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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30 08:01:57瀏覽141|回應0|推薦0 | |
曾因投資地下錢莊、婚外生子、喝花酒遭休職三年的台中高分院法官胡景彬,再被檢舉收賄。特偵組調查三年多掌握胡收賄事證,昨天收網搜索他的辦公室、住家等十六處地點,認為他涉案嫌疑重大,傳喚胡及男子廖幸利等七、八名關係人調查,徹夜偵訊後聲押胡及廖,邱姓女子三百萬交保。 蘇永欽政績51 W. A. Mozart - KV 171 - String Quartet No. http://www.youtube.com/watch?v=ZzA27-pjQoY 【摘要 司法院昨天表示,台中高分院法官胡景彬早就被提列「正己專案」的列管對象,只要檢方聲請強制處分,司法院會依法官法規定立即將胡停職。 最高檢察署特偵組表示,2010年七月,有民眾向檢察總長黃世銘檢舉胡景彬涉嫌收賄數百萬元,枉法裁判。黃世銘十分重視,列為「正己專案」發交專辦司法官貪瀆的正己專案檢察官偵辦。 有資深法官指出,胡景彬休職三年後再回任法官,之前涉犯的常業重利罪原被判刑二年,最後獲判無罪定讞,算逃過一劫;但他本性不改,判決常被質疑很奇怪,但大家沒有證據,只能心中存疑而已。 司法官竟淪警察橡皮圖章【摘要 近日有件案例顯示,不僅檢察官淪為警察的橡皮圖章,一審法官淪為檢察官的橡皮圖章,甚至連二審法官都成了橡皮圖章,整個司法偵審體制名義上是檢察官指揮偵查、法官審判(核),實質上卻全部操控在警察手中,不知此類案例實務上還有多少? 本案例發生在苗栗縣竹南鎮,民國100年9月初,苗栗地檢署檢察官黃智勇指揮警方搜索被告蔡○忠住處,搜得行動電話1支、愷他命2小包、夾鏈袋1包、電子磅秤1個及K盤1個,警方檢具3名吸食愷他命的證人指述、監聽譯文,及扣案證物移送; 黃檢察官只是將3名證人改列為祕密證人A1、A2、A3,並製作祕密證人筆錄,毫無其他偵查作為,即依6項販賣三級毒品罪名提起公訴,苗栗地院審判長魏宏安(受命法官江振源)也依6項罪名各判刑5年3月,合併應執行刑8年,被告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審判長洪耀宗(受命法官石馨文)去年10月駁回上訴。 本案法官、檢察官淪為警方「橡皮圖章現象」,是最高法院審判長花滿堂(受命法官洪昌宏)嚴格審查卷證發現的(102年台上字第3127號)。案卷所呈現的是:檢警聲請監聽票、搜索票過於浮濫、法官核准過於草率,層層審核把關均流於形式,致使「透過程序正義,以實現實體的正義」的現代刑事司法基本理念,流於口號。 就監聽而言,苗栗地院核發的監聽票是以「詹某」為監聽對象,警方卻監聽被告蔡○忠的行動電話,警方如此濫權監聽,與無令狀違法監聽無異,可是,檢察官、一、二審法官竟然均認定合法性無疑! 還有,監聽紀錄顯示,被告與3名證人的通訊內容,無非一般通聯常見的閒聊、相約見面言語,未見任何毒品交易之明、暗語,警方也沒有初步查對或訪查報告等補強資料,即含糊籠統的以查緝毒品為由,聲請核發搜索票,搜索被告及3名證人。 如此顯然欠缺搜索必須具備的「相當理由」及「必要性」法定要件之聲請書,檢察官草率提出,法官竟也裁准了。 警方執行搜索之後,更加離譜。搜索3名證人,1名毫無所獲,另兩名僅搜得刮片、盤子,均非供犯罪之用;搜被告住處雖扣得二包「愷他命」,但檢警均未送鑑定,僅憑被告供認是為自己施用的「愷他命」,即逕行認定是「愷他命」,但檢察官起訴時,不知何故,竟然未列入證據清單之中。 更驚人的是,一審法官越俎代庖主動介入,依職權逕行調出扣案「愷他命」送驗,1公克小包驗出「愷他命」成分,9公克大包根本不是「愷他命」,只是類似普拿疼的解熱、止痛藥。 以上偵審程序,警方發動搜索、監聽草率於先,檢察官名為偵查主體指揮調查蒐證,實則並未發揮立案審查職權,法官更是曲予包容、毫無指正於後,檢察官與法官都被警方牽著鼻子走,只是警方的「橡皮圖章」而已! 最後,有關扣案2包「愷他命」之鑑定,更是檢察官怠於舉證職權於前,法官「補位救援」行使檢察官職權於後,兩人角色都錯亂了,都搞不清自己在刑事訴訟中應扮演什麼角色! 憲兵官郭毓龍有污點嗎?【摘要 首先,郭毓龍根本上是遭到上級脅迫其自由意志,而變成「害死洪仲丘的共犯」,郭毓龍根本上乃是無罪的,此點應先予釐清。以證人保護法第十四條使郭毓龍轉污點證人,等於是認定郭毓龍有罪,這於法無據、也對郭毓龍不公平。 軍人本來就是廣義的公務員,這毋庸置疑。按照刑法第21條的公務員執行法令之正當化事由,如果明知命令違法而為行為則應被處罰,但若知命令違法已表達意見,然長官仍不接受而強迫執行者,應如何處理? 參照公務員服務法第二條「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屬官有服從之義務。但屬官對於長官所發命令,如有意見,得隨時陳述。」 以及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七條:「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下達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前項情形,該管長官非以書面下達命令者,公務人員得請求其以書面為之,該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 郭毓龍關洪仲丘,乃是因為「實質共犯」的五四二旅、二六九旅高階軍官們,有「非送洪仲丘禁閉不可」的一堆書面理由;且郭因受到強暴脅迫、已表達強烈反對意見,而於沒有期待可能性下須服從「實質共犯們」偽造之書面,所以郭毓龍可因阻卻違法或阻卻罪責而無罪,郭自然沒有必要「認罪」而轉污點證人。 最後,本案軍檢的起訴是讓郭變成「共犯」的原因,故正本清源之道乃需追究軍事檢察官濫權起訴的刑事責任,因為郭毓龍很明顯的是「被國家犯罪濫權起訴」的「受害者」,他不願意關洪仲丘,卻變成「代罪羔羊」,軍檢不但沒還他清白,還違法起訴他,地檢署應積極進行偵查,並追究偵查階段軍事檢察官的責任,以正視聽。(作者為律師) 新聞面對面 20130828 http://www.youtube.com/watch?v=XQwDOb24vt0 http://www.youtube.com/watch?v=Bte7bp2iDhg http://www.youtube.com/watch?v=TArcZsHYQrE http://www.youtube.com/watch?v=7YgSNJ20L9o 陳保基政績 你是吃台灣米長大的嗎【摘要 這兩家業者都很可惡,一個挾著藝人光環,媒體優勢,謊言大剌剌吹,鈔票大把把賺。一個以政府輔導有案,又大打鴨間稻有機品牌,一副本國優良廠商形象,結果竟然連三等米都要拿國外低等貨來假冒,你說氣不氣人?這兩個事件,都是屬於廣告不實的詐欺行為。偏偏在這個消費社會裡,人們的購買行為,絕大部分來自廣告影響力。 不擇手段的廣告內容,以及違反倫理的置入性新聞,早就充斥台灣。從政府、政黨、政治人物的政策宣示、選舉口號,到食、衣、住、行、育、樂,日常生活,無所不在。要靠政府把關杜絕,千萬別抱太大期待。因為政府一向是被動的,看聲勢大小的,通常雨過傘就收。 請想想:每年十幾萬噸進口的劣質米到底去哪裡了?有幾種可能: 第一,賣給國軍弟兄吃,因為軍中無人權,有得吃就好,而且人數多,銷量固定。 第二,賣到專供外食的飯店、餐廳、小吃店,因為沒有餐廳會標示所提供的米飯是哪一種等級,哪裡來的米。消費者也從來沒想過要問,當然也問不出答案來。 第三,摻雜到本國米的包裝裡賣,有些是偷偷摸摸地摻,有些可能會說,這包米是混合米,但實際多少比例,你不會知道。 第四,像這次山水米作法,假冒成本國米賣。 這幾項,其中第一項要請國防部公布相關資訊,了解國軍弟兄到底是吃哪一種米?第三和第四項要農政單位做更清楚規範和檢測,並且勇敢面對,不能再掩蓋。 至於最重要的第二項,請政府與民間一起推動,「餐廳米飯產地與等級標章制」。就像當國人對美國牛肉有疑慮時,許多餐廳或牛肉麵店,會在門口貼一張「本店採用澳洲牛肉」貼紙一樣。 當資訊透明時,消費者就有相當的選擇權。當稻米的產地與等級,被當作一件重要事情看待時,那些劣質的進口米與不肖的欺騙行為才能減少。生氣完,我們也來做些正面的事吧。 吳敦義政績 過河拆橋第一名【摘要 外交部人員不忍吳子安家人假期泡湯,即刻救援,吳副總統即使否認特權作祟,也不能不為機場領務人員增生的困擾,表示「很不好意思」。因為,外交部不只是忙著伺候吳家金孫而已,機場辦事處一夕之間從冷鍋變熱灶,還得急募短期僱員,才得以應付倍增業務。 但是,過了一天,吳敦義話鋒一轉,為急需出國的民眾提供高效率服務,明明行之多年,就是外交部宣導不力,才會國人盡皆不知。過了河就拆橋的這記回馬槍,說得溫柔斯文,看似為民謀利,卻是棉裡針,夠讓外交部變成裡外不是人的豆花部。 吳敦義好辯,盡人皆知。電影《海闊天空》中有一句經典台詞:「聽一個人說話,不僅要聽他說了什麼,還要聽他沒說什麼!」吳子安事件知情之人除了外交部官員,就是華航職員,不是有人存心要吳敦義好看,外人從何知曉?特權之火從何上身? 吳氏回馬槍直攻外交部,是想秋後算賬,找出深喉嚨?還是殺雞儆猴,封堵爆料大嘴巴?林永樂你聽懂了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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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