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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07 17:46:58瀏覽1938|回應1|推薦3 | |
案由:本院委員涂醒哲等 人,有鑑於食品加工業中廣泛使用機械設備協助製程,如攪拌機,這些機械在運轉過程中皆使用潤滑油,如果使用不當與食品直接接觸,將產生極大的健康風險。而世界各國(如美國、澳洲及歐盟等)針對食品級機械用潤滑油作出規範者,皆以美國FDA 21 CFR及NSF-H1之規定為主,反觀我國係將食品安全風險置放在各食品加工廠承擔,要求自行取得HACCP、GMP或ISO 22000認證,如同間接強制使用食品級機械潤滑油於食品加工。惟查現行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僅有工業級潤滑油之國家標準,卻未制定對於與國民健康相關的食品級機械潤滑油之國家標準,將使食品廠商所使用之食品級機械潤滑油有不合標準或無所依從之疑慮,爰建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二個月內針對食品級機械潤滑油制定國家標準,讓國民免於潛在食品安全之威脅,萬一洩露也應無毒無風險。 說明: 一、環顧世界各國很少對食品級機械用潤滑油在食品加工中的應用作出詳細的評估和強制規定,而目前被共同採用的食品級潤滑油分類體系當屬美國農業部(USDA)的食品級潤滑油認證制度,針對肉類、禽類食品的安全生產檢查,要求必須使用被USDA批准的非食品化合物,如清洗劑、消毒劑以及可應用於食品生產的潤滑油。主要包括兩方面:配方需符合美國藥物食品管理局(Food & Drug Administration,FDA) 21 CFR Section 178.3570 of Federal Register的食品級要求,一旦符合要求,USDA會給予該產品認證。但是於1998年9月30日,USDA已中止了認證要求。 二、而後基於民意強烈要求下,NSF(原美國國家衛生基金會-National Sanitation Foundation,後更名為NSF International)取得USDA的支持重新啟動了這項認證措施,除了沿用USDA的認證要件,NSF亦加強在食品、水以及環境等公共衛生方面之關注,特別針對非食品化合物包括食品級潤滑油的類型進行了擴充,與食品級潤滑油有關的非食品化合物分為H1(偶爾與食品接觸的潤滑油脂)、H2(不與食品接觸的潤滑油脂)、H3(可溶解的潤滑油)及其各自添加劑。 三、除此之外,澳洲檢驗檢疫署(AQIS)要求牛羊肉等紅色肉類的出口製造商在生產過程中必須使用經批准的食品級潤滑油,然而澳洲並沒有對食品級機械潤滑油的標準和規範,因此實際上以美國食品和藥品管理局的FDA 21 CFR作為標準;加拿大食品檢查局(CFIA)向註冊食品企業推行HACCP安全體系,包括肉類、禽類、魚、奶、蛋以及蔬果等食品加工企業,要求這些企業在施行HACCP體系時,必須將使用經批准的非食品化合物包括潤滑油;目前歐盟還沒有就食品級潤滑油配方規定的法規,大多數潤滑油製造商在生產可偶爾與食品接觸的潤滑油時,仍然參考的是FDA 21 CFR的要求。 四、為避免設備操作不當(正常情況下也可能發生)而使潤滑油洩漏,而與食品直接接觸造成交叉污染,以及降低食品排放製程所可能產生的氣體(或蒸氣),夾帶因熱而揮發或逸散的有毒物質所帶來健康風險,我國應儘速制定食品級機械潤滑油之國家標準。如此將可使廠商避免誤用不合標準有害健康之潤滑油,亦使國民免於潛在食品安全之威脅,萬一洩露也應無毒無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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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