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法亦法」向來是有政治潔癖者最不討喜、卻最不能迴避的命題。真正成熟的法治社會,從不以我不喜歡或不同意作為拒絕法律的理由,而是堅持只要法律仍在憲政秩序中有效存在,就必須被遵守、被執行。否則,國家將不再以法治運作,而是走向由權力、情緒與政治動員主導的治理模式。
近期圍繞《財政收支劃分法》、《憲法訴訟法》,乃至涉及兩岸政治定位之更根本的「一中憲法」爭論,正好顯示出台灣政治必須嚴肅面對的一個核心問題:我們究竟是要一個可以選擇性遵守的法治,還是一個即便不滿、仍須接受的憲政體制?當執政者將政治正確置於法律有效性之上,法治本身就開始遭到侵蝕。
首先,就《財劃法》而言,執政者不斷以財政失衡、中央被掏空、必須舉債作為拒絕或消極執行的理由,卻刻意忽略一個基本事實,亦即財劃法是法律案,不是預算案。只要立法院依憲定程序通過,行政院就沒有選擇性接受的空間。不同意,可以聲請覆議、推動修法,甚至提出釋憲,但不能以不副署、不執行作為政治抵抗工具,否則等同以行政權實質否決立法權,破壞權力分立的基本原則。
其次,《憲法訴訟法》的爭議更具制度警訊。憲法法庭在僅有五位大法官的情況下,即對高度政治性與制度性的重大問題作出違憲宣告,程序正當性與社會信賴度自然受到大眾質疑,卻仍被執政陣營視為守護民主的最後防線。問題在於當憲法審查逐漸被視為政治攻防的一環,司法就不再是仲裁者,而成為政治衝突的延伸,最終傷害的是憲法本身的權威。
第三,談到「一中憲法」,更是台灣政治最長期的集體逃避。中華民國憲法至今仍是「一中」架構,這不是情感或認同問題,而是憲法秩序的既存事實。多年來,部分執政者一方面依賴憲法取得統治正當性,另一方面卻在政治論述上否定憲法的核心結構: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因此仍包括中國大陸。此種只用憲法之利卻避其責的矛盾,使憲法逐漸淪為政治工具而非施政規範。
最後,真正的民主不是我喜歡的法才是法,更不是我執政時法律才有效。惡法可以修、可以改、可以推翻,但在被推翻之前,它仍然是法。儘管中華民國憲法明定主權仍及於中國大陸看似荒謬,但在未修訂之前就是如此。否則今天可以用民意否定法律,明天就可能用安全或危機否定選舉。當掌權者選擇性承認法律,台灣面臨的就不只是惡法問題,而是整個憲政體制失序的危機。
(作者為南華大學國際事務與企業學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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