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詳解《定真論》
《定真論》原篇↓
夫生日為主者,行君之令。
法運四時,陰陽剛柔之情,內外否泰之道,
進退相傾,動靜相伐,
取固亨出入之緩急,求濟復散斂之巨微。
擇之曰:
法有三要,以干為天、以支為地,支中所藏者,為人元,乃分四柱。
以年為根,月為苗,日為花,時為果。
又擇四柱之中,以
年為祖上,則知世代宗派盛衰之理。
月為父母,則知親廕名利有無之類。
以日為己身,當推其干。
搜用八字,為內外生剋取舍之源。
干弱則求氣旺之藉,有餘則欲不足之營。
干同以為兄弟,如乙以甲為兄,忌庚重也。甲以乙為弟,畏辛多也。
干剋以為妻財,財多干旺則稱意,若干衰則反禍矣。
干與支同、損財傷妻。
男取剋干為嗣,女取干生為子,存失皆例,以時分野,當推貧賤富貴之區。
《理愚歌》云:『五行真假少人知,知時須是泄天機。』是也,
俗以甲子作海中金,即婁景之前,未知金在海中之論。
或
以年為主者,則可知萬億富貴相同者。以甲子年生,便可為本命忌日之戒。
以月為兄弟,如火命生酉戌亥子月,言兄弟不得力之斷。
以日為妻,如在沖刑剋殺之地,言剋妻妾之斷。
以時為子息,臨死絕之鄉,言子少之斷。
蓋此論之,皆非人之所為,造物陰陽之所致。
傾世術士,不知斯理,而潛亂於俗;
不可以言傳,當攷幽微之妙矣。
(/*詳解《定真論》↓,亦錄於《命理正宗神峰通考》卷四, 且註解不同.)
1.
夫生日為主者,行君之令,法運四時,陰陽剛柔之情,內外否泰之道。
以日為主者,如人行君之令,四柱尊日為主也;
法運四時者,春夏秋冬也。
孟春木旺火生,木能生火也;
孟夏火旺土生,火能生土也;
孟秋金旺水生,金能生水也;
孟冬水旺木生,水能生木也;
土旺四季,辰戌丑未月也,故法運四時。
剛柔之情者,陰有剛柔,陽有剛柔;
月令有氣曰剛、無氣曰柔;
內外否泰之道,年月日時也,三元配合天干地支;
凡天干地支透出日外,藏於干內,否塞也、泰通也;
一歲之周,歲有十二月,日有十二時,蓋積時成歲,歲與日,陰陽之主也;
歲之正朝,日之從朝,君臣之朝,令從命也;
臣稟命於君,推之行之於身也;
故人臣行君之令,則有貴賤吉凶之重;
蓋能期日不能期月也,
日能期歲,不能期月也,故言日為主。
日之主者,法運主者,法運四時,法從常也;
蓋天之氣四時,常用五行之氣於春夏秋冬,
故
春之氣溫、木旺七十二日,
夏之氣炎、火旺七十二日,
秋之氣涼、金旺七十二日,
冬之氣寒、水旺七十二日,
四季月土各旺一十八日,具計三百六十日以成歲功;
賦云:『播歲功四季以年。』
陰陽者,甲丙戊庚壬為陽干、乙丁己癸辛為陰干;
凡推五行,陰陽匹配,上下相偏者,為貴命也;
若柱中有偏陰偏陽者,剛柔也;
見如木用金官,
其金秋生、或帶水火,則金剛矣;
若金春夏生、帶丙丁,則木強而金柔矣。
凡陰陽偏枯,不成配偶,
雖金木見官鬼,妻財不兆,反為仁義俱無(以木為仁、以金為義),剛柔不濟;
故「偏陰偏陽」之謂「疾」,此謂之「有情無情」也。
凡術者,且要明剛柔之情也。
賦云:『乾坤識其牝牡,金木定居剛柔』也。
凡看命者,專以日上元主,定其禍福榮枯之理;
支上天元曰「外」,支中所藏者為「內」,
天干與地支所藏人元,或為官、為福、為禍,方可定其吉凶之理。
且如甲日生,
甲子為印綬、
甲寅為建祿、
甲辰為財庫、
甲午為妻財、
甲申為官鬼、
甲戌為財官,
若八月生正氣官,大貴命也;
甲以辛酉金為官星,若有丁火傷辛金之官,柱中有癸水則制其丁火,
故癸水乃甲之印綬也。
更要推詳四柱內外吉凶而言之,
當言元有財官、運臨財官,多是榮達之命也,
元無財官,復行財官而不發也。
2.
進退相傾,
假如辛金以丙火為官星,九夏(四月五月六月共九十日謂之九夏)生則是向官,主官遷進也;
八月生氣退,其官不遷進矣;
柱用支神,旺相則有慶榮,若死絕休囚,則無慶。
3.
動靜相伐。
蓋干為天,能動不能靜;
以支為地,能靜不能動;
甲乃干之首,子乃地之首,終為亥而復於子,周流不息,循環十二支;
一動一靜、一陰一陽,相代用之,至癸亥而終矣;
不遇五神相剋,三生定命,分成六十花甲子;
言後世學者,要知其動靜,可以知要訣矣。
4.
取固亨出入之緩急,
「固」者,堅也;「亨」者,通也;
欲知貴賤吉凶,必須
先看生日,身根堅固,
更看四柱,財官有無破害,自然亨通;
出入者,行運出入也;
此即陽男陰女順行,出戌入亥之類。
如男命【壬癸】日生,運在【戌】,為火土方聚之地,是財官吉運,
出【戌】入【亥】,為財官死絕之地,雖臨身旺之鄉,終為凶運;
我剋者為妻財,在生旺之處多福慶,
皆以同五行體用,陰陽支用;
剋身為官鬼之鄉,
日干剋運,為財聚之地,皆從生月起運;
如當生四柱財官之類,不居休敗之地,運到財官之鄉,必皆榮達而急速。
或當生無財官,日干無氣,又行財旺之鄉,凡所以為財,皆退散而不成,
須運臨吉慶,反因福以禍,災來而急速,雖榮發亦遲。
賦云:『乃行來出入,抵犯凶方。』
5.
求濟復散斂之巨微。
「濟」者、進也,「復」者、退也,是功名進退;
「散」者、散也,「斂」者、聚也,是財帛聚散;
「巨」者、多也,「微」者、寡也,是五行當生,命運稟令,貴賤禍福之兆,發覺之眾寡也。
論財帛聚散者,若四柱有財帛之氣,日干更旺,
更有敗財、羊刃,運臨財之鄉,居局中財多而大發也;
若原有財帛,卻被鬼奪之,日主又衰,運臨財旺之地,亦不發福,定是損財傷妻;
故其根源淺薄,居福寡也。
賦云:『福星臨而禍發,以表凶人也。』
6.
釋之曰:
法有三要,以干為天;以支為地;支中所藏者,為人元;
乃分四柱。
以年為根,月為苗。日為花,時為果。
又擇四柱之中,以年為祖上,則知世代宗派盛衰之理。
月為父母,則知親廕名利有無之類。
以日為己身,當推其干。搜用八字,為內外生剋取舍之源。
干弱則求氣旺之藉,有餘則欲不足之營。
以日為主,年月之中,看有官無官、有財無財、有印無印,則貴賤可知;
故年上為根苗,看年月中,先有財官印綬,是根苗先有氣也,然後日時內像開花結果也;
經曰:『根在苗先,實在花後。』
日為己身,搜用八字,有得吉神、凶神格局之類,喜者取之、忌者捨之;
賦云:『喜者存之,憎者棄之。』
日干弱、求氣旺之藉,日干旺卻嫌氣旺,太過反為不足之命,由此損財傷妻;
本是天元地支,故看根苗花果之說、仔細詳之。
四柱年月日時,貴賤高低,則有根苗花實之類;
如人命元有財官,運臨財官則為福;
當生無財官,運臨財官則亦不為福;
為根先生而後苗,花開而後有實;
觀乎前兆、以查其源,根在苗先,實在花後。
又擇四柱之中,以年為祖上根基田宅、世代宗派之宮,
若與年月日合為富貴,更生月時不來刑害生年,則祖宗根基光華而不衰也,
更得祖上名譽,實堪蔭祖先田宅之福,為榮華而永不衰也;
若反此,則不然矣。
以生月為父母之宮,
若月內有財官之星,旺盛無沖破,
更生日天元,居生養之地,則人承父母之福;
日干居死衰之地,為人雖有父母之福,終不為父長親蔭也。
以日為己身者,是生日天元,乃人己身也,自得之宮,必須推詳;
生日天元,看臨何宮之分,
更看年月時中,有何格局?若貴人祿馬之類,並無破害,便為好命;
值此生旺無刑害,則喜而取之為福;
若當生之神,而逢死絕休敗,更值刑沖破害,則憎而棄之為禍.
日干衰而求氣旺之藉,且如【壬癸、巳午】之類,皆因生日天元臨死絕之地,為身弱也。
【壬癸】以【丙丁】為財星,以【戊己】為官星,
【巳午】火當臨官生旺之地,
更加九夏、四季生,
則有官星並祿馬之星,為有福氣之慶,當有餘樂也;
若【壬癸】生人冬月生,
雖日干持其旺氣,終身以不取富也,
若財官之氣俱皆旺水,火死土囚也。
若人遇之,平生逸塞奔馳,難享用之人也,雖旺亦多成敗,則官將不成,財將不住矣。
且如【庚寅】日,乃是天干氣衰弱也;
《三命》云:『為命多舛,遇鬼方受官旺,當有財官之貴矣。』
如【庚金】以【乙木】為財,【丁火】為官,
【寅】為【甲木】臨官、【丙火】長生,為官之旺地,
為人當以全之分看,
春夏則福矣,
秋冬生人、要建旺,
財官之氣退散,遇死絕休囚之地,為人常有不足之營,家道寂寞難治也,定是剋妻害子矣;
日干衰則求氣旺之,有餘則欲不足之營也。
7.
干同以為兄弟,如
乙以甲為兄,忌庚重也。
甲以乙為弟,畏辛多也。
此為傷之論,
如辛多傷其乙木,庚多傷其甲木,如此則兄弟有剋;
四柱有用則為官貴也,不可一理而推。
干同為兄弟者,蓋生日天元比和,相同為類;
甲日生以乙為弟,柱中有辛金多,剋乙木為不得弟妹之力也;
乙日生人,以甲為兄弟,四柱中有庚金重剋甲木,則生平不得兄姐之力也;
凡看兄弟有無,以此例推之。
8.
干剋以為妻財,財多干旺則稱意,若干衰則反禍矣。
財多干旺者,力能任財則為福;干衰弱,力不能任財,反為禍矣。
賦云:『財多身弱,正為富室貧人。』
9.
干與支同、損財傷妻。
干與支同者,【甲寅、乙卯】之類。又云:
若地支同局之命,則損財傷妻,
更月令氣旺,
年時未見財官,
又無格局,
窮必徹骨矣。
凡干旺為妻財,財乃生日干剋他為財之星也,
若柱中財多而日旺者,凡舉動無不稱意;
經云:『處世安然,財運有氣。』
若反此,財多而日干弱者,此命定因妻財而致禍,則因力衰不能任厚福。
財多身旺者,如【己未、戊辰、甲寅、癸酉】(淵176#1979/4/17同八字)
【甲】以【戊己】為財,年月建居財庫,當生年又得【己未】土重,
乃天元貴人帶財,合【甲寅】祿日建,其官祿財多,官旺則多稱意也。
又如一命,【乙酉、壬午、壬午、癸卯】(淵177#2005/6/27同八字)
【壬癸】以【丙丁】為財,【午月】自持財旺之,【丁】逢火祿之鄉、【壬癸】胎元絕之地,
為身弱不能任重財,見【壬癸】為比肩分財,故因妻以致禍,卒死於牢獄之中。
術經云:『六壬臨午位,號曰祿馬同鄉。』此非虛論;
是年月日時有【卯】字剋【午】中【己土】之官,故曰『六壬日祿馬同鄉』是也;
賦云:『福星臨而禍發,以表凶人。』
干與支同,如【甲寅】之類,雖然強健,無他殘疾,多主損財傷妻;
若年月日時別入他格,或遇四柱中財官印一,是貴顯有權之命也;
若三元無他格,四柱又無財官印,反生氣之月日,有背祿逐馬之星,
此命主窮必徹骨,剋妻多,終身無依,則是常人。
賦云:『小盈大虧,恐是劫財之地。』
10.
男取剋干為嗣,女取干生為子。
存失皆例,以時分野,當推貧賤富貴之區。
假令【甲乙】生人,以【庚辛】為子息,
若女命【甲乙】生人,以【丙丁】為子息;
更看時辰在何分野,輕重生旺,定居多少;
看於四柱或有剋子之星,可言無子矣。
五行真假之論,
鬼谷子曰:『
男取剋干為嗣者,如六庚日、午時生,乃子息多數。』
謂【庚】以【乙】為財,【乙木】能生【火】,
【火】剋【庚金】為子星,【午時】乃火之分野,【丁火】建祿之鄉,當有子多生貴顯命矣;
若生於【戌亥子】時,則是金水分野、火絕之地,則生子息少矣;
當主獨貧之子,不然僧道、過房、螟蛉之種矣。
女取干生亦然。
論子息多少,於生時內參詳,萬無一失;
看生時在何宮,當推其子星生落其時宮分,
若在長生、沐浴、冠帶、臨官、帝旺之鄉,定其多嗣,當生出美麗富貴之子;
若在衰、病、死、墓、絕無氣,或胎、養、沖刑之鄉,定主子少,當生孤苦貧賤之子。
三命云:『
庚臨坎位時衰兮,後裔凋零;
時到離宮秋降也,兒孫滿目。』此之謂也。
11.
《理愚歌》云:『五行真假少人知,知時須是泄天機』是也,
俗以甲子作海中金。即婁景之前,未知金在海中之論。
12.
或以年為主者,則可知萬億富貴相同者。
以甲子年生,便可為本命忌日之戒。
世之談三命者,皆古法,往往多以年為主,則可知萬億同者矣。
小運納音為論,則水之渙漫而無所歸矣,富貴有相同者謬矣;
故子平法,專以生日元為主、日下支為妻,言生年為本為根,又為祖上田宅之宮。
如甲子生,便為本命太歲之尊神,忌生日支干與太歲相沖,並戰鬥剋害,是為「本主不和」,
則人生來、不靠祖業田宅,破敗宗親,應難依靠;
若生月時與本命干支會合入局,或遇財官貴氣,則生平當有祖宗田宅,根基豐厚,聲譽之美也。
13.
以月為兄弟,如火命生酉戌亥子月,言兄弟不得力之斷。
月為兄弟之宮,為男取比和同類便為兄弟之星;
且如
【六丙】日生人,以【丁火】為弟妹;
【六丁】日生人,以【丙火】為兄姐;
若臨【酉戌亥子】月,言兄弟不得力之論,
謂【酉月】火死,【戌月】火入墓,【亥月】火絕氣,【子月】火懷胎,故言兄弟不得力斷。
其餘依此而推。
14.
以日為妻,如在沖刑剋殺之地,言剋妻妾之斷。
論妻妾者,以生日支辰為妻妾之宮,無所剋之物為吉;
若在空刑剋害之地,則剋妻妾,不然重婚再娶;
剋之輕者,主疾病。
15.
以時為子息,臨死絕之鄉,言子少之斷。
論子息之多少者,當以生時為子息宮,
男取剋干為子嗣星,女取干生為子息,
若臨死墓胎絕衰病之地,子息甚少。
如男命【六乙】日【申】時生,當有子息多,
【乙木】以【庚金】為子息,【申】時乃金之分野,【庚金】建祿之鄉,故言子多也;
若生在【子丑寅卯巳午】時,為子息少之斷,謂居剋墓絕胎受制之鄉,
或四柱中,有刑破剋害損於時者,定是晚年少嗣,
縱有亦須僧道過房、貧賤夭折、螟蛉出走之輩也。
16.
蓋此論之,皆非人之所為。
造物陰陽之所致,傾世術士,不知斯理,而潛亂於俗。
不可以言傳,當攷幽微之妙矣。
前篇論生年於祖,乃父母世化宗派盛衰之宮,
切忌四柱中,有刑沖破害之物,傷於當生年,應主祖宗暌敗根基,有親蔭無依也;
以生月兄弟之宮,若此比和者,兄弟之星也,若臨死絕墓胎之月,言兄弟不得力也;
以日辰為妻妾宮,若臨空刑剋害之地,言剋妻妾也;
以時為子息之星,子星若臨死墓絕之鄉,言子息少之斷。
賦云:『論其眷屬,審其死絕。』
《三命》云:『
四柱內觀其九族,三元中辨其六親,
凡父母祖宗為依倚,兄弟如手足,妻子如心腹,
孰不有親愛之眷屬哉?』
蓋上親多寡、存失、貴賤、榮枯、衰旺,皆非世人可得能為,
實天之造化,誠陰陽之所致,鬼神不能移矣;
自古賢達之士,博通精典,窮理書性,深明造物之發端,五行無不通曉,
然則,「不知天命、無以為君子」,
今世不肖之術士,不能通變之、明陰陽造化幽微之理,差之亳厘、謬之千里。
其斯之謂,與是以五行辨通之道,取用多門,故不可言傳,當考幽微之妙矣。
★《淵海子平》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