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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命通會》卷二:27. 論三刑
2009/07/19 06:10:13瀏覽5799|回應2|推薦1

27 論三刑

[1]

《陰符經》曰:『恩生於害,害生於恩。
三刑生於三合,亦如六害生於六合之義。

【申子辰】三合加【寅卯辰】三位,
則【申】刑【寅】,【子】刑【卯】,【辰】見【辰】自刑;

(↑水位, 其刑在東方)
【寅午戌】加【巳午未】,
則【寅】刑【巳】,【午】見【午】自刑,【戌】刑【未】;

(↑火位, 其刑在南方)
【巳酉丑】加【申酉戌】,
則【巳】刑【申】,【酉】見【酉】自刑,【丑】刑【戌】;

(↑金位, 其刑在西方)
【亥卯未】加【亥子丑】,
則【亥】見【亥】自刑,【卯】刑【子】,【未】刑【丑】。

(↑木位, 其刑在北方)
合中生刑,猶人夫婦相合、而反致刑傷。
造化人事,共理一而巳矣。

經云:『金剛火強,自刑其方,木落歸本,水流趨東。

【巳酉丑】金位,其刑皆在西方,
【寅午戌】火位,其刑皆在南方,是「金剛火強,自刑其方」也。
【亥卯未】木位,其刑皆在北方,【亥】者木之根,言「木落歸本」者,草木至冬而搖落,歸根之謂也。
【申子辰】水位,其刑皆在東方,【辰】者水之府,言「水流趨東」,必東流逝而不返也。
【子卯】、一刑也,
【寅巳申】、二刑也,
【丑未戌】、三刑也。

 

[2]

或曰:
三刑之法,以數起之。
皇極中天,十為煞數,積數至十、則悉空其數,天道惡盈,滿則覆。
故數自
【卯】順至【子】,【子】逆至【卯】,極十數而為「無禮之刑」;
【寅】逆至【巳】,【巳】逆至【申】,極十數而為「無恩之刑」;
【丑】順至【戌】,【戌】順至【未】,極十數而為「恃勢之刑」。

七則衝,十則刑,六則合,一理之自然也。

2-1 無恩之刑

然【寅巳申】、何以謂之「無恩」?

【寅】中有【甲木】刑【巳】中【戊土】,
【戊】以【癸水】相合為要,則【癸水】者,【甲木】之母也;
【戊土】既為【癸水】之夫,乃【甲】之父也,彼父而我刑之,恩斯忘矣。
【巳】中之【丙】、刑【申】中之【庚】,
【申】中之【庚】、刑【寅】中之【甲】,准此同義。

又云:
【寅】有生火、刑【巳】上生金,
【巳】上寄生之土、刑【申】上長生之水,
【申】中生水、刑【寅】中生火。
不恤所生,遙相剋制,故曰「無恩」。

{生旺},主人持重少語、寡欲無情、多招失義忘恩之擾;
{死絕},則面譽背毀、忘恩失義。
入貴格,則慘虐好殺、好立功業;
入賤格,則言行乖越、貪吝無厭。
婦人得之,多産血損胎之災。(此五句與《五行精紀》卷251-1同)

2-2 恃勢之刑

【丑戌未】、何以謂之「恃勢」?

【丑】中有旺水,【丑】乃水中之土,
【戌】中有墓火,【丑】恃旺水刑【戌】中之墓火;
【戌】為六甲之尊,【未】為六癸之卑,
【戌】恃六甲之尊、刑【未】六癸之卑;
【未】有旺土,復恃勢刑【丑】中之旺水。

又云:
【未】恃【丁火】之勢、以刑【丑】中之金,
【丑】恃【旺水】之勢、以刑【戌】中之火,
【戌】恃【辛金】之勢、以刑【未】中之木,故曰「恃勢」。

{生旺},主人精神,意氣雄豪,眉粗面闊,以直攻人;
{死絕},刑露瘦小,精神乖佼,是非賤佞,樂禍幸災。
入貴格,則公清平正、人多畏懼;
入賤格,則多犯刑責、暗昧之災。
婦人得之,妨害孤獨。(此五句與《五行精紀》卷251-1同)
(/*  丑未戌只有墓庫位, 何來「生旺死絕」?? 古書排版誤植?? )

2-3 無禮之刑

【子卯】何以謂之「無禮」?
【子】屬水,【卯】屬木,水能生木,則【子水】為母,【卯木】為子,子母自相刑;
又【卯】為日門,【子】為陽之所生,
日出於【卯】,【子卯】角立,無欽卑之道,不恤所以相生,進相刑害,故曰「無禮」。

又云:
【子】中獨用【癸水】,【癸】用【戊土】為夫星、而敗於【卯】,所以【子】刑【卯】;
【卯】中獨用【乙木】,【乙】用【庚金】為夫星、而死於【子】,所以【卯】刑【子】。
此二家因夫見刑,女命見之,尤為不良,故曰「無禮」。

{生旺},主人威肅、面無和氣、氣強性暴、太察不容;
{死絕},則侮慢忽略、狹劣刻剝、少孝悌、害妻子、吳越六親。
入貴格,則多掌兵權、不利近侍,位居不久;
入賤格,則悖戾兇暴、多招刑禍。
(此四句與《五行精紀》卷251-1同)

2-4 自刑

【辰、午、酉、亥】,何以謂之「自刑」?

【寅申巳亥】、有【寅巳申】互相刑,內有【亥】無刑;
【辰戌丑未】、有【戌丑未】互相刑,內有【辰】無刑;
【子午卯酉】、有【子卯】互相刑,內有【午酉】無刑。
是以此四位謂之「自刑」。
蓋無別物相加,乃曰「自」也。

又云:
【辰】者、水之墓,滔則盈;
【午】者、火之旺,暴則焚;
【酉】者、金之位,剛則缺;
【亥】者、水之生,旺則朽。
各稟已盛太過之氣而自致禍,故曰「自」也。

{生旺},則沈靜內毒、形容劣弱;
{死絕},則深毒輕忽,察見淵漁,多肢節手足之災。
入貴格,則機變權謀;
入賤格則多憂頑愚,不情自害。
帶諸凶煞,非令終也。
婦人主淫蕩、凶折之災。
(此四句與《五行精紀》卷251-1同)

此刑有四等名目,而獨曰三刑者,
取四衝、四極、四庫、各缺其一,則欹而不正,
三者各自相推,不齊用心,故云「三刑」也。

《三車一覽》,以
【寅巳申】為「恃勢」,以三宮中各有長生臨官之勢,
【丑戌未】為「無恩」,以三位皆屬土,比和為兄弟。其說亦通。

凡見刑、不可便以凶論,須看五行中有無吉辰、旺相、官星、印綬、貴神、德福等物,
有此諸吉相扶相助,刑不為害,而反為用;
如無諸吉相助,更帶〈亡劫〉〈天中〉〈羊刃〉等煞、以惡濟惡,禍不可言。

 

[3]

又云:三刑怕金
《鬼谷遺文》曰:『
君子不刑定不發,若居仕路多騰達;
小人到此必為災,不然也被官鞭撻。

《壺中子》云:『
八字無格以扶持,九命有刑而駁雜,
或作閭巷之輩、或為市井之徒。

詳此論,可表君子得之吉、小人得之凶。

【辰午酉亥】四字全,而得吉神壓之,當為貴為權,
最嫌者,
【辰】見【辰】、
【午】見【午】、
【酉】見【酉】、
【亥】見【亥】,若更有惡煞相併,最為不良。

《沈芝》云:『
自刑帶煞不為良,年月刑膚定見傷。
不是獄中憔悴死,便因刀劍刃頭亡。

又云:『帶辰午酉亥全,中年失明。
又云:『自刑怕火。』
若刑中有制,未可便此以論。

《洞玄經》曰:『
酉酉惡其太剛,火殺其刑者何憂,
午午惡其太暴,水減其勢者無咎

木並生而勢滅(言辰見辰也)
水冷流而溢漲
(言亥見亥也)
木落由衰,
水流非旺。
』是也。

凡命有官星印綬者,須用官印來刑、則吉,若官印被命刑、則凶。

《指迷賦》云:『
官刑命喜,莫教命返刑官,
官印受刑,雖貴非戎即吏。

《一行禪師》云:『
甲子己卯有一說,正印鳳池訣,
丙寅辛巳亦同,三公祿位遷。

【甲子】(海中金)見【己卯】(城頭土)(甲見己為財,金見土為印)
【丙寅】(爐中火)見【辛巳】(石榴木)(丙見辛為財,火見木為印)
是「官印刑命」為吉。(上兩例為「印刑命」,此言官刑亦同)

 

[4] 主客 刑得入、刑不得入

又曰:
凡命三刑全,須分「刑得入」、「刑不得入」。
以「年」為「主」,「日月時」為「客」,
如「主」刑「客」,刑得入為貴、刑不入即賤;
若「客」來刑「主」,須是刑不入、方為貴格,刑得入者、即賤。

假令【丑】刑【戌】,看是何丑何戌?
且以【乙丑】(海中金)言之,
刑【庚戌】(釵釧金)是「同類相刑」,不好;
刑【丙戌】(屋上土)【壬戌】(大海水)則「相生相刑」,不以刑論;
【戊戌】(平地木)【甲戌】(山頭火)是「相剋相刑」,
【戊戌】(平地木)刑得入,(【戊戌】平地木受【乙丑】海中金之剋)
【甲戌】(山頭火)刑不入,(【甲戌】山頭火剋【乙丑】海中金)

上為《五行精紀》卷25-1-6內文,
《三命通會》抄此段成以下文,致不能解「相生、相剋之刑」
如【乙丑】刑【庚戌】,是「同類相刑」,不吉;
【丙戌】刑【壬戌】、則相生相刑,不以刑論;
【戊戌】【甲戌】相剋相刑,【戊戌】刑得入,【甲戌】不得入。

更看禍福所生之地如何。
如【戊戌】(平地木),福聚之地,卻【乙丑】(海中金)來刑,則大吉(精紀原文:則大不好)
刑不入福聚之地,不為貴命。(精紀原文:若刑不入福之地,須作貴命看。)
餘准此推。(Q:何謂「福聚之地」?)

經云:『凡命定其無刑,先論太歲。
蓋言人惡見三刑,若月日時帶煞而太歲不干預者不論,故曰「先論太歲」。

又云:『以煞止煞,多掌兵刑之任。
蓋言太歲受刑、而別刑卻乃制刑太歲者。
假令【癸巳】生人得【戊寅】日,卻得【庚申】時之類。(癸巳長流水、戊寅城頭土、庚申石榴木)
蓋【癸巳】為【戊寅】所制,得【庚申】木卻制【戊寅】之土。
本有刑而卻無刑,故曰「以煞制煞」。

古歌云:『
三刑之位帶三奇,天乙兼得在日時。
刑若等分干遇德,官居極品定無虧。

可見三刑要相等,更帶三奇、貴人、天德為吉。

[5]

《玉井》云:『
相刑法:
聚斂精華,非刑不可,
閉藏用神,非刑不可,
財官氣實,非刑不可,
生合氣絕,非刑不可,
宜往宜歸,非刑不可,
或假或真,非刑不可,
刃煞伏藏,非刑不可,
鄙吝滯留,非刑不可。

又云:『
刑害之具或太過,又有支神,
轉能刑其刑害之具,重者俗而不秀、秀而不奇。

[6]

或曰:
三刑,刑上、刑下、自刑也。


【子】刑【卯】,【卯】為刑下、【子】為刑上;
【丑】刑【戌】,【戌】為刑下、【未】為刑上;
【寅】刑【巳】,【巳】為刑下、【申】為刑上。

此說更好。


( 知識學習隨堂筆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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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gar DejaV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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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精紀》卷25:一.論三刑
2012/08/21 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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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01 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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