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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14 16:35:56瀏覽1923|回應0|推薦1 | |
今天我在司法法制委員會質詢行政法院改造的問題,這是繼2001年行政法院從一級一審到二級二審之後更大的變革-三級二審制(增加行政訴訟庭)。純以便民的角度來看,設立地方行政法院或是在地方法院設立行政訴訟庭都是好的方向,但從成本效益來看,自然是以在地方法院設立行政訴訟庭的方式為首選。然而,此次修正,司法院不只對一些程序性法規作出修正,卻趁機擴充員額,明顯有違「政府再造,人事精簡」的原則。身為立法委員,自然要對這部份「以便民為名,行開缺之實」的問題嚴加把關。 我發現此次修正的根本矛盾,在於因為要將簡易程序及交通裁決案件改交由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原先案件量有5,457件的三間高等行政法院,因訴訟金額40萬元以下的簡易程序案件移轉管轄的緣故,可以去掉1,533件將近三分之一的案件量,但是預估員額進用卻是遽增三倍。而根據司法院所提供的資料,僅預計將在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增加45位法官左右的人力,不難推估真正所需員額到底要多少? 姑且不論每增加一位法官就應增加多少法官助理、書記官、行政人員…等,僅看司法院所提供的法官修正員額表,即便是各地方法院的行政訴訟庭由三間高等行政法院所撥出的人力支援,也僅每間增加15人而已,但是要求員額卻是由22位增至60位,增幅近3倍。 因此,我在質詢司法院林錦芳秘書長時,要求勿先採用全體一致增加員額,然後又偷偷摸摸地把空缺員額調任他院辦事的作法,而是應針對案件量大的法院單獨增加員額即可。如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原先即遇到案件量過多的問題,平均在6,000件以上,數倍於台中、高雄二高等行政法院。因法官員額有上限時,司法院為了解決案件積案及維護人民訴訟利益,從有員額空缺的法院輾轉調任支援無可厚非。更不用說,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0條第5項早已規定,司法院為因應高等行政法院業務之需要,得調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法官、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至高等行政法院辦事,每庭一人至三人。 人力需要精簡,政府需要再造,避免人事負擔拖垮國家財政,這是全民共識,然此次修正卻看不出司法院究竟是以人民為中心,還是以法官為中心,我們不反對配置適當人力,但應配置在適當的地方,既然案件量已減為原先的三分之二,那麼法官人力就不需要增加三倍之多。既然已經知道三家高等行政法院當中,因政府機關多數集中在北部之故,所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最多,那麼應量身訂做,只提高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員額上限即可。 我誠心建議司法院可用過去三年案件平均數,配置相當數量之法官,勿亂花公帑,並可於其他案件數較少的地區,改以美國巡迴法院的概念,設立巡迴行政訴訟庭,按特定時間表在各地區巡迴審判和開庭,如此才是以人民為中心的進步思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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