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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日漁業協議的失策
2016/02/18 21:19:28瀏覽819|回應2|推薦28

台日漁業協議的失策

一、前言
我國與日本2年多前簽署台日漁業協議,維持漁船捕魚海上和平,被視為重大突破,不過近日卻傳出日方民間要求政府限制我國漁船進入八重山群島北方海域作業,引起宜蘭縣蘇澳地區漁會及漁業團體不滿。沖繩副知事浦崎唯昭與地方漁會到東京農林水產省陳情要求限縮我國在釣魚台海域的捕魚範圍;漁業署表示,根據台日漁業協議,每年定期將舉辦漁業協議委員會議,該會議下月2日將在台北舉辦,屆時,漁業署長蔡日耀等人將與日本水產廳的官員討論雙方在釣魚台海域間捕魚的詳細規則。漁業署表示,日本民間漁會本次提出的限縮三角地帶,是黑鮪魚等經濟較值較高的魚比較多的地方,蘇澳漁會大多數漁民在那邊捕魚,因此影響比較大。行政院長張善政強調,釣魚台是我國固有領有,將秉持「主權在我、擱置爭議、和平互惠、共同開發」的原則與日方溝通,一定要維護漁民的權益。
2013年4月10日,台日雙方在台北賓館簽下漁業協議。長達17年關於釣魚台海域的漁業談判,總算有「結果」。這次談成主因有三:(1)美國不希望台日釣魚台之爭影響其重返亞洲的戰略(2)安倍的外交主軸明顯是要建構中國包圍網但日本近兩年來,與俄羅斯及韓國有領土紛爭,與中國大陸也因釣魚台問題關係惡化。安倍欲突破此一困局,故先擺平台灣(3)馬英九到彭佳嶼宣示釣魚台主權,日本怕中台聯手保釣,因此日方迅速與台簽訂漁業協議。然而,台日協議與中日漁業協定明顯不同:(1)中日漁業協定對執行內容有較為細膩的行動準則,台日漁業協議則無。以台日實力懸殊,在協議運作上應是日方主導(2)中日漁業協定的有效期為5年,台日漁業協議則無此規定,雙方可隨時在6個月前通知取消。由於日方實質控制釣魚台海域,主客形勢分明,日方可予取予求(3)中日漁業協定所包涵的海域遠大於台日漁業協議(4)中日漁業協定第12條指出,此協定無損於雙方在海洋法諸問題的立場,儘管這條也搬到台日協議的第4條,但這是否能照顧到台灣對釣魚台的主權主張,頗成疑問(5)中日簽訂漁業協定後,在協定第6條b項(也就是釣魚台海域)日方放棄對「中國國民」行使「自國」的相關法令,這是日方承認主權爭議的有力佐證。但台日協議的第2條第4項,卻嚴格限定於「漁民」。這暗示台日協議「默許」了日方對釣魚台的主權。換句話說,台方得到了「6個月」就可被日本片面喊停的「漁權」,這種漁業協議顯然解決不了釣魚台問題。除非日方承認釣魚台有主權爭議,否則,台方通過漁權以擱置主權爭議的想法,終將是緣木求魚。

二、台灣漁業談判實質獲取利益有限
台灣與日本簽署台日漁業協定,確定台灣漁民作業範圍可在北緯27度以南的釣魚台海域,以及釣魚台周邊12到24海里範圍的鄰接區作業不會受干擾,但跨過12海里,日方仍要取締我漁民作業。對台灣漁民來說過去在釣魚台周邊海域作業經常受到日方扣押驅趕的情況可望大幅改善, 不過依國際法,領海係指沿岸基線12海浬內之區域,我國同意漁船不入釣魚台12海浬內補魚等於間接承認日本對釣魚台的主權,日後在主權宣稱索取上失去正當性,這是談判的重大失敗,除非簽約時註明與領海主權無關純屬漁業談判。依國際法,基線以外12海浬內之領海水域,沿岸國可制訂法律規章加以管理並運用其資源,外國船舶在領海有「無害通過」之權。毗連區即在領海之外的12海浬,也就是在領海基線以外24海浬到領海之間,稱為臨接海域,在本區中,沿岸國可以執行管轄領海的反走私、反偷渡法律。以往日方海上保安廳艦艇見到台灣魚船出現在毗連區就抓扣或衝撞實屬過當。而專屬經濟區(排他性經濟海域)是指領海基線起算200海浬的海域,此區域攸關海底石油及天然氣等天然資源之爭奪,台灣的200海浬經濟海域事實上與日本重疊,但這是可以談判的。
台灣若擁有釣魚台,經濟海域可以向外擴張二百海浬。由於大陸棚沿岸與黑潮在此會合,使得附近海域含有豐富的有機物質,因此吸引各種魚群至該海域攝食,所以形成一個重要漁場。該區域主要的洄流漁產有鰹、鮪、旗、鯊、鯖、鰺魚等,向來為蘇澳、基隆及新北市漁民的主要捕魚區;除了鯖鰺大型圍網作業及拖網漁業外,新北市、宜蘭縣及基隆市釣具漁業,亦以彭佳嶼至釣魚台列嶼附近海域為作業區,足見台灣漁民在釣魚台列嶼賴以維生。釣魚台地區石油蘊藏量及天然氣蘊藏量對無資源的台灣都很重要。而釣魚台列嶼位於台灣東北方,福建之東面,台灣海峽東邊之出口,面對太平洋,隔黑潮海溝,與琉球群島相望,是軍事上重要的咽喉地帶。對台灣戰略價值來說,可以擴展軍事防衛佈署,拓展海權,對於軍事價值來說,至關重要!假如台灣與中國大陸聯手爭取釣魚台下的油氣,台灣每個家庭均可分到許多現金,所以說釣魚台是台灣的保貴資產,台灣有地理位置的優勢,但缺乏鬥爭的意志。釣魚台附近的東海海域盛產天然氣是眾人皆知的事實,目前中國大陸已開採了春曉油田等8處油氣田,中國大陸與日本在此有爭執,而台灣對於大陸棚延伸的海底廣大油氣源從未作強烈主權要求,我國軍力雖不足以抗衡中日,但由地圖看,該區離台灣實在太近,也在我國F-16戰機作戰範圍內,故我國外交部應宣示主權,由經濟海域重疊事實據理力爭,目標爭取三分之一的油氣主權,自己國家的權力要自己爭取。基本上台灣與日本簽署台日漁業協定是錯誤的決定,日後在油氣的爭奪與主權宣示上失去正當性,這是談判的重大失敗,日後日方再扣捕我漁船時應視時機廢棄此協定,改跟中國大陸合作以獲取最大的利益。

三、東海的油氣爭奪
1994年,日本經產省曾對東海日本海域海底石油與天然氣的可能數量,進行調查研究,以原油換算大約有5000億公升,相當於日本原油國家儲備量的10倍,或是兩年份的消費量,經濟價值可高達新台幣140兆元。中國《瞭望》雜誌也曾報導,在中國管轄的海域內,海底石油蘊藏量至少有250億噸、天然瓦斯有八兆四千億立方米,只要中國進行開採,今後數百年的能源需要不會有問題,因此中國視東海油田為國家興亡的重要戰略資源。釣魚台附近的東海海域盛產天然氣是眾人皆知的事實,目前中國大陸已開採了春曉油田等8處油氣田,中國大陸與日本在此有爭執,而台灣對於大陸棚延伸的海底廣大油氣源從未作強烈主權要求,我國軍力雖不足以抗衡中日,但由地圖看,該區離台灣實在太近,也在我國F-16戰機作戰範圍內,故我國外交部應宣示主權,由經濟海域重疊事實據理力爭,目標爭取三分之一的油氣主權,自己國家的權力要自己爭取。

四、結論
1.漁業談判結果雖獲得小利(小方便),但外交部應切割三塊主權談判,分成漁業權,海底油氣開發權及釣魚台領土主權三塊,不可混淆。外交部、漁業署及經濟部應各自宣告主張為未來鋪路。
2.國防部應設法購得至少二艘基洛級潛艇突破現有海軍戰力才有東海油氣發言權,海巡署應國艦國造,多造大船(配備艦炮)保護漁民。
3.大陸網友認為以前日本把持了釣魚台週邊海域的漁權,台灣漁船一進入,日本就要強行驅趕、抓扣,這是台灣海軍力量薄弱造成的。此局面在中國大陸的海監船、漁政船常態化巡航後發生了改變。日本已經無法掌控釣魚台週邊的漁權,台灣即使不簽協定,日本也無可奈何,反而台灣可坐收中日惡鬥果實,因此日本的這顆“糖”是順水推舟送出的。 我們在吃糖之餘應冷靜思考外交經濟策略,勿沾沾自喜應深思熟慮,東海的油氣台灣一定要爭取!
4.台灣與中國大陸與日本海軍相比不在同一量級,但要爭取海上利益沒有武力後盾是不務實的,潛艇可重點突破是不對稱作戰中重要的武器。
5.民進黨一向媚日仇中,新政府對釣魚台主權的維護及漁業權的談判前景不樂觀。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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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應文章

岳將軍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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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19 21:47
如果堅持釣魚台是中華民國的領土,日本何以會有12浬的領海,12玉24浬的臨接區海域,當然更沒有200浬的經海域,那還要定什麼漁業協定,看來馬政府完全在捨本逐末自找麻煩.
何偉(H101094880) 於 2016-02-19 23:59 回覆:
是啊!馬笨!

不信邪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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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19 12:31
說到潛艦,幾年來在UDN部落格數篇的文章,都估計台灣無造潛艦的能力,至今還沒看到一篇改口說台灣能自製的,美國已不再製造舊式潛艦,新的有德法等國製造比較新式的,但是基於他們不願觸怒大陸,也是不會賣給台灣。既然自製不成,難道向大陸"借用"一兩艘來用?!!
何偉(H101094880) 於 2016-02-19 18:16 回覆:
可以試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