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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30 04:39:05瀏覽371|回應0|推薦4 | |
網路上盛傳學生反服貿抗議的原因是出賣了第三代。所以要好好研究他們的訴求。他們說「服貿, 是什麼:是允許中國人以投資600萬台幣,在台灣設立任何小型商店。一家商店可以讓中國人移民。個人來台灣,立即享有台灣健保。四年後這 3 個中國人可以取得台灣國民身份證,享有投票權、被選舉權、及服公職的資格。同時,其中國配偶及直系血親可以來台灣依親(移民)。平均一個中國人可以有五個家人來台依親。結果是,一家小商店四年之間有 18 個中國人移民到台灣 (3 × 6 =18)。中國人只要投資 6000 億台幣,就可以移民 180 萬人到台灣來。輕輕鬆鬆,有 180 萬中國人在台灣,下一步就直接以選票合法統治台灣了。且是用民主多數決文明方式。簡而言之,服貿就是我們的政府並不把中國視為外國的終極合理化手段。」 以上的論述是否正確呢?我想應該回到服貿原件和移民法來研究,免得失之偏頗。依照服貿承諾附件一,服務提供模式共分四類,跨境提供服務和境外消費對台灣本土沒有多少影響,商業據點和自然人比較有直接影響。在商業據點上,台灣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臺灣以獨資、合資、合夥及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立商業據點,提供其業務相關服務。在自然人規定上,除有關下列各類自然人之進入臺灣及短期停留措施外,不予承諾: 也就是說,不符下列規定的就不會發生。 i.商業訪客進入臺灣停留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商業訪客係指為參加商務會議、商務談判、籌建商業據點或其他類似活動,而在臺灣停留的自然人,且停留期間未接受來自臺灣方面支付的酬勞,亦未對大眾從事直接銷售的活動。) ii.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人員進入臺灣初次停留期間為三年,惟可申請展延,每次不得逾三年,且展延次數無限制。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人員係指被其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的法人僱用滿一年,透過在臺灣設立的分公司、子公司或分支機構,以負責人、高級經理人員或專家身分,短期進入臺灣以提供服務的自然人。 「負責人」係指董事、總經理、分公司經理或經董事會授權得代表公司的部門負責人。 「高級經理人員」係指有權任免或推薦公司人員,且對日常業務有決策權的部門負責人或管理人員。 「專家」係指組織內擁有先進的專業技術,且對該組織的服務、研發設備、技術或管理擁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專家包括,但不限於,取得專門職業證照者。) iii.在臺灣無商業據點的大陸企業所僱用的人員得依下列條件進入臺灣及停留: (i)該大陸企業已與在臺灣從事商業活動的企業簽訂驗貨、售後服務、技術指導等,及其他與左列服務相關的服務契約。 (ii)此類人員應符合前述「專家」的定義。 (iii)此類人員在臺灣期間不得從事其他與服務契約無關的服務活動。 (iv)本項承諾僅限於契約所定的服務行為。並未給予此類人員以取得專業證照的身分,在臺灣廣泛執業的資格。 每次停留的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或契約期間,以較短者為準。此類進入許可的有效期間自核發的翌日起算為三個月至三年。符合條件者可在許可有效期間內多次進入臺灣。 由此看來,網路針對的是自然人第二款,跨國企業商業的負責人、高級經理、專家。我想這是曲解第二款的跨國企業,因為並未包括勞工。如果是第三款那大陸人更糟糕,除了專家可以停留三年並延期外,其他的只有三個月至三年。學生的疑慮是一家600萬的私人商店就能引進三人,個人不禁要問這個隨意數字是怎麼冒出來的?私人商店只有專家比較久,問題是那種私人商店會有三個專家?何況依照陸資負責人與主管專技人員申請在臺規定均依服貿協議簽署前之規定,每個投資事業經依法許可在臺投資後,600萬以上得申請負責人2人,每增加1500萬元得申請增加1人,最多不得超過7人。申請主管或專技人員則須投資900萬元以上,可申請1人,增加1500萬元得申請增加1人,最多不得超過7人,另經理人僅限1人。 學生說四年後他們可以取得國民身分證,依據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11條外國人申請永久居留,於合法連續居留五年期間,每次出國在三個月以內者。第12條外國人申請在我國投資移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准予永久居留: 一、投資金額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上之營利事業,並創造五人以上之本國人就業機會滿三年。 二、投資中央政府公債面額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滿三年。所以這個四年後可以領國民身分證,根本就是造謠。那麼剩下來的算數部份也就是子虛無有的假設與猜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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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情隨筆|心情日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