山熔岩,徒涉困難,沿岸水深約卅公尺。面積約一.一平方公里。最高處標高一百一十七公尺。山頂及山腹有許多棕櫚樹,低部密生灌木及雜草,其間並有經人種植之百合及甘薯等作物。

四、赤尾嶼:也稱赤嶼,赤尾山,山面積較小,僅有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亦由火山熔岩構成缺乏樹木。四周斷崖急峻,攀登困難,美軍管理琉球期間作為海空軍之炸射靶場。

貳、釣魚臺之歷史歸屬問題

一、我國觀點

六百年前釣魚臺被中國人發現命名當然是中國領土。中國與琉球發生外交,文化,商業的關係,源自明朝洪武五年(西元一三七二年)。至永樂元年(西元一四○三年)卅一年間,中國與琉球使節往還相當頻繁,海舟往返有可靠記戴的至少有五十二次之多。其間必有多次經過釣魚臺,但無文獻提及足資徵引。明朝永樂年間曾有人撰寫「順風相送」(現存英國牛津大學波特林圖書館)。書中提及「福建往琉球 …… 用甲卯及單卯取釣魚嶼 …… 」。為釣魚嶼出現在中國文獻上的第一次。明成祖實施海禁後中琉間之通航為之中斷。其後之文獻記戴亦不多。惟依據史料可以確定釣魚臺是在一三七二年至一四七二年之間,被中國人所發現。並作為中國與琉球間之航海指標。

明朝嘉靖卅四年(西元一五五三年)鄭舜功撰「桴海圖經」。其中有下列記戴:「取小東島之雞籠嶼,自梅花渡澎湖之小東::。至琉球到日本:釣魚嶼小東小嶼也」。其中所稱之「小東」就是臺灣,證明其所說釣魚臺係屬臺灣的小島。

日本天明五年(清乾隆五年,西元一七八五年),日本人林子平著有「三國通覽圖說」一書,其中琉球國部份稱為「琉球三省並卅六島之圖」,其圖上的卅六島並不包括赤尾山,黃尾山,釣魚臺,及彭佳嶼諸島。但對宮古列島及八重山列島等詳細註明「以上宮古七島支配權屬於琉球」及「以上八重山八島支配權屬於琉球」。證明日本當年並未將釣魚臺歸屬於琉球。

日本政府於明治六年(西元一八七九年)將沖繩「廢藩置縣」納入日本版圖。明治十八年(西元一八八五年)沖繩縣知事呈請日本內閣准在釣魚臺等無人島,建立該縣管轄的標幟。當時日本外務大臣井上馨以「該島嶼鄰近清國省境,是蕞爾小島,清國在各島等已有命名,近復在報上揭載我政府有意佔據臺灣附近清國所屬島嶼,對我政府至表猜疑,不宜遽然在該處建立界碑以免招致清國疑忌。至擬在該島實地勘察港灣形勢,土地產物等,似尚可行,建立界碑事仍以等候他日適當時候為宜。」的理由函復內務大臣。同年十二月內務大臣指令沖繩縣知事不要在釣魚臺建標幟。其後沖繩縣知事於明治廿三年(西元一八九○年),再向日本政府呈請准予建立國標,仍然未獲實現。至明治廿六年(西元一八九三年)十一月以同樣理由第三度向政府重提申請。終於在明治廿八年(西元一八九五年)一月經日本內閣會議議決將該等小島列為沖繩縣管轄。同月內,外務大臣指令給沖繩知事謂:「所呈請建立標幟一事己獲批准」。由此一段經過可以證明釣魚臺列嶼原本不屬於琉球及日本政府。

清光緒十九年(西元一八九三年)十月,慈禧皇太後頒發詔諭,將釣魚臺,黃尾嶼,赤嶼三小島賞給郵傳部尚書盛宣懷供其採藥之用。此事發生在日本合併琉球(西元一八七九年)之後十四年,足以證明釣魚臺列嶼並不屬琉球,而是屬於中國之臺灣。清光緒廿一年(西元一八九五年)中日簽訂馬關條約,割讓臺灣,澎湖給日本。條約中自然並未明確說明是否包括釣魚臺列嶼。但是在明治廿九年四月一日。日皇第十三號?令正式將釣魚臺之管轄權,自新取得之臺灣澎湖區轉移至沖繩縣。此一?令足以證明釣魚臺列嶼原屬臺灣而非琉球。

一九四一年琉球及臺灣都在日本政府統治下,琉球之沖繩縣政府為了「尖閣列島」的漁場問題,與臺灣總督府下之臺北州爭訟,案經東京最高法院判決,尖閣列島之漁埸屬臺北州所有。因此第二次大戰後自應依照開羅宣言及波茨坦宣言,將釣魚臺列嶼併同臺灣交還我國。

二、日本之觀點

尖閣列島(釣魚臺列嶼)係日本福岡縣人古賀辰四郎,於明治十七年探險所發現,以漁民往還不絕。尖閣列島屬沖繩縣管轄,戰後依舊金山和約併琉球由美國管理,其中之黃尾嶼及赤尾嶼在美國管理期間,供作美軍靶埸使用,古賀之子每年向美軍收取租金:美國在一九七二年五月十五日將「琉球」歸還日本,釣魚臺列嶼當然一併歸還。

三、客觀之事實

釣魚臺列嶼由於面積甚小且無人居住,並無經濟價值。在明,清兩朝時僅作為往返琉球航行之指標。

大清帝國認為釣魚臺是當然的領土,為台灣海外小島,因此慈禧太於光緒十九年(西元1893年)頒發詔諭,將釣魚臺,黃尾嶼,赤嶼等三小島賞與後來出任郵傳部尚書之盛宣懷為產業,供採藥之用。

光緒廿一年(西元1895年)清廷與日本簽訂馬關條約,割讓台灣澎湖與日本,是否包括釣魚臺列島在條約並未提及。唯於1895年(日本明治廿八年)日本內閣會議議決將該等小島列為沖繩縣管理。其內務,外務兩大臣指令該縣知事准在釣魚臺建立標幟。

1941年沖繩縣政府為了「尖閣列島」漁場問題,與台灣總督府下之台北州訢訟,經東京最高法院判決台北州勝訴。

二次大戰後1951年同盟國與日本所簽訂之舊金山和約,規定北緯廿九度以南之西南諸島歸美國管理,並未提及釣漁臺列嶼。到1972年美國將琉球群島移交日本管理。以迄今日美國並未確認釣魚臺之領土主權。

台光復後盛氐家族之廣仁堂藥廠於民國卅八年遷台後,仍赴釣魚臺採藥。台灣之龍門工程公司為在釣魚臺附近打撈沉船,曾在釣魚臺投資建設碼頭,工寮等設施。台灣漁民自由的在水域捕魚並登上釣魚臺種甘藷及建廟拜神。民國五十六年台灣省水產試所之「海憲號」曾赴釣魚臺水域作調查工作,船員及記者登上釣魚臺並樹立國旗,一直到民國七十八年西元1989年始有日本海上保安廳巡邏艇在釣魚臺十二海浬範圍內驅逐漁船。但民國七十九年宜蘭縣野鳥協會人員及記者仍可登上釣魚臺作調查工作。

參、中國東南之大陸礁層問題

一、地質與礁層

中國東海岸自朝鮮半島至瓊州半島,有一片與大陸相連的海床。就地質而言,其與中國大陸為一體的,就海水深度而言,大都不超過二百公尺。依國際公法的規定,這一片海域稱為大陸礁層。自一九四五年九月廿八日,美國總統杜魯門對鄰接美國的大陸礁層,宣佈一項政策聲明,主張美國對於鄰接領海的大陸礁層,有「原始的,自然的與單獨的權利」(Original Natural and Exclusive rights)。一九五八年的日內瓦大陸礁層公約第二條即為此一原則之具體條文。這種權利是海岸國家的領土的延伸。從地質的觀點看,我國對於中國東海的大陸礁層,具有當然的權利。此一大陸礁層是中國大陸與臺灣的自然延伸。從法律的觀點看,我國對於這一片大陸礁層的權利,係我政府對領土主權的延伸。當然具有「原始的,自然的與單獨的權利」。

二、國際公法關於大陸礁層的規定

日本並未對我國對東海大陸礁層的權利置疑。反而是先承認我國之權利。進而主張因為具有釣魚臺列嶼的主權,要分享大陸礁層的權利。所以必須研究的問題是,假設日本取得釣魚臺之主權後,在國際公法上日本對中國大陸東海礁層能否主張權利﹖在國際公法上日本應該怎樣與我國劃分界限﹖當然日本的立場將是:國際公法容許日本自釣魚臺享有大陸礁層的權利。日本要和我對分中國東海的大陸礁層。因此以下就國際公法有關規定與判例,對問題加以分柝:

首先在國際公法中關於大陸礁層之主要規定,應屬一九五八年在日內瓦所簽訂之「大陸礁層公約」( CONVENTION ON THE CONTINENTAL SHELF )。 然而公約之內容並未被世界各國所普遍接受,事實上當年我國對公約之第六條即採保留的態度。近四十年來一些理論觀念也在逐漸蛻進及為各國所接受。以下三點可作為我國對中國東海大陸礁層之主張依據。無人居住之小島並不能主張其大陸礁層之權利。

一九五八年二月廿四日至廿七日在日內瓦召開的大陸礁層公約會議中,與會國曾就無人居住的小島是否可作為劃分基線之依據,咨請大會法律專家委員會之意見,其結論是無人居住的小島或礁石,在劃分大陸礁層時,應不予考慮。

面積太小的島嶼不能主張擁有大陸礁層。馬爾他於一九六九年向聯合國「海床委員會」(The Seabed Committee),提議主張:沒有固定人口的島嶼不應該被考慮擁有大陸礁層。

英國著名的國際法學家奧康勒(D. P. O'Connel) 也明白指出:

甲、海島本身如果只是海底山胍突出水面的小山頂,則此海島仍為海床的一部份,因而不能認為其可以產大陸礁層。

乙、在某大陸礁層上出現的海島,應視為該礁層之一特徵,而不應認為其本身能產另一大陸礁層。

丙、某海島如果面積太小,以致當我們在它與相鄰大陸之間劃定等距中線時,只是強將該大陸在海底的自然延伸部份予以割斷而已,則這種分割會引起不合理和不平衡的結如果日本擁有釣魚臺之主權,亦不能提出大陸礁層之中線劃分法之主張。

依據國際法院一九六九年的判例,大陸礁層的劃分適用衡平的原則,並應具體考量當事國海岸線長短的比例。其結論如下:「公平未必即是平等。自然永不能被重新分配,而公平絕不是說一個沒有海岸的國家也應該分配一塊大陸礁層,更不是說將一個有極長海岸線的國家,與一個有極短海岸線國家的情形,同等處理。平等也要考慮客觀環境,而公平原則不能補救自然環境的不平等」。因此日本縱使擁有釣魚臺主權時,也不是就可以和我國平等分享大陸礁層的。

三、我國對中國東海大陸礁層的主張

一九五八年在日內瓦簽訂「大陸礁層公約」時,我國為聯合國之常任理事國,所以當然是公約的主要簽約國。日本,韓國都不是簽約國,根本沒有想到大陸礁層的權利主張,自然也就沒有提出任何的主張。

聯合國亞洲及遠東經濟委員會(ECAFE)於一九六八年十月至十二間,在黃海,東海及臺灣海峽從事海床資源的調查,並發表調查報告,說明臺灣北部海域蘊藏有豐富的石油礦。

東海大陸礁層立刻引起我國,日本,及韓國的關注,競相採取措施,具體的表示就是劃設礦區及發表聲明。我國將臺灣海峽劃為第一礦區。東海大陸礁層則自北緯廿五度半至廿七度為第二礦區,廿七度至廿八度半為第三礦區,廿八度半至廿九度半為第四礦區,以上至卅二度為第五礦區,並於一九六九年七月十七日發表聲明主張「對於鄰接中華民國海岸,在領海以外的海床及底土所有天然資源,均得行使主權的權利」。 因為認定釣魚臺係我國的領土,完全否定了日本對釣魚臺及東海大陸礁層的主張。

肆、中日海空武裝力量之比較分析

一、我國之海空武裝力量包括屬國防部之海空軍兵力,及屬內政部警政署之保警第七總隊警力,有關人員及武器裝備之數量性能等資料在此從略。

二、日本之海空武裝力量包括防衛廳之海上自衛隊及航空自衛隊兵力,以及其海上保安廳之警力。日本因受其憲法之限制,其憲法第九條規定放棄戰爭,不擁有武力及否定交戰權。因此日本並無海,空軍,其海空之武裝力量,為防衛廳所屬之海上及防空自衛隊。其人員編制海上自衛隊有四萬六千餘人,各型艦艇約一六○艘,排水量和計約卅三萬噸。其中護航艦六十二艘排水量和計十七.六萬噸,潛水艦十五艘排水量和計三.四萬噸。

護航艦自二千至七千餘噸共分五種類型就其性能諸元列表於後:

型別 排水量 最大速率 主要配備

金剛型 7250噸 30節

127公厘砲1門、高性能20公厘機關砲2門、神盾射控系統一套、垂直發射架一具、艦對艦發射器一具、魚雷發射管二具

白根型 5200噸 32節

5吋砲2門、高性能20公厘機關砲2門、短程防空飛彈器一具、反潛火箭發射器一具、魚雷發管2具、反潛直升機3架

旗風型 4600噸 32節

5吋砲2門、高性能20機關砲2門、韃靼飛彈發射器1具、艦對艦飛彈發射器1具、反潛火箭發射器1具、魚雷發射管2具

朝霧型 3500噸 30節

76公厘砲1門、高性能20公厘砲2門、短程飛彈發射器1具、艦對艦飛彈發射器1具、反潛火箭發射器1具、魚雷發射管2具、反潛直升機1架

阿武隈型 2000噸 27節

76公厘砲1門、高性能20公厘機關砲1門、艦對艦發射器1具、反潛火箭發射器1具、魚雷發射管2具

潛水艦為春潮型排水量 2450 噸,最大速率 20 節,有魚雷發射器一具,潛對面飛彈發器一具。

海上自衛隊的飛機有固定翼的 P-2J,P-3C 兩種巡邏機。旋翼機則有 HSS-28,SH-60J 兩種反潛機。及MH-53E 掃雷機。沒有攻擊戰鬥機。

航空自衛隊有四萬七千餘人。各型飛機約490架。其中戰鬥機有F-15J/DJ 約160 架,F-4EJ 約 120 架,F-1 約 80 架,及RF-4E/EJ 20 餘架。 海上自衛隊及航空自衛隊其所具有之反艦飛彈 SSM-1 地對艦飛彈,ASM-1 空對艦飛彈,艦對艦飛彈則有魚叉及 SSM-18 兩種。

海上保安廳有一萬三千人,各型艦艇五百餘艘,飛機約七十餘架。其巡邏艦艇可區分為四千至五千噸的直升機巡邏艦 PLH ,一千至兩千噸的大型巡邏艦 PL ,三百至六百噸的中型巡邏艦 PM,一百噸的巡邏艇 PS,及小型巡邏艇 PC。直升機巡邏艦及大型巡邏艦裝有四十及廿公厘砲,中小型之巡邏艇則裝有廿公厘砲或五十機槍。

三、就日本防衛廳之海空武裝力量而言其人員編制與我海空軍不相上下,但是我海軍如扣除陸戰隊後就不如其海上自衛隊了。艦艇及武器質量方面在我海軍未完成二代兵力換裝之前,的確不如日本。當然我國參謀本部及海軍總部的軍事專家也深刻瞭解到 H930 系統加雄風飛彈,無法對付神盾系統加魚叉飛彈。而空軍方面在質量上也略遜日本。所以在內政部部長認為為了宣示釣魚臺的領土主權,我國應表示出不惜一戰的決心時,國防部部長卻認為萬萬不可輕啟戰端。如果在釣魚臺用兵的話,可能是先讓大家「爽一下」,後果則是悲觀的影響到國家安全。顯然國防部在評估中日海空武裝力量時犯了一些錯誤,也未預估假定在釣魚臺發生武裝衝突之可能性,如果發生武裝衝突其範圍及層次可能擴大及升高的程度,當然更未能意識到,所謂「武裝衛突」並非只要我們不出兵就可以避免的。因此有必要對中日海空武裝力量加以分柝比較。

四、我國之國防海空軍武裝力量就整體而言,可能不及日本海上及航空自衛隊之整體力量,從整體作比較評估就是國防部所犯的錯誤,因為日本的海空兵力固然優於我國之海空軍兵力,但是就國家領土及周邊海域之範圍作相對比較的話,應該是我國大於日本,所以就釣魚臺問題而從戰略作評估的話,應該是就當面的海空武裝力量評比,而非從全面整體比較。我們不妨以釣魚臺為中心三百海浬作半徑劃員一圓圈,評估一下此一範圍內之海空武力量,相信對自己就會比較有信心了。

五、蔣部長在立法院答覆立委質詢時指出,釣魚臺問題是政治問題而非軍事問題,要循政治途徑解決,而不是用兵,而且「不惜一戰」非國防部可決定,要由高層來決定,大有政治家的風範。然而非常可惜的是在面對問題時,其所表現的思維理則並不像政治家。其考慮的範疇僅止於軍事而已。未能將視野擴大一些,起碼應該要考慮的「武裝衝突」到「用兵」到「局部戰爭」再到「全面戰爭」的層次距離都沒能考慮到,更沒評估日本會不會,可不可能出兵釣魚臺。輕率而過早的作出悲觀的結論。極力於置身事外也不是政府的國防政務官應有的表現。

伍、失去釣魚臺對我國之實際影響

在此首先必須加以說明,所謂「失去釣魚臺」並非是在釣魚臺的主權確定為日本所有時,而且在釣魚臺之歸屬未確定前,如外交部所宣稱擁有釣魚臺的領土主權時,當然尚不能稱之為「失去釣魚臺」。釣魚臺的主權問題可能還要拖上一、二十年,因中國的北京政府-中共並不急於解決,問題的始作俑者美國也不急於解決,日本在現階段則尚無能力解決。況且中國似乎也不會失去釣魚臺,因為中共正以冷靜。堅定。克制的政策在處理釣魚臺的問題(新加坡李光耀的看法)。

但是對我國-中華民國在台灣,時至今日可以說是已經「失去了釣魚臺」,雖然外交部仍在發表聲明擁有釣魚臺的領土主權。然而在國際間美國,日本,中共,及東北。東南亞的國家沒有一個家認同。在國內則國防部,農委會也未見積極支持。特別是在行政院連院一口氣吹滅了原本已油盡燈殘的國內保釣運動。在與日本漁業談判達成所謂的協議是「我漁民傳統作業不受干擾」,事實則是我國漁船不得進入釣魚臺十二海浬的範圍內,而兩百海浬的經濟海域則有賴於日本的「執法從寬」。根本是不合理,不平等的協議。我方尚且希望能形諸文字。還能不說我國已失去了釣魚臺嗎﹖因此不能也不必再自欺欺人了,應該要嚴肅而認真的思考一下,其所產生的實際的影響了。值得注意的至少有下列各點:

一、國際地位的喪失,從日本不以我國作為領土主權的交涉談判對象,就可以証明在日本政府的眼中我國是毫無國際地位的。美國及其他亞洲國家對我國外交部的所有聲明,未見任何的支持也就說明事實。

二、海外中國人的背離。第一次的保釣運動促成了海外華人對大陸的回歸熱,至少五成的華人認同了中共。這一次保釣運動由於政府未見任何作為,引起了海外華人對我國的失望,使得更多的華人背離了中華民國。

三、政府形象受到破壞。政府除了由外交部一再發表聲明外,未見其他作為,各部會之意見也不一致,最後行政院雖然提出四點主張,其中略為實際的僅有維護漁民權益而已。事實上則連這一點也作不到。如此豈能稱之為大有為的政府,負責任的政府以及為人民謀福利的政府。

四、漁民作業的漁場大幅縮減,將來在台灣東北海域之可作業將減少百分之八十以上。就我國漁民傳統的作業範圍而言,本島東北一百海浬以內的區域都屬可作業的區域,但是日本若以釣魚臺及與那國島為基點劃設經濟海域後,再與我國劃分經濟區域,則我國漁民作業的範圍就只能到鼻頭角東北四十七海浬,蘇澳東方卅海浬了,漁民的生計必然大受影響,若是日本海上保安廳的能量更增強些,到了其不必「執法從寬」的時候,我國漁民大概就只能在沿海廿四海浬的範圍內作業,(我國海上武裝力量護漁的範圍自訂為廿四海浬)將嚴重的妨害到漁民的生計。

五、政府及執政黨將因失去釣魚臺一事,而成為在野政黨攻擊的重點,基於存在的事實而無法辯駁,將面臨產生改組及失去執政的危機,因而將付出難以估計的代價。

陸、我們對釣魚臺問題的認知與建議

回顧過去從政府發表的主權宣示,專家學者從歷史及地理方面所作的研究,以及廿五來從事保釣運動人士所發表的言論文章,行為表現。我們相信釣魚臺曾經是中華民國的領土。展望未來釣魚臺仍然會是中國的領土。但是檢視當前的事實又確實是失去了釣魚臺。其原因自是十分的複雜,當然牽涉到許多我國政府力所不及之處,如二次大戰結束後,我國雖然是勝利國之一,但是卻因為國家內戰的關係未能參加同盟國一九五一年在美國舊金山對日本所締結的「舊金山條約」,以致條約中規定將北緯廿九度以之南西群島(琉球群島,宮古及八重山列島等)交由美國管理。直到一九七一年美國將琉球群島交給日本,對中華民國政府而言都是無可奈何的事。但是無可否認的也有許多是我們應作而未作的事,是值得檢討研究的,特別是在第一次保釣運動之後,政府可以出力與民間都可以作,卻仍然未作的事,時至今日政府與民間也都還可以作為的空間。因此我們在嚴肅認真的面對問題,經過審慎周廷的研柝與評估後,願意在此提出一些看法與建議。分述於後:

一、釣魚臺的領土主權問題,是我國政府無從逃避而必須面對的問題,基本上不論礦權,漁權以至行政權。駐軍權等等都是領土主權的附屬權,當然附屬權與主權並不是一定結合在一起的,在特定的情況是可以分開來的,在主權國家同意的情況下,可以將礦權及漁權與別的國家合問開發,行政權和駐軍權也可以在某種條件之下交給別的國家,如美國在日本有軍事基地駐軍。然而其之所以要談合作,談條件就是在於其具有領土主權。假若日本擁有釣魚臺的領土主權,我國的漁民要去其法定範圍內捕魚,我國政府當然得和日本政府談漁權的問題,如果我國根本不認為日本對釣魚臺有領土主權,就沒有須要去談漁權。回頭來看我國政府要和日本政府談漁權,事實上就已承認了日本的領土主權,事理邏輯如此。所謂不談主權僅談漁權,其結果必然是沒有交集,徒勞無功的事。

二、釣魚臺為無人居住的小島是事實,但是無人居住並不表示不能居住及沒有人登陸居住過。在清朝末年即有一個盛氐家族企業-廣仁堂,到釣魚臺採取一種名為石蓯蓉的草藥,研製成藥丸治療風濕及高血壓,其族人盛宣懷將藥奉獻與慈禧太後服用,太後服用之後甚覺有效,一高興之下便頒發詔諭,釣魚臺,黃尾嶼,赤嶼等三小島賞給盛宣懷為產業供采藥之用。民國卅八年廣仁堂自江蘇武進移居台灣後,仍然至釣魚臺採藥。事實上台灣漁民不論是清朝或日據時代到台灣光復後一直到民國七十八年九月以前到釣魚臺水域捕魚的。(日本第一次以武力驅逐我國漁船是在七十八年九月)漁民偶然也登上釣魚臺,島上因而有漁民建立的小廟,而且種植少量的甘藷。二次大戰期間日本可能曾在島上駐軍,島上有軍事設施之遺跡。民國五十六年九月台灣省水產試驗所的「海憲號」曾到釣魚臺水域作調查工作,其人員登上釣魚臺並樹立國旗。而在第二次保釣運動時(民國七十九年),我國的新聞記者及生態專家仍然有機會登上釣魚臺。所以就自然條件而言釣魚臺是可以駐軍的,它的自然條件比目前國軍駐守的東,南沙還要好些。有關大陸礁層的礦權問題暫且不談,僅就列嶼本體的土地利用價值而言有採藥,漁民在必要時登陸祭祀神明或種植甘藷,當然其周邊水域漁場的經濟價值更是十分明白的。也都是專家學者所曾提及的。但就我們來看來,釣魚臺另有十分重要的戰略軍事價值,牽涉到國防線的位置,日本如爭取到領土主權則其國防線可向西推進三百海浬,我國失去釣魚臺則東北之國防線就將退縮到彭佳嶼了,釣魚臺它本島可以建設成為一個軍事基地,對台灣產生嚴重的威脅。而中的赤尾嶼美軍已經建設成為炸射靶場,事實上是立即可以利用的軍事設施。黃尾嶼則毫無疑問的可以作目前核廢料的儲存場。就以上各點而言釣魚臺的價值,實際遠超過了東,南沙的價值。

三、台灣光復後政府未派兵駐守,可以說是一種疏失,因為當時釣魚臺並不具任何經濟或軍事的價值。但是在第一次保釣運動(民國六十年,一九七一年)之後,仍然並未採取任何行動,沒有去「經營」釣魚臺,反而讓日本政府去「經營」(民國六十七年十月日本青年社在釣魚臺設燈塔),到了民國七十九年日本在釣魚臺及其周邊水域已經經營得有些成績了,在島上建立了燈塔在周邊水域建立了足以驅逐我國漁船的武裝力量。我國政府卻仍然沒有任何作為,就是一種錯誤。現今第三次保釣運動在國內已然結束,漁民已然發出政府何在的呼聲之際,政府如果仍然沒有危機意識,再不作出行動,任令日本在釣魚臺周邊確立十二海浬的領海範圍,將導致嚴重的後果成為政府施政的過失,人民對執政政府產生存在價值的懷疑,政府那時就將面臨嚴重的危機了。

四、國防部對釣魚臺問題,廿五年來一直不正面的去面對問題謀求解決之道,反而要企圖置身事外,我們認為是不可思議的事。對於國防部蔣部長九月廿五日在立法院對立委質詢的答覆,「用兵不是解決問題的道理,國軍守土有責,但要看什麼情況下用兵,後果如何﹖問題是否解決﹖不是打一仗讓大家爽一下就算了。」我們認為輕率而粗鄙完全不合其身份和地位,也顯示出蔣部長根本未能嚴肅地去瞭解問題,認真地去思考問題,自更未能研想到對日本作為的因應之道。他把立法院當作為電視綜藝節目的現場,而他是在作機智問題的臨場答覆而已。如此的答覆的內容是一個稍有常識的人都可以說出來的。只是把用兵打仗和讓大家爽一下結合在一起,為其不可思議的驚人之語。稍為涉獵過戰爭史的人都知道,領土糾紛常是國際戰爭基本因素。武力更是解決領土糾紛的不二法門。從中東的以阿戰爭到伊拉克對科威特的戰,英國與阿根廷的福克蘭之戰。其所爭的不都是領土嗎﹖再看中共和蘇聯的珍寶島領土糾紛,和越南的西沙群島糾紛,最後還不都是以武力解決的嗎﹖當前的釣魚臺水域事實日本已經在使用武力驅逐我國的漁船,難道身為國防部部長都不知道也看不出來嗎﹖而提出「輕啟戰端,後果堪慮」的看法簡直是莫名其妙了。實在想不出來其目的何在。實在說蔣部長是過於遠慮了並且已經到了「憂天」的境界。

五、我們認為當前應該以官方武力宣示我國對釣魚臺的領土主權,因為我國的官方代表前海軍總司令莊明耀先生在東京與日本的非官方代表談判漁業權問題,仍然宣稱釣魚臺是我國領土時,國內只有民間人士搭漁船到釣魚臺去宣示,未見政府有任何表示,政府應該以行動支持駐日代表的說法,否則莊先生豈不是在空口說白話了。所謂以武力宣示釣魚臺的領土主權,在作法並不一定要出兵,而出兵也不一定會引發衝突,發生衝突也不一定就會引發戰爭,何況就是有戰爭的話,也根本不可能發展為全面戰爭的。我們以下列各點理由來說明我們的看法。美國並不認為日本擁有釣魚臺的領土主權。從舊金山和約到移交琉球的管轄權,以迄這次保釣運動期間,美國政府始終表示釣魚臺的主權未定。就日本而言也不是經過其國會認定釣魚臺為日本國的領土,事實上只是一部分的政治人物及極右派的政治團體如青年社,認為釣魚臺是日本的領土。因此日本政府才遲遲未予批准燈塔的設置,及入政府航管體係中。設若日本政府要出兵釣魚臺,其必先通兩道關卡,其一為其本國的憲法及國會的同意,其二為美日安保條約,對大部分的日本人而言釣魚臺是天邊的彩霞,以日本人的精明現實,可以相信彼等為了天邊彩霞而犧牲現實的利益。至於美日安保條約方,美國不會了釣魚臺而出兵的。因此絕不可能出現美國的神盾系統加魚叉飛彈對付美國的諾克斯艦的情況的。所以我們主張當前應該要以武力到釣魚臺宣示領土主權及護漁。相信一定會引起武裝衡突,但是不太可能引起戰爭。更絕對不會引起全面戰爭的。

六、總統李登輝先生自接任以來,其念茲在茲並且身體力行的事,就是要使中華民國從台灣走出去,要使國際社會知道中華民國的存在,更要重新走進聯合國。在綜觀國際現勢,檢視我國各種外交模式的努力成果之後。我們認為已經到了改絃更轍的時候了。而唯一現階段尚可行的事就是以武力宣示釣魚的領土主權及護漁。李總統要走進聯合國,不是從巴拿馬而是從釣魚臺。一個國家為領土主權與別的國家鬥爭,在國際社會中被認為是當然的事。特別是在一方已訴諸武力的時候,另一方卻毫無行動,是不會得到旁觀國家的敬重的。

七、運用武裝力量去解決釣魚臺的問題,又要把衝突控制在一定程度之內,就是國家武力運用的藝術。以日本對釣魚臺近廿年來的「經營」模式來看,他們是運用了民間的力量作先驅,政府的武力為後後盾合作進行的,今日以其武裝力量實際控制了釣魚臺及其水域,卻尚未到「出兵」程度。美國和日本都次系統的海空武裝力量,表面上不屬其國防的海空軍,實際上則屬一體之兩面,在運用上增加了彈性的空間,在美國為海岸防衛隊,在日本則為海上保安廳。事實上我國在民國七十九年第二次保釣運動後,行政院也決定成立「海岸巡防署」。其後不知何故變成了由警備總部的一部分改名「海岸巡防部」敷衍了事,以致在六年後到了第三次保釣運動後,仍然沒有適當的海上武力去釣魚臺去護土護漁。更令人不解的是有能力去數百海浬外的南沙群島護漁的武力,卻變得沒有能力到不及一百海浬的釣魚臺護漁。並且自定了一個奇怪的護漁限制-廿四海浬。根本無視於國際海洋法的有關規定,客觀檢討現今政府面對釣魚臺問題的處理,是捨民氣不用,捨正道不走,有能力不用,使我們深覺遺憾。因此我們鄭重的,具體的提出建議就是即刻成立「海岸巡防署」,以次海軍之海上武裝力量,遂行對釣魚臺的護土及護漁行動。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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