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2/02/04 19:03:38瀏覽3429|回應1|推薦1 | |
最近經常被問到我的工作內容,因為用口頭說往往說一百遍人家也不懂,所以我索性寫一篇簡要的說明,以後就引用這篇文章就好。 我主要的工作內容是「貿易救濟」(trade remedy),廣義來說,合法的貿易救濟包括反傾銷(anti-dumping)、反補貼(anti-subsidy)和防衛措施(safeguard)三者,不過律師業務一般以反傾銷居多,所以我一般說我是做反傾銷的律師。 反傾銷是一門滿專業的法律業務,不要說一般大眾,就算是很多法律同道也不見得知道這門工作在做什麼,以下是一些我入行至今的心得,簡單給各位參考。 何謂傾銷 根據WTO反傾銷協定的定義,傾銷(dumping)即一商品的「出口價格(export price)低於正常價值(normal value)」時,而所謂的「正常價值」,在正常情況下是指該商品在出口國國內的內銷價格,不正常的情況(ex.內銷價格低於生產成本,即內銷處於賠錢狀態時)則會有很多種選項,這太複雜茲不詳述。 出口價格和正常價格的差率即所謂的「傾銷差率」(dumping margin),這個傾銷差率即是反傾銷稅率的主要根據。 同樣根據WTO反傾銷協定,當以下三項要件成立時,進口國可以對特定國家的特定商品課徵反傾銷稅:(1)該特定商品有傾銷;(2)進口國的產業受有損害(injury);(3)傾銷和損害間有因果關係(casual link)。根據規定,反傾銷稅的稅率以傾銷差率為上限,以免有過度保護的情況發生。實務上,反傾銷稅一般就等於傾銷差率。 我相信以上寫一堆大家一定還是看不懂,以下簡單一個虛構例子說明:台灣中鋼的鋼材在台灣國內每噸800美元,銷到美國去則賣700美元,這中間就有(800-700) / 700 = 14.29%的傾銷差率出現;如果美國鋼鐵業因為中鋼銷美的鋼材受到損害(虧損、裁員等等),美國鋼鐵業就可以訴請美國商務部(Department of Commerce)對中鋼鋼材課徵反傾銷稅,美國商務部會就此進行調查,一旦屬實,商務部就會判決課中鋼鋼材12.5%的反傾銷稅(anti-dumping duty),由美國海關執行。 反傾銷制度最早是19世紀末由加拿大採行,後來成為國際上廣泛採用的貿易救濟措施。1970年代東京回合談判時,GATT締約國就反傾銷制度締結了複邊的規約(code),1990年代烏拉圭回合談判後,談判各國正式締結多邊的反傾銷協定,成為WTO協定之一,約束所有的WTO會員。 反傾銷制度背後是許多有爭議的經濟理論,包括市場失靈、市場掠奪、交叉補貼等等,也有人認為反傾銷根本是傷害自由貿易,應該廢除。不過這套制度幾乎已經被全世界國家採用,在實務上,反傾銷和專利一樣,都是一種市場競爭的法律工具,全世界一年大概有兩千件的反傾銷訴訟。 反傾銷訴訟 律師業務一般可以大別為「訴訟」與「非訟」兩大類型;「訴訟」就是一般人比較熟悉,上法院打官司;「非訟」則包山包海地涵蓋了所有不涉及法院的律師業務,包括公司併購、上市、投資、以及各類交易的契約設計等等。之所以會有這樣的區分,是因為從事訴訟業務和非訟業務所需的專業往往會有所不同。 反傾銷業務因為不涉國內法院,所以很常被認為是非訟業務,但以性質來說,反傾銷其實比較接近訴訟。原告為進口國廠商(如前例美國鋼鐵廠),被告就是出口國廠商(如前例中的中鋼),裁判者為進口國的調查主管機關(如前例中美國商務部),調查結果即是否課徵反傾銷稅,若是,課徵稅率為何。 和台灣國內訴訟最大不同的地方,反傾銷調查是一種「被告舉證」的程序,或者可以說是類似美國民事訴訟discovery程序,簡言之,計算傾銷差率所需要的「出口價格」或「正常價值」都只有被告才會知道,因此被告有義務提供這些資料,使調查機關得以正確做出決定。 更詳細一點來說,原告在提出反傾銷調查申請時,必須先提出一般性的證據(出口價格、正常價值等等),一旦調查機關認為這些證據已證明有傾銷的可能時,舉證責任就落到被告一方。調查機關會發給被告問卷(questionnaire),要求被告提供所有計算傾銷差率所需要的資料(產品價格、成本等等),一旦被告不提供證據、或是提供的證據虛偽不實時,調查機關即可以用可得的最佳資料(best information available, BIA),甚至以反面推斷方式,自行決定差率。反之,若被告配合提出證據、且調查機關無法證明證據不實時,傾銷差率就一定要基於被告所提出的證據計算。 調查機關不得不經調查就判決稅率,也不可以在有確切資料的情況下還恣意判決稅率,這些都是WTO會員的義務,若有違反,台灣政府可以向WTO爭端解決機構訴請裁判。用國內法的來比擬,WTO的反傾銷協定是「憲法」,它規定了各會員實施反傾銷稅的必要要件(實體與程序);各會員國內反傾銷相關的法律或法規命令則是第二階效力的「法律」,不得與反傾銷協定抵觸,否則受影響國家即可向WTO提出「違憲審查」。 律師工作 既然反傾銷是一種訴訟,那律師的工作就很清楚了,原告律師就是努力證明較高的傾銷差率,並攻擊被告所提出的證據不實,要求調查機關拒絕或是調整被告資料;被告律師則是要證明較低的傾銷差率,並努力主張我方所提出的證據均為真實。 由於台灣是出口導向的國家,台灣廠商身為被告的機會,比身為原告的機會大很多,我的主要工作也是屬於被告防禦的一方。身為出口國的防守方律師有兩個重點工作,第一是填問卷,第二是查證(verification)。「問卷」為整個反傾銷判決的事實基礎,90%的證據會在這個程序呈現,一旦出錯就會很難補救。問卷內容會涉及到整個公司的組織、財務、生產、銷售資訊,而且填答期間很短,要確保填答的資料完整且正確,壓力非常大。 而且問卷資料不是遞交出去算了,交卷後一段時間,調查機關會派人來台實地核查問卷資料的正確性(不要懷疑,是外國政府在我國領土上對我國法人行使「調查」這種主權行為,這是WTO協定讓渡出去的主權之一),這有點類似會計師查帳+檢察官訊問,身為律師一方面要協助公司整理所有的帳務資料,同時也要為公司人員進行問答預演,以確保查證過程中所展現的書面或口頭資訊,都與問卷中所提出的資訊一致。 當然問卷和查證只是兩個主要部分,在此之外還有很多程序內和程序外的工作,程序內的例如就所提資料做書面評論(類似訴訟上的書狀交換),程序外的包括事前的案情評估、策略選擇(ex和解)、甚至有時候要進行政府遊說等等。 套句我們老闆說的話,「我們的工作是處於一種敵意的環境」,我們向調查機關所提出的每一份數據、每一本書面,都會受到原告方和調查機關用放大鏡解讀,而且他們會想盡辦法挑毛病,挑出毛病還不是要讓你改,是要拒絕你的資料,給你的毀滅性的結果,因此我們就是防守,證明我們的數據是正確到小數點後第二位。 反傾銷訴訟之所有具有相當的專業性,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傾銷差率的計算方法相當技術性而且複雜。我上面舉的例子當然是最簡化的例子,實務上,雖然WTO反傾銷協定有規定傾銷差率計算的原則,但細部的計算仍由各國自行以法律或法規命令規定,因此同一個產品在面對美國和印度的反傾銷調查時,必須留意到的細節不同。即便是單一國家的反傾銷規範也牽涉到很多行政規則或慣例,因此若不是這方面的專業,很容易漏掉某些細節,或是忽略某次行政規則的修正,而這些往往都是一髮動全身的關鍵。一旦錯失這些關鍵,律師就無法正確評估案情好壞(ex依正確算法差率是15%,但因為漏失某細節,將稅率評估5%),也無法決定有效應訴策略。 另一個反傾銷專業化的原因在於,反傾銷訴訟所依賴的證據包含了大量的公司財務資料,但反傾銷訴訟中處理這些財務資料的方式,又不見得和一般會計原則相同,因此應訴程序中一個很重要的工作,就是將公司會計資料,改用反傾銷的邏輯,「正確而有利」地呈現給調查機關,當然這部分有財會人員協助,但律師也要瞭解箇中原理,才能判斷怎麼呈現資料是「有利」,又要怎麼在書狀中陳述我方的呈現方式為「正確」。 最後就是時間壓力,就像訴訟程序一樣,每一份書狀的遞交都有法定期間,一旦遲誤就是萬劫不復。但各種資料的蒐集整理又不是那麼容易,尤其當某些資料要跨國家、跨公司取得時,如果有效管理時間就變成很重要的功課。 總結來說,這是一門滿刺激但也很累人的工作,需要投入很多的精力和時間,心要很細,但心臟要很大顆。 簡單一些說明如上,給大家參考。如果有需要類似服務的也可以介紹給我(這句話是重點)。
|
|
( 知識學習|商業管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