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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界 多是敗類
2009/04/28 22:05:30瀏覽371|回應0|推薦0

今年一月十一日司法節前夕,我們偕同「第一銀行中山分行押匯案」被告,舉行記者會,控訴司法當局只知在司法節與同仁同樂,對於遭不當司法迫害受苦受難的被害者,欠缺同理心

這個個案歷經近30年,才得到無罪判決,卻仍無從得到冤獄賠償,特別提出「流浪法庭三十年,冤獄賠償沒指望;法官歌舞慶昇平,無樂不作賀青春。」兩副對聯作為當天記者會的結語。

一如以往,對於人們親身受害的血淚控訴,司法高層依舊選擇沉默以對,幾天過後的司法節慶祝大會,檢察官們編演短劇嘲弄在押中的被告,一時之間,孤立無援的被告更形孤立,誰又會在乎那一個倒楣鬼,被惡質的司法如棄兒式的擺弄近30年無人聞問

監察院公布了由李復甸委員及沈美真委員調查,關於民國68年爆發的「第一銀行押匯弊案」調查報告,其主要意見為:一、高等法院對於最高法院歷次發回(本案共發回12次)意旨未詳實調查,致訴訟拖延;二、本案延宕超過28年,已侵害人民「適時審判請求權」,司法當局應參考國際人權公約及各國法制建立制度性保障;三、本案羈押草率,有違人權,且現行《刑事訴訴法》容許以重罪作為羈押條件,與國際人權法制之潮流不符,司法院應詳加檢討;四、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呂光華檢察官,對本案提起上訴,卻遲逾二百日未提上訴理由書,遲延法院審理,法務部應修訂法規,加強管考,以維當事人權益。 

幾位蒙冤被告的半生血淚,換來監察委員的直白控訴。不過,遲到的正義,還沒有完全實現,因為他們冤獄賠償的聲請,已確定被司法院駁回,黑牢依舊是黑牢。仔細看看冤獄賠償被拒絕的理由也是一絕,大約是說被告在處理押匯過程中,因有重大違失,致使法官檢察官合理懷疑被告有圖利廠商的意圖,是屬於《冤獄賠償法》中所規定的因自己之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受羈押的情形,不得請求賠償。

不覺心頭一驚。已獲判無罪的被告,還須再證明無罪判決是「顯無犯罪嫌疑」,才能得到賠償?又如被告曾在偵查程序中保持緘默,或未積極提出對自己有利的證據,或不論基於何種原因曾承認自己犯罪,都不能獲准冤獄賠償

更離譜的是,有人因未及時遷移戶籍,無法順利收到法院傳票致遭通緝收押,這樣也會被認定是自己的重大過失,得不到冤獄賠償?看完這些理由,我們忍無可忍地向大法官會議聲請釋憲,希望徹底掃除這些苛待司法受害者的規定。

對於真正被錯關的被告,現行的《冤獄賠償法》設下重重關卡,結果就是司法史上拖延最久獲判無罪的案件,竟無法得到冤獄賠償,但那些肇禍的法官、檢察官竟穩居其位。【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律師 林峯正 蘋果4.28.2009摘要】

【林金池/北縣 中國時報2009.04.28摘要】板橋地檢署偵辦板橋行政執行處,九十四年到九十六年疑與稅捐機關浮報績效獎金案,昨天約談被告、前行政處長李清友到案,他坦承確實有跟稅捐單位要案子,但都是依據財政部函示辦理一切合法,檢方訊後飭回。 

板橋地檢署昨天以被告身分,約談當時擔任板橋行政執行處長、現任高雄行政執行處長的李清友,調查他在民國九十四到九十六年間,疑似違法要求北區國稅局三重、新莊與中和等稽徵所,將協調結案的十八件遺產稅案,送到板橋行政執行處充當績效,並詐領百萬元以上的績效獎金,涉嫌偽造文書罪與貪汙。 


短評:

1、 還沒有司法三審定讞,應該先無罪推定

2、 證據不足,可以先羈押,比照阿扁;也可以雙重標準,優待自己人,永不羈押。

參考資料:陳長文:寬容不法 世上最卑鄙的行為

 

( 休閒生活網路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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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DarkKnight&aid=2896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