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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1/23 11:29:23瀏覽499|回應0|推薦14 | |
突然想起,多年前某一次母親節日,親戚選定到山區某餐廳聚會,於是我開車載著家人前往。 開著開著,景色越來越不對勁,判斷自己應該是走錯了路,但山中道路較狹窄,於是還是往前開,一邊尋找合適的轉向處。直到一處較寬闊的雙向道,左右環顧確認是可迴轉的區域,於是打燈、迴轉。 但就在我迴轉那瞬間,車外突然傳來一聲巨響。從後照鏡發現一輛機車,慘摔在地,車上載著的東西也散落,滿地狼籍。 迴轉前我曾看過後照鏡確定無來車;因此,這輛機車能在這幾秒內瞬間出現,肯定是以非常高速行駛。 這也解釋了摔車。因為,山區道路並非平坦,當他以如此高速衝過來、突然才發現視野前方有一台慢車時,反應不及而急煞,導致輪胎鎖死而摔車。 客觀分析到此為止。
機車摔車的轟然巨響,引來路旁住家門前的民眾注意。他們走過來查看機車騎士,然後,看到我從汽車駕駛座走下來,開始大罵。 「真夭壽,怎麼可以在這種地方迴轉?」中年大媽大聲地指著我說。 (我左看右看,地上的標線沒問題,四周也沒有其他實體標線限制,不知道為何大媽說這裡不能迴轉)
「可憐啊,怎麼有人這樣開車的。」圍觀的大叔也加入戰局。 這對大叔大媽,走向那位機車騎士(大概是大學年紀的男生),說:「同學,要不要幫你報警?他們那種開車的太可惡了。」 (可惡?)
我走過去,問這位同學說:「飲料錢要不要給你?」(我看他買了好多杯飲料、全灑了) 機車騎士臉很臭,但就跟我說不用啦,也沒理會那兩位熱心民眾。 不過臨走前,撂了一句,叫我開車小心點。 (到底是誰應該要小心點?)
但總之,他牽起機車就又飛也似地騎走了。
在這之後,我的確更小心了。 只是,倒不是開車本身。 *** *** *** ***
2026.09.23 這麼多年來,至少從網路、從新聞上看,總是一再印證本文 "機車超速沒問題" 的趨向。 https://youtu.be/B28DI7UmPWA?si=LKvfDZ9Lk3RGXtUN 換句話說,在那位司機遇到的情況,內側車道塞住不能前進,他想變換車道到外側,他的確應該盡量禮讓原本外側車道的直行車,但不代表他想切出去這個動作本身不對。理想上,內側車道壅塞,他打方向燈、查看後方外側道路情況、確保與後方來車的安全距離後切出;同樣地,外側車道的直行車,則是注意前方路況,為與前方車輛保持安全距離,可能需要適當減速,禮讓內側車切出。 直行車道上的機車超速行駛,意味著騎士在 "注意前方路況" 以及 "保持安全距離" 的能力都會下降。所以我會說,這位司機的主張也不無道理。假設他真的查看過後方無車,而單純是後方機車超速導致自己反應時間不足導致事故,那機車超速怎樣也都不會是次因。 但當然,上面所說的,是假設司機說的是實話。實際上也可能是另一種情況。司機其實看到後方有車燈快速靠近,但他就是不想禮讓後方直行車,硬是要切出來。我自己每天騎車上下班,這種車也遇過很多。多數情況就是比狠,遇到像我這種俗仔,我大概就是緊急煞車讓對方得逞了。如果是這種情況,司機明知後方直行車沒有要讓自己,但還是硬切出,他對於這個事故確實存在過失,因他明知對方可能撞上來,他只是賭對方會減速讓他。不過即使是如此,超速機車也是一樣的。互不相讓的交通事故,雙方其實都存在過失,只是,刑法只追究過失傷害 (人的身體)。 或許法院的調查結果是後者吧,總之這位司機揹上過失傷害的刑責,為他心中對司法的不滿再加一筆。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9736873 一個合理的道路速度限制,例如一般市區主要道路速限60,或是小巷道內速限30,反映的是在這個區域的安全行駛。如果大家都在這個速限下,即使不慎發生交通事故,也能儘可能降低傷害程度。速度影響了駕駛人的反應時間,也影響到其他人閃避的反應時間,以及最後的撞擊力道。 姑且不論有些過時或最近被極端化的交通規則,至少例如依號誌行進、保持安全距離、正確使用方向燈、相互禮讓,這些跟遵守速限一樣,都是創造一個安全交通環境的基本。沒有哪個規定比較重要。 機車不是次等交通工具,但也同樣不該凌駕安全規則,當騎士決定超速行駛時,就表示他瞭解自己的反應時間會下降,一旦發生事故,會有比安全規則要求的,更嚴重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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