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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變態行為,供各位參考,若有人願意辦理,可用電子郵件洽本人
1.本人對原基隆市審計室張勇進毆打,結果基隆地院法官及高等法院法官共同偽造文書,然後說本人向法官說本人是在妨害別人公務.
2.三民派出所員警蘇鶴鋒,本人在向其報案時,該人居然向本人說本人向其說本人父親母親是誰,本人認為該人行為舉止變態,因為本人未向該人說.
3.士林地檢檢察官邱曉華傳喚本人,以告訴人身份,而在偵查庭上妨害本人自由,叫本人手不能交叉,後來該員警還妨害本人自由不讓本人出偵查庭.還說本人打電話是妨害公務,而通聯證明本人是在打110報案,而該等人員有刑訴101之1條,而該等人員未被聲請羈押.
4.士林地檢署檢察官黃正雄在九十六年十月二日妨害本人自由拿法律沒規定的法條向本人說本人不可手交叉,本人主張刑訴規定現行犯可呼喊,結果黃正雄檢察官又以不明的法條恐嚇本人說咆哮要被拘提二日,是秩序法規定的.本人認為被該人妨害自由及恐嚇.
5本人在九十六年十月二日到國家圖書館借七十多年的報紙影片,結果要還時,該人拿本人的證件恐嚇本人,叫本人要關機才還本人證件.而本人根本不知按鍵在那裏,何況該人在教本人時,也未告知本人.
6本人在九十六年十月二日搭二二五要到富錦街口,從民生東路社區,結果該司機還一直向本人說富錦街口在那裏要怎麼走,然後過站不停,還說他沒走外車道,本人認為被該人妨害自由.
7本人旁系親屬周丹清及周育生及周丹清的老公高澄三及新莊中平派出所員警妨害本人自由,將本人關在精神病院,與新莊台北醫院及市療醫院醫生共同偽造文書,說本人向其說本人無法控制會傷害人,其行為之變態,而且依刑訴101之1條,該人有重覆實施且一犯罪之虞,而本人主張保全證據,還被110辱駡三字經,妨害本人自由達上百次,本人拿證據到士林地檢,結果該等人員與員警共同犯罪,而未起訴該等人員.
8本人在九十六年三月被台北市介壽派出所員警林俊燁毆打成傷,還欲殺本人,勒本人脖子,而台北地檢檢事官及書記官還與該人共同寄信恐嚇本人,本人還有證據,而該台北地檢未起訴該人,本人認為該人是共同正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