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視基金會董事照慣例難產,任期已屆的公視基金會前董事長胡元輝,主張依《財團法人法》,他可以續任至新任董事會產生為止。

《財團法人法》第40條第3項,的確是有「第一項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的規定,但這裡所謂的「第一項董事」,指的是「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而公視基金會是由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自不得適用。

因此,胡元輝前董事長可能是有所誤會,誤以為自己可以適用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的延任規定。筆者藉此一隅提醒胡前董事長,既然依法已無公視董事長的資格,繼續使用公視的資源,乃至於領取公視的薪水,筆者以為似有背信的爭議。

同樣的,目前公視基金會的職員,在明知胡前董事長任期屆滿的情況下,若仍執行胡前董事長的指示,這當中的法律責任,也頗值得思考。

法律規定毫無模糊地帶,筆者期盼胡前董事長懸崖勒馬,知所進退,不要讓過去的部屬,處在兩難的境地。

至於李遠部長的擔憂,沒有董事長,公視基金會如何運作?其實只要不是公共 電視法第24條之事項,總經理是可以決定的。換句話說,現在的公視總經理,即是公視的「看守法定代表人」。

政治是妥協的藝術,法律規定公視董事之提名需經三分之二以上審查委員通過,就是讓三分之一的少數也能有否決權。公視董事最優先的條件,不是學經歷、理念,而是「大家都能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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