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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非子選讀網路評量三 張素貞 第 12 講 - 和氏獻璧 講次摘要 一、《韓非子選讀》第三章環境與理想篇中的第四節〈和氏〉篇 借用和氏獻璞的故事,申論法術之士處境的艱難 評量題目 1.和氏獻璞的故事,寫得最令人動容的,可能是:「吾非悲刖也。悲夫寶玉而題之以石,貞士而名之以誑,此吾所以悲也。」這幾句。試加申論。 請參考《韓非子選讀》第三章第四節〈和氏〉篇 2.〈和氏〉篇有些什麼自我比況的意味? 為什麼和氏一定要死忠,一代過一代,苦等了幾十年,非得獻給楚王不可?他也可以另外找其他識貨的人,也許是什麼小城主,也許是什麼大商人,去談判,去交易,或許另有出路也不一定。這跟韓非子一直留在宗主國,等著韓王賞識、採用自己的一套治國寶典,多麼相像!所以,和氏獻璞其實是寓言故事。韓非子是以和氏獻璞來譬喻自己或法術之士迫切希望能奉獻才學,好救國治國啊!由和氏璧興發感慨,以法術之士抱持法術而不得進用來譬解,自況意味很明顯。 3.〈和氏〉篇末段,感慨「楚不用吳起而削亂,秦行商君法而富強」,二人積極改革,而終究都遭受酷刑而死,是否也別有深義? 請參考《韓非子選讀》第三章第四節〈和氏〉篇。 4.商鞅後來被殺害,有人說他是「作法自斃」,是不是有道理﹖ 這樣的論斷其實有些偏離事實,不夠客觀。商鞅製訂了五家、十家連保連坐的法令,後來自己被通緝的時候,就因為生死關係到許多人、許多家庭,沒有人敢掩護他,他就被抓了,被五馬分屍,悲慘得很。從這點來說,他是死在自己製訂的法令上,這是事實。但是所謂「作法自斃」還含有另一層意義,似乎是說:商鞅製訂了冷酷殘暴的法令,結果報應在自己身上,最後死在嚴密的法網之中,活該現世報。這樣下結論,好像還有那麼一點幸災樂禍的意味,是不是﹖其實,商鞅在變法改革的過程中,前後得罪不少既得利益的貴族,包括太子的師傅。 等到太子即位以後,這些曾經受到懲處的貴族就在君主面前毀謗商鞅,誣告他要造反,君主下令緝捕,商鞅只好逃亡,結果逃不了。他自己感嘆:「為法之敝,一至此哉!」意思是製訂法令的流弊,竟然會到這個地步哇!這是說自己竟然陷入自己製訂的法網中,從困境上來說的。如果客觀談論歷史的真相,商鞅身為法家的改革派,是死於貴族的報復、反撲,並不是真正犯了什麼罪過。所以「作法自斃」並不是很妥當的說法。 第 13 講 - 法與術 講次摘要 一、《韓非子選讀》第四章法術賞罰短論篇第一節〈定法〉篇 〈定法〉篇,是《韓非子》最理想的開宗明義的篇目。 評量題目 1.簡單說明什麼是「法」﹖什麼是「術」﹖ 術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責實,操殺生之柄,課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執也。法者,憲令著於官府,賞罰必於民心,賞存乎慎法,而罰加乎姦令者也:此人臣之所師也。君無術則蔽於上,臣無法則亂於下,此不可一無,皆帝王之具也。 2.徒術而無法,其不可何哉﹖ 申不害,韓昭侯之佐也。韓者,晉之別國也。晉之故法未息,而韓之新法又生;先君之令未收,而後君之令又下。申不害不擅其法,不一其憲令,則姦多。故利在故法前令,則道之;利在新法後令,則道之,故新相反,前後相悖,則申不害雖十使昭侯用術,而姦臣猶有所譎其辭矣。故託萬乘之勁韓,十七年而不至於霸王者,雖用術於上,法不勤飭於官之患也。 3.徒法而無術,其不可何哉﹖ 請參考《韓非子選讀》第四章第一節〈定法〉篇。 4.「穰侯越韓、魏而東攻齊」,也算「勞師以襲遠」,是否也是失敗的事例? 當年〈秦晉殽之戰〉,秦軍「勞師以襲遠」,幾乎全軍覆沒;其實魏冉攻齊也不算成功。雖然秦國的兵力比六國已經強盛了許多,但魏冉的作法仍然非常危險。所以韓非子提到「范雎以為憂」。根據《資治通鑑》,魏冉也不過取得剛壽而已,至多也只擴展了他自己的陶邑。他後來被范雎排擠下來,就因為范雎的「遠交近攻」的策略比他實際而且高明。「遠交近攻」正好是「越韓、魏而東攻齊」的相反作法! 第 14 講 - 申子、商君的理論不盡完善 講次摘要 一、《韓非子選讀》第四章法術賞罰短論篇第一節〈定法〉篇 二、《韓非子選讀》第四章法術賞罰短論篇第二節〈定法〉參證篇 評量題目 1.申不害的術不盡完善,理由何在﹖ 申不害只注意到要劃分職權,卻沒能兼顧獎勵告姦。「申子言:『治不踰官 雖知弗言。』治不踰官,謂之守職也可;知而弗言,是不謁過也。人主以 一國目視,故視莫明焉;以一國耳聽,故聽莫聰焉。今知而弗言,則人主 尚安假借矣。」 2.商鞅的法不盡完善,理由何在﹖ 商鞅留意到武人轉任文職,卻忽略辦法不符合因才器使的原則。「商君之 法曰:『斬一首者,爵一級,欲為官者,為五十石之官;斬二首者,爵二 級,欲為官者,為百石之官。』官爵之遷與斬首之功相稱也。今有法曰: 『斬首者,令為醫匠。』則屋不成而病不已。夫匠者,手巧也;而醫者, 齊藥也;而以斬首之功為之,則不當其能。今治官者,智能也;今斬首者, 勇力也。以勇力之所加,而治智能之官,是以斬首之功為醫匠也。」 3.「法莫如顯,術不欲見」,對〈定法〉有什麼補足作用嗎? 〈難三〉篇第八段的「法、術大別」,韓非子對於《管子.牧民篇》「言於室,滿於室;言於堂,滿於堂」的說法,認可一半,是關於「法」的部分;修正了另一半,是關於「術」的部分。關於「法」的解說,韓非子在〈定法〉篇與〈難三〉篇意思一致,文字也近似,强調法必須成文、公布;而對於術,就有不同的界定。〈定法〉篇談的是循名責實,可以公開徵信的一些考核辦法;〈難三〉篇談到的卻是微妙隱祕的人君伺察之術,是必須深藏,讓臣子們莫測高深的一些權術。 這之中,無為術的深藏不露,不輕炫示,當然還是總綱。它所涉及的術的層面並不完全相同。所以「法莫如顯,而術不欲見(現)」固然道出法、術大別,其實《韓非子》的法、術並非全然相對相反。這是我們閱讀《韓非子》應該藉由思辨而分析、了解的。 第 15 講 - 罪刑法定 講次摘要 一、《韓非子選讀》第四章法術賞罰短論篇第二節〈定法〉參證篇 1.罪刑法定 2.以天下人為耳目 二、《韓非子選讀》第四章法術賞罰短論篇第三節〈二柄〉篇 評量題目 1.《韓非子》對於罪刑法定的論述如何?有何意義? 〈難一〉篇郤克分謗的事例,韓非子認為:韓獻子所殺的人,如果是罪人,就不能營救;營救有罪的人,是法制敗壞的原因,法制敗壞,國家就混亂。如果不是罪人,那就不能勸韓獻子把屍體巡行示眾;那是雙重的冤枉。雙重的冤枉,是民眾引發怨恨的原因。民眾怨恨,國家就危殆。韓非子發揮了「罪刑法定」的法治進步觀點。在春秋時代,貴族用事,刑法的施行還帶有私祕性,人民在法律之前也還未能一律平等。法家主張法令條文要成文公布,強調罪刑法定,一切以法令為依據,是保障人權的突破性建樹。 2.〈姦劫弒臣〉篇「以天下人為耳目」之說,概略如何? 請參考《韓非子選讀》第四章第二節〈定法〉參證篇「以天下人為耳目」的論例。 1.〈姦劫弒臣〉篇「以天下人為耳目」之說,和〈定法〉篇有何參證作用? 在〈定法〉篇,韓非子不惜論駁申不害「治不踰官,雖知弗言」的經典性,肯定前半,而質疑後半,就是為了把 「告姦」的必要,或者說是首要,提示出來。〈姦劫弒臣〉篇強調信賞必罰之外,也強調「告姦」的重要性。以天下人為耳目是君主統御術的一大訣竅,韓非子認為,獎勵告姦,「匿罪之罰重,而告姦之賞厚」,就是秦孝公任用商鞅,能致富圖強,使土地廣闊而君主尊貴的原因。 2.《韓非子.二柄篇》的賞罰理論,如何論述勢論中「君獨擅勢」、「權不下借」的主張? 請參考《韓非子選讀》第四章第三節〈二柄〉篇首段。 3.田常、子罕,代表什麼樣的臣子﹖ 田常只用獎賞,簡公就被弒殺;子罕只用刑罰,宋君就被劫持。田常、子罕是《韓非子》書中常用的劫弒之臣的代表。 第 16 講 - 掩情匿端 講次摘要 一、《韓非子選讀》第四章法術賞罰短論篇第三節〈二柄〉篇 1.審合形名 2.掩情匿端 評量題目 1.如何根據一個人的言與事來核定功效﹖ 君主要想防止官吏們犯法做壞事,就要運用形名術,審合形名。仔細審察 驗合官吏們的「形」和「名」是否相符。形名術的運用之一,就是驗合他們說的話與做的事。「為人臣者陳而言,君以其言授之事,專以其事責其功,功當其事,事當其言,則賞;功不當其事,事不當其言,則罰。故群臣其言大而功小者,則罰;非罰小功也,罰功不當名也。群臣其言小而功大者,亦罰;非不說於大功也,以為不當名也,害甚於有大功,故罰。」 2.不准「越職求功」,你認為可有道理﹖ 審合形名,名實相符的要求,也留意到要「杜絕僥倖求進」,所以言小而功大也要處罰;而且不准「越職求功」,所以典冠加衣卻要受罰。「劃分職權」在法家思想中是最基本的重要理論,韓昭侯懲罰典冠,正是因為他跨越職守,超越本分,做了別人職權範圍的事。 3.「明主之畜臣,臣不得越官而有功,不得陳言而不當。越官則死,不當則罪。」請略加解說。 過去商務印書館出版一本王雲五先生的《先秦政治思想》,王雲五先生就曾對這段文字有過批評。他認為:典冠出自善意,對昭侯無絲毫損害,還可以免掉受寒,竟然因為越職就加誅殺,實在是「大悖人情」。這中間有個關鍵字,有些《韓非子》的版本根據「越官則死」,把「兼罪典衣與典冠」的「與」字改為「殺」,這就是王雲五所說的「不近人情之嚴刑」的依據。 其實「罪」字作動詞,懲罰可以賅涵或殺或不殺,不必改字。我以為讀《韓非子》,還可以把「越官則死,不當則罪」做比較彈性的解釋,不論越官求功也好,陳言不當也好,都要懲罰,輕的加罪,重的處死。未必典冠加衣就一定處死,而「陳言不當」也未必都只是加罪而已,完全看事情的輕重而有適當的調整。形名術的運用,是用一套詳密的考核辦法考核臣子,最終的目的就是讓臣子知道君主很清楚臣下的各種行為,包括好的、壞的行為,做臣子的還是奉公守法,本本分分、規規矩矩的好。 4.為什麼君主必須掩情匿端? 請參考《韓非子選讀》第四章第三節〈二柄〉篇末段。 5.燕子噲好賢,有些什麼後遺症? 韓非子說:「燕子噲好賢,故子之明不受國。」結果燕王噲身死國亂。這是西元前三一四年。後來燕王噲的兒子昭王即位,恨透齊國人,便公開徵求人才,用了樂毅做將軍,在西元前二八六年,率領五國軍隊去攻伐齊國,當時七雄爭霸,等於是全天下都成為齊國的仇敵,因此聯軍勢如破竹,攻下齊國七十二座城池,直到田單挺身而出,齊國才以莒和即墨守住陣腳。再過七年,田單才復國。二三十年間燕、齊兩敗俱傷,國力大損,推究最初的遠因,竟是因為燕王噲「好賢」,韓非子還真能列舉十分貼切的歷史論據。 第 17 講 - 勢重者,人主之淵也 講次摘要 一、《韓非子選讀》第四章法術賞罰短論篇第三節〈二柄〉篇 二、《韓非子選讀》第四章法術賞罰短論篇第四節〈二柄〉參證篇 三、《韓非子選讀》第四章法術賞罰短論篇第五節〈問辯〉篇 評量題目 1.可以舉例說明「蟲流」後來用做典故嗎﹖ 以「陳情表」表現孝心而聞名的蜀人李密,後來被召往京城,晉朝司空張華接見他,故意出了難題,問他說:「安樂公何如﹖」他從容回答說:「可次齊桓。」為什麼?李密應對巧妙,就運用了「蟲流」的典故。他說:「齊桓公得管仲而霸,用豎刁而蟲流;安樂公得諸葛亮而抗魏,任黃皓而喪國。是知成敗一也。」意思是安樂公跟齊桓公一樣有優點,也有缺點;都有賢臣輔佐,也都因為任用了小人而造成悲劇。他的應對既得體,也能說出一番道理,並不是一味為了維護尊嚴而流於詭辯。 2.試綜合〈喻老〉第八節、〈內儲說下〉〔傳一〕簡要說明「君獨擅勢」、「權不下借」的道理。 權勢好比淵水,君主好比魚,權勢是人主的淵水,君主就是淵水中的魚。魚離開深淵,就不能再得到它了;君主把權勢失落給臣子,就不能再收回它了。古人很難明確地直言,所以假托魚來解說。賞罰,是治國的有效工具,君主掌握了它,就可以控制臣子;臣子盜用了它,就可以壅蔽君主。〈內儲說下〉篇的〔經〕說:君主的權勢不可以讓給別人去使用。 君主失去一分權勢,臣下就會運用為百分的權勢。臣下借用了君主的權勢,力量就會強大起來;力量強大,中央和地方的官吏就都被他利用。中央和地方的官吏都被他利用,人主就要被壅蔽。這是說權勢下借,很可能培植出壟斷權力的重人。〈孤憤〉篇的重人不就是「內外為用」,結果不就是「人主壅」?癥結就在一個「制」字,控制。 3.試綜合〈喻老〉、〈內儲說下〉,與〈二柄〉篇如何參證? 〈喻老〉說賞罰是治國的銳利工具,掌握在君主手裏,君主就可以控制臣子;掌握在臣子手裏,臣子就可以壓倒君主。跟〈二柄〉一樣專論賞罰,跟〈內儲說下〉一樣強調君主要掌握權勢控制臣子,倒過來如果臣子掌握權勢,君主就被臣子壓制,進一步是壅蔽,也許最終就是被弒,「簡公失之於田成」,田常弒君同樣做為重大的警告。以上這一部分和〈二柄〉篇的第一段「君獨擅勢」、「權不下借」的道理互為呼應。 兩段選文的後半,則強調不輕炫示的道家哲學,但已由道家的無心無為,喻解為有意的造作。君主要是先表露了賞賜或懲罰的意圖,〈內儲說下〉說:臣子就會藉機用來炫示自己的恩惠或賣弄自己的威勢。〈喻老〉說:臣子就會酌予減損,轉變成為自己的恩惠;或酌予增添,轉變成為自己的威勢。不論直接炫示賣弄或酌予增損,權勢終究落入臣子手中,所以《老子》說:「國家的銳利武器,不可以輕易向人炫示。」這部分與〈二柄〉篇的第三段「掩情匿端」可以互相參證。 4.〈主道〉篇和〈二柄〉篇一樣,都談論到君主運用形名術,和掩情匿端的無為之術,可略加說明嗎?(補充說明) 第二節〈二柄〉參證篇第二個論例,談人主之道:虛靜與循名責實。〈主道〉篇中的一段:「有言者自為名,有事者自為形,形名參同,君乃無事焉,歸之其情。故曰:君無見其所欲,君見其所欲,臣將自雕琢;君無見其意,君見其意,臣將自表異。故曰:去好去惡,臣乃見素;去舊去智,臣乃自備。----群臣守職,百官有常,因能而使之,是謂習常。 ----明君無為於上,群臣竦懼乎下。」這段話的大意是:有進言的讓他自己在實踐上來證合他的理論,有辦事的就讓他自己辦事來驗合他的主張。行動和言論參合會同起來驗證,君主就可以無為無事,而臣子的言論與行事都會真實不詐偽了。所以君主不要表露嗜欲,要摒除喜好和厭惡,杜絕臣子逢迎的憑藉,臣子就會顯現真實誠樸的狀貌。群臣各盡職守,百官都有奉行的常規,君主依照各人的才能分派合適的官務,就叫做遵循常規。英明的君主在上位虛靜無為,而群臣在下位卻是誠惶誠恐,戰戰兢兢。 這一大段道理,細加分析,其實具體施行的「形名」術,循名責實,就是〈二柄〉篇第二段的參證;而虛靜無為、不輕易炫露,也正是〈二柄〉篇末段非當精切的參證。 5.為什麼說「辯,生於上之不明」? 英明君主統治的國家,命令,是言語中最尊貴的言辭;法律,是行事中最合宜的準繩。除了君主的命令,沒有第二種尊貴的言語;除了國家的法 律,沒有更合宜的行事準則,所以言語行動不合乎法律命令的一定要禁止。如果沒有法令依據,還可以對付詐騙、因應變故、產生利益、揣探事理的,君主一定要採納這些言論,責求實際的功效。言論和實效相符,就有重賞;言論和實效不符,就有重罰。因此愚拙的人畏懼責罰,不敢隨便說話;聰明的人也沒什麼可以爭論的,這就是沒有辯說存在的原因。 第 18 講 - 對應急世的法家政論 講次摘要 一、《韓非子選讀》第五章綜合政論篇中的第一節〈五蠹〉篇 二、《韓非子選讀》第四章法術賞罰短論篇第四節〈二柄〉參證篇 評量題目 1.所謂五蠹,是指當時哪幾種人? 五蠹,指五種對國家有害無益的人。《韓非子》用獎勵耕戰以致富強的狹隘觀點,論定學者(儒生)、言談者(縱橫家)、帶劍者(遊俠)、患御者(逃避公役的人),還有商工之民是五蠹。 2.「仁」治不如「法」治實際可行,韓非子怎麼說? 韓非子把矛頭指向儒、墨,尤其是儒家,先是突破「愛民」的說法。君主愛民的心思,絕對不如父母愛子女的深廣偉大,但所有慈愛的父母是不是都教育出孝順的子女了?那也未必。儒家的政論,談論的往往是應然,而不是必然;推述會如此如此,卻沒有考慮現實環境,是否就能這樣。 韓非子也質疑「仁」治的可能,為了加強論證效果,就引用儒家的經典來批判:先王遇到有人犯法的事件,會讓司法部門依法論罪用刑,即使流著眼淚,不忍心行刑;也並沒有因此就廢除刑罰,仍然依法行事,可見「仁」治不如「法」治實際可行。以感性對比理性,這段推論,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相當犀利。 3.你認為德義不如威勢嗎? 若論個人的領袖條件,孔子仁義皆備,德智兼修,應該做領袖,名分身分卻是臣子;魯哀公智能低下,德義當然趕不上孔子,他卻是君主。孔子很了不起,弟子三千,賢能出眾的徒弟有七十二人,以一個士人,藉講學傳揚學術文化,對後世的影響很大,漢代王充說:孔子「素王」的事業就在《春秋》。在教育王國,孔子也是王;但在當代政治環境,君主世襲,魯哀公天生就是君主,再魯鈍平庸,他還是君主,是沒得爭議的事。韓非子因此論定:憑著君主的身分權位,哀公就能使孔子稱臣服從。足見就現實環境來說,德義不如威勢。 4.〈五蠹〉篇強調:「仲尼非懷其義,服其勢也。」孔子真的屈服於魯哀公的威勢嗎? 大丈夫「威武不能屈」?孔子那樣的聖人怎麼可能屈服於魯哀公的威勢?前面說:「民者固服於勢,勢誠易以服人。」韓非子以一般民眾的一般原則來衡量孔子這個大聖人,有沒有問題呢?從儒家精神來說,講究貴賤尊卑的關係,承認固定的名分。孔子其實是講究名分,講究君臣之間的分際,所以謹守為臣之禮。但在韓非子看來,那也是臣民在現實政治環境中的一種不得不如此的態度,現實中的孔子還是屈從於魯哀公的威勢的。 5.〈五蠹〉篇如何說明愛的教育不如法的教育? 「愛」的教育不如「法」的教育效果好。孩子不成材,就得靠教育,但要感化他讓他自動自發改過上進,憑父母、鄉里長者、師長的申斥和輔導,遠不如官兵援引國法的嚇阻效用。 6.試就〈五蠹〉篇整理出簡要的賞罰原則(如:賞厚而信)。 勇猛的樓季和跛足的牧奴強弱對比很明顯,但勇者樓季十仞的高牆跳不過去,跛足的牧奴卻可以爬過千仞的山坡,那是因為高牆陡峭,山坡平緩不同啊!《韓非子》藉此得出了必須「立法嚴峻而執法嚴厲」的理由。一丈六尺長的布帛,一般人不肯捨棄;兩千四百兩銷熔的黃金,慣竊大盜盜跖說什麼也不會伸手去拿。關鍵在於會不會傷害到手。 所以嚴格地執行誅罰是必要的。於是歸納出賞罰的具體原則:「賞厚而信」、「罰重而必」、「法一而固」,都用「莫如」來強調再也沒有更好的了。君主施行獎賞,絕不變更;行使懲罰,絕不赦免。至於「譽輔其賞,毀隨其罰」,強調行政上的賞罰和輿論上的毀譽要能配合,用讚譽來輔助獎賞,以詆毀附隨著懲罰。以上所提到的賞罰理論,都是《韓非子》學說的重點。 7.你對「直躬告父竊羊」有什麼看法? 直躬告父竊羊,在春秋戰國時代是有名的辯論議題。如果拿《論語.子路篇》和《韓非子.五蠹篇》做比照,就可以看出儒、法兩家學說完全相反的觀點。儒家重禮,法家重法,簡單歸納,儒家是主張禮優於法,重視親情超過法令,所以說:「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因而直躬告父竊羊/攘羊過分憨直了,孔老夫子不敢苟同。法家主張法優於禮,所以獎勵告姦,不惜跨越親情,舉發不法情事。因而直躬告父竊羊/攘羊是值得獎勵的事。 當禮(包含孝)與法(包含忠)衝突的時候,到底是哪一樣要優先考慮?是該隱匿,還是該做證?隱匿或告發/做證,確實兩難。《韓非子.五蠹篇》故意假設:如果依照儒者的論點思考判斷,那麼,直躬證父可能要被處死(按照法令,卻是:告姦當賞);魯人作戰敗逃可能被獎賞,因為動機是孝養父親(按照法令,卻是:敗逃當罰),這樣子,就變成相當荒謬的結局。韓非子以誇張手法突顯問題,也藉此批判儒家學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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