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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婆婆殺了我事件,怒提發起【婚姻專法】,法務部最慢下周回應!
2020/12/16 17:42:20瀏覽174|回應0|推薦0

2020年8月9日一起「我的婆婆殺了我」事件,引起了社會廣大的回響,也道出了台灣多年來婆媳問題的嚴重性,網路上名為「Ally」的人士因此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發起「婚姻專法」提議,共提出10項具體建議,經5375人附議之後,法務部已於2020年11月13日表示收到,並說明將於2020年12月25日內回應。

(精選文章:感情淡了離婚好嗎?聽聽離婚律師的5個建議)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話語、行為部分】

  1. 姻親不得以話語、行為干涉婚姻當事人的婚姻內事務,舉凡「未來規劃、居住地、家務、工作、日常作息、生活習慣、休閒喜好」皆在婚姻事務範圍內。
  2. 姻親不得要求婚姻當事人執行任何非份內家事及勞動。
  3. 姻親不得以話語、行為干涉婚姻當事人對其小孩的日常教養過程。
  4. 姻親不得以話語直接或間接貶低、嘲弄婚姻當事人及其家人。
  5. 姻親不得以話語、行為干涉婚姻當事人及其小孩於任何時間點返回其原生家庭。
  6. 未事先告知婚姻當事人,禁止姻親擅入其共同居所或房間。
  7. 未經婚姻當事人同意,禁止姻親擅自翻閱、拿取婚姻當事人私有物。
  8. 未經婚姻當事人同意,禁止姻親擅自決定婚姻當事人小孩的姓名命名。

以上對當婚姻當事人個體缺乏尊重、忽視婚姻當事人對小家庭的自主權。

【傳統婚禮習俗部分】

1.姻親不得收取婚姻當事人的聘金、嫁妝等任何金錢、財物。

現代婚姻的法律效力為公證,姻親無論哪一邊長輩收取任何金錢財物,皆無實際婚姻效益;不但增加婚姻當事人困擾,同時增加姻親將婚姻當事人視為以財物交易買賣的「財產」心態。

2.姻親不得要求婚姻當事人進行歧視婚姻當事人的傳統婚禮儀式。例:潑水、丟扇子、大餅……。

傳統婚禮儀式中,有許多項目含有歧視婚姻當事人的涵義,婚姻當事人執行其儀式的同時,亦強化姻親將傳統觀念的歧視置於婚姻當事人身上。

(精選文章:離婚前必知的7件事,離婚官司大多打這些!)

法務部說明:

感謝提議者「Ally」及所有關注此議題的網友,本部已接收到各位的連署,以下初步說明本部針對此連署案的回應規劃:

根據國發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實施要點》第8點規定,本部須於2個月內〈109年12月25日前〉完成具體回應。辦理時程初步規劃如下:

  • Step1 問題釐清–109年11月8日(成案14個工作天)前,聯繫提案人釐清並確認提案內容。
  • Step2討論研議–109年11月30日前,進行訴求研析及可行性評估,必要時召開會議徵詢意見。
  • Step3 正式回應–109年12月24日(2個月內)前,將本部正式回應在平臺上公開。 

在最後的正式回應刊登前,我們也會在過程中視進度將研議進展在此平臺和大家分享。再次感謝提案人與各位網友的連署,請各位靜候我們的正式回應。

(精選文章:家暴保護令有3種!您適合哪一種保護令?)

婚姻專法(婆婆條款)的利益與影響

即使到今日的婚姻,姻親(尤其公婆)的傳統觀念,大多仍把媳婦當成過戶到自己家的「財產」,沒有媳婦「結婚」的人是老公,而不是姻親長輩的認知;大多仍認為媳婦是「嫁」來自己家,該聽自己的話,大舉施展家庭結構內的權力支配。

(本文所指姻親:現為或曾為婚姻當事人的直系姻親或旁系姻親)

媳婦們礙於對長輩尊重的道德觀念,多難以替自己發聲辯解,不斷承受並累積,如同婚姻內的隱形枷鎖。姻親長輩認同傳統婚姻觀念的同時,多對尊重媳婦的婚姻自主權缺乏概念。「婆媳問題」近年來在各大離婚原因排行榜上居高不下,顯示大量婚姻當事人其中一方「對於姻親涉入婚姻的傳統婚姻觀念反抗無能」,或者婚姻當事人雙方「勸導姻親長輩改變傳統婚姻觀念」無效

十幾年前,身邊發生過姻親長期以傳統觀念壓迫婚姻當事人至自殺的實際案例,心痛卻無能為力。時至今日,聽聞「張○馨事件」時,對姻親的傳統觀念仍未進步感到驚駭。一個月以來,各媳婦群組、社團的發酵不斷。從身邊朋友懷孕時被姻親長輩的傳統觀念、言語壓迫直至承受不住,當場子宮收縮血崩,送醫後一屍兩命收場;到親人曾經因姻親長輩長期侵犯隱私至憂鬱症,天天服藥無法入眠,蒐證想反擊卻因其證據在現行法律裡不被認同為侵犯隱私(上述第6、8項),告訴失敗後,當事人的家人被姻親家族嘲弄,最後當事人不堪羞辱自殺身亡……各個案例血淚斑斑,都因婚姻當事人並未在社群媒體公開遺書,成為黑數。

現行「家暴法、妨害自由罪、妨礙名譽罪……」皆有未符合上述「姻親專法」項目的部分,其最大原因在於現行法的家暴法的法條「騷擾、控制、脅迫」以觀念作為標準;妨害自由罪的法條亦以「使人為奴隸或使人居於類似奴隸之不自由地位者」、「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觀念作為標準……。

而現今姻親的「言語、行為」干涉,在目前社會姻親傳統觀念下,大多難以被認定為符合「控制、恐嚇、脅迫、足以毀損他人名譽……」觀念項目,因此本提案中盡可能以「實際事實」為項目,或抽換成「干涉、貶低……」較輕微、較符合現今姻親傳統觀念社會的觀念詞,以求有效性。

大量的媳婦們礙於傳統觀念的輿論壓力,往往只能尋求私密群組、社團私下宣洩,人命事件卻從未停止。現今社會中,許多姻親都曾經是被傳統觀念壓迫的媳婦,自己「熬」過了,開始複製循環「熬」下一代。「熬」得過是幸運,「熬」不過是憂鬱症離婚率數字人命黑數;傳統婚姻觀念在代代姻親的重複「熬煮」過程中僵化,傷害著婚姻當事人。

當傳統觀念僵化,跟不上現實需求時,法律亦可扮演催化的角色。(例如:燒金紙不環保,但老一輩的傳統觀念認為拜拜要燒金紙才虔誠,勸導路線無效,因此立法規禁止民眾自行燒金紙,與勸導並行。)

因此,「姻親專法」可專門提供姻親們一套可遵循的規則,避免姻親觸犯底線,導致增加離婚案件數量、傷及婚姻當事人身心性命。同時,社會亦可運用「姻親專法」進行推廣勸導,漸進改變傳統婚姻觀念,雙管齊下,促進姻親對婚姻當事人的尊重,減少姻親對婚姻當事人的身心傷害。

以此專法提案致「張○馨(事件受害人)及曾經的張○馨們」,期許「姻親專法」成真,期許台灣能減少姻親對婚姻當事人的各層面傷害。

以上文章內容來源為: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


智邦法律事務所有專業律師合作,離婚諮詢外遇求償子女監護調查蒐證刑事辯護,致力於輔導民眾渡過難關。

( 心情隨筆家庭親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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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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