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正在審議行政院送出的《國家安全法》修正草案,其中關於草案第4條「禁止支持戰爭」的條文,由於條文粗糙、文義範圍不明,且完全針對「言論」,因此引發有無侵犯言論自由的爭議。作為一個正在講授言論自由的憲法學者,筆者誠摯建議此一條文必須大幅修正,以符憲法精神,否則,恐怕對不起那些致力爭取言論自由,讓我們擺脫白色恐怖與寒蟬效應的先賢們。

草案第4條的問題是什麼?乍聽之下,「禁止鼓吹戰爭」似乎有著十足的正當性,畢竟「戰爭」(尤其是侵略戰爭)人人都厭惡。然而,草案第4條所裁罰的不是「發動」或「出力資助」戰爭,而是單純的「鼓吹、倡議或支持」對台戰爭的「言論」。也就是說,沒有任何行動,只要「說」、「寫」、「打字」、「貼文」就要挨罰。

包括筆者在內的絕大部分台灣人民,絕不接受所謂「武統」,連嘴炮說說都厭惡之至。但,厭惡是一回事,只有嘴炮,真的要運用法律裁罰嗎?「說」與「行動」的距離非常大,嘴炮到底造成什麼明顯而立即的可怕危害?

憲法第11條、第14條保障所有類型的言論自由,司法院釋字445號解釋,要求任何限制言論內容的法律僅在有「明顯而立即危險」時方可為之,而且還要符合比一般法令更高標準的「明確性原則」;釋字806號解釋更限制任何直接管制言論「內容」的法令應受嚴格審查,其目的應為追求「特別重要公共利益」,手段也必須是「別無其他更小侵害手段之最小干預」方為憲法所許。草案第4條所管的當然是「言論」,它能通過憲法的標準嗎?

行政院提出的立法理由是:第一,境外敵對勢力或在台協力者,從事認知作戰,散布呼應中共武統訊息,削弱國人對政府信心、升高社會對立氛圍,有危害國家安全與社會安定之虞。第二,《公政公約》第20條要求禁止鼓吹戰爭的宣傳。可是這兩個理由,配上行政院提出的條文,根本不可能通過大法官設定的標準。

首先,它要遏止什麼「危害」?是「戰爭」本身,還是有什麼具體的危害(如軍事機密洩漏)嗎?沒有啊,草案擔心的只是空洞的「社會對立」、「削弱國人對政府的信心」。這種一般的心理因素,從來就不是政府管制思想、言論、觀念的正當理由,難道人民不能對立嗎?國人不能對政府沒有信心嗎?這種空洞的理由,絕非「特別重要的公共利益」。

而所謂「危害國家安全與社會安定之虞」也極為空洞,說不出「具體實害」,只能用「之虞」一詞來搪塞。要知道,光是「之虞」2字,就足以讓這個條文被宣告違憲,因為那就表示並沒有「明顯而立即的危險」,而只是對未來的不確定猜測。難道只因為馬克思主義主張未來「無產階級暴力革命」,聖經說有世界末日,我們就禁絕馬克斯主義和聖經嗎?憲法不允許政府用這種空洞、揣測的「未來風險」當作限制言論之理由。

「明確性原則」的問題更大。草案第4條禁止用文字、言語或網路「鼓吹、倡議或支持」武統。怎樣的言論會構成「支持」武統?連美國也有政界、軍方與商界人士認為中共可能武力統一台灣,這樣的「分析預測」算不算「鼓吹、倡議或支持」武統?之前那位被驅逐出境的陸配亞亞,也只是說了「軍演是善意」就被當成「鼓吹武統」而遣送出境。可見這些文字概念都模糊得很,只要你不是對中共痛罵祖宗八代,很可能政府說你武統就武統,先罰再講!

要「拯救」草案第4條,唯一的辦法是加上「受敵方指示」的要件,並且將其具體化。這樣或許可以解釋成是處罰「間諜行為」而非單純的「言論」。不過,若是如此,那現行法的第2條似乎就足以處理類似行為,無須畫蛇添足,冒著讓台灣回到白色恐怖時代的危險。我們早已走出「不敢與政府立場不一」那個風聲鶴唳的時代,別走回頭路了吧!(作者為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