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法律像張巨網,每個人的自由部被籠罩在這張巨網之下,行為舉止如果逾越雷池一步,大禍就要臨頭”。
“好處費”收不得
在美國,掉進這個陷阱的不乏其人。記者認識的一名華裔張姓律師就是“自由陷阱”的“‘犧牲品”。最近,美國聯邦調查局在洛杉磯破獲了一起騙取保險金案, 120余人被捕。涉案的人中有按摩診所的醫生、律師和病人,其中張律師就是涉案人之一。這些人被指控通過制造假車禍、虛報就診次數等手段來騙取保險公司的保金。某日淩晨張律師被聯邦調查局突然逮捕。在警方公布的一段錄像中,他看到自己正在某家診所簽字收取一筆錢。原來是一年多前,這家診所通知他來收取 400美元的傭金。張律師過去曾為這家診所介紹客戶,所以他以為這是診所在向他支付酬金,卻沒想到這筆錢是騙來的保險金的一部分。在美國,律師收受這樣的 “好處費”是違法行為。張律師說,他並不是不知道法律,只是當時心想,如果連收取這點酬金的自由都沒有,那美國也太不自由了。鑒於張律師涉嫌的罪名較輕,他在交付2萬美元的保釋金後監外候審,但失去了繼續作律師的資格。
事後,他說,“我在美國小心翼翼做事做人十幾年,最終還是一時不慎掉進了‘自由陷阱’。看來凡是輕信美國是個‘自由王國’的人,很容易栽類似的跟頭。美國法律像張巨網,每個人的自由都被籠罩在這張巨網之下,行為舉止如果逾越雷池一步,大禍就要臨頭。”
這並非危言聳聽。在美國,如果有人無視法律而濫用自由,就很有可能像希臘神話中那些被女海妖的歌聲迷惑而跳入大海一命嗚呼的過往船只的水手。”
“過頭話”說不得
在一些國家被視為沒什麽大不了的事情,放在美國就可能招致法律上的麻煩,甚至導致“妻離子散、家破人亡。”
這樣的例子很多。有位中資機構的老總解雇了一位當地雇員,臨別時說,“你那麽大年紀了,還幹什麽活啊,回家抱孩子得了”。結果這位女雇員以年齡歧視罪把公司告上法庭,最後法庭判公司向雇員付了一筆數目不菲的賠償金。老總後悔不叠地說,“沒想到在美國說話還那麽不自由”。還有另外一家中資企業的經理在稅務官來公司查賬時說了一句“午飯時間到了,大家一起去用餐吧”,稅務官馬上把這句話記在筆記本上並警告,“你有行賄的嫌疑”。經理趕緊解釋說,他指的“大家” 是公司的雇員。他事後說,“沒想到,在美國連清官員吃飯的自由都沒有”。
“違法事”做不得
有名當地導遊對記者說起兩件事。中國某省一個代表團在美訪問期間,導遊一再警告不要在室內吸煙,但還是有人在酒店裏情不自禁地吞雲吐霧。酒店經理根據當地法律罰款200美元,吸煙者一再求情無果,於是提出給經理本人50美元,以求大事化小。經理嚴辭拒絕:“你這是行賄,罪加一等。”說完,就要報警。肇事者趕緊認罰,事後大罵:“連抽支煙的自由都沒有,還得理不饒人,老子今後再也不來這個國家了。”
另外一個代表團駕車行駛在高速路上,團長內急難忍要求停車小解。車停後,車內其他人也魚貫而出,排成一溜在路邊方便。這時一輛警車停在旁邊,警察開出罰單,每人50美元。有人對警察說,“不就是在路邊撒泡尿嗎,你總不能讓活人被尿憋死吧”。警察毫不留情地說,“這我不管,法律就是法律,違反了就要受罰”。無奈,一車人為撒泡野尿共交了300美元罰款。團長氣憤地說,“誰說美國自由?荒郊野外都不許撒尿,我看美國很不自由嘛”。
有人對筆者說過,美國高喊自由,其實是“最不自由”的國家,因為它的法律管得太細太嚴了,讓人活得謹小慎微,循規蹈矩,一不留神就犯了法。但美國一名朋友說,自由如果沒有法律的保障,就成了搭建在沙灘上的房子,最終誰也享受不了自由。任何時候,每個人的自由部是相對的,它包含著權利與責任兩重含義。當真正理解了自由的雙重含義後。你才可以避免掉進“自由陷阱”。
(摘自2007年4月12日《參考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