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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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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新北市機關勞務勞動合作社章程

( 中華民國 99 年 2 月 2 日第二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改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社定名有限責任新北市機關勞務勞動合作社。

第二條 本社係以平等原則,在互助組織之基礎上承攬公民營機關勞務,增加社

    員就業機會,改進社員生活為目的。

第三條 本社為有限責任組織,各社員以其所認股額金額為限,負其責任。

第四條 本社以新北市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 本社社址設於新北市中和區民治街 132 巷 6-3 號 4 樓, 必要時得經主

    管機關核准,於組織區域設立分社,或在組織區域外設立辦事處。

第二章 社員

第六條 凡在本社組織區域內居住之人民,年滿二十歲或未滿二十歲而有行為能 

    力,且能實際提供勞務者。

第七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本社社員:

    一、宣告褫奪公權者。

    二、宣告破產尚未復權者。

    三、吸食鴉片或其他代用品者。

    四、經法院判刑者。

第八條 凡願加入本社者,應先填入社申請書並經社員二人之介紹,或直接以書

    面請求,由理事會授權理事主席先行審查合格後使得入會,並於理事會

    議時提請理事會追認,新增或出社社員於每年度提報社員大會。

第九條 本社社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社:

    一、違反第七條所規定情事之一者。

    二、死亡。

    三、自請退社。

    四、除名。

第十條 本社社員得於年度終了時,自請退社,但應於三個月前向理事會提出請

    求書,經理事會核准。

第十一條 本社社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經社務會出席理監事二分之一以上之

     決議,予以除名,以書面通知被除名之人,並提報社員大會。

     一、不遵照本社章則及社員大會決議履行其義務者。

     二、有妨害本社社務、業務之行為者。

     三、有犯罪或不名譽之行為者。

     四、未參與本社勞務工作一年以上,且無法聯絡者。

第十二條 出社社員得請求退還其已繳股款。

     前項股款之退還於年度終了結算後退還。

第三章 社股

第十三條 本社社股金額每股新臺幣壹拾元,社員每人認購至少一百股。若欲增

     認社股,認股辦法由理事會另訂之,但至多不得超過股金總額百分之

     二十。入社時股金一次繳清。填妥入社志願書後,一個月未繳入股金

     者視為未入社,繳交股金未足者亦同。

第十四條 社員不得以其對於本社或其他社員之債權抵銷其已認未繳之社股金

     額,亦不得以其已繳之社股金額,抵銷其對於本社或其他之債務。

第十五條 社員非經本社同意,不得出讓其所有之社股或以之擔保債務。

第十六條 凡受讓或繼承社股者,應繼承讓與人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受讓人或

     繼承人為非社員時,應適用第六至九條之規定。

第四章 組織

第十七條 本社設社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及社務會。

第十八條 社員大會為本社之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社員組織之。

第十九條 本社設理事五人、候補理事一人、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均由社

     員大會就社員中選舉之。理事會由理事組成,監事會由監事組成,理

     事會、監事會各設主席一人,由理監事分別推選之。

     理事主席對外代表本社。候補理事及候補監事在遞補前不得出席理監

     事會議。

     前理事之任期為三年,監事之任期為一年,均得連選連任。

第二十條 社務會由理事、監事共同組成。

第二十一條 本社為促進社務健全,得於社員大會推舉評議員若干人組成評議

      會,督促理監事及其他職員執行職務。

第二十二條 社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及罷免理監事、評議員。

      二、審核並接受業務報告及會計報告。

      三、通過預算、決算及業務計畫。

      四、制定或修定各種章則。

      五、規畫社務進行。

      六、處理理事監事評議員及社員之提議事項。

      七、通過本社向外最高借款金額。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聘任總經理、副總經理。

      二、擬訂業務計劃。

      三、處理社員提出之問題。

      四、調解社員間糾紛。

      五、處理社員大會決議交辦事項。

      六、處理理事監事提出之事項。

      七、通過社員之入社、出社。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本社財務狀況。

      二、監察本社業務執行狀況

      三、審查合作社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所規定之書類。

      四、當本社與理事訂立契約或為訴訟上之行為時代表本社。

      監事為執行前項職務,認為必要時,並得召集臨時社員大會。

第二十五條 理事主席一人代表本社,下設總經理一人,綜理本社各類業務,於

      必要時,下設副總經理一人至二人,由理事會任用之。並按業務及

      管理需要分設財務部門、管理部門、業務部門,財務部門設會計、

      司庫各一至二人,業務部門設業務員若干名,管理部門設立文書若

      干名,均由總經理遴選,提請理事會通過任用。

      本社因業務需要得聘請顧問協助業務之推展。

第二十六條 本社由總經理綜理本社社務,並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七條 本社於必要時得設各種委員會,委員會委員由理事會聘任之,各種

      委員會章程另訂。

第二十八條 理事、監事、評議員、各種委員會委員,皆屬義務職,但有必要支

      出車馬費或公務費用時,由理事會認可。

第五章 會議

第二十九條 社員大會分通常社員大會及臨時社員大會兩種。

      通常社員大會於每一業務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召集,臨時社員大會

      因下列情形之一召集:

      一、理事會、監事會、評議會於執行職務上認為有必要時。

      二、社員全體於四分之一以上書面說明提議事項及其理由,請求理

        事會召集時。

      前項第二款請求提出後十日內,理事會不執行召集之通知時,社員

      得呈報主管機關自行召集。

第三十條 社員大會應有全體社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社員過半數之

     同意,始得決議,但解除理事、監事職權之決議,須由全體社員過半

     數決議,解散本社或與他社合併決議,應有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以上出

     席,出席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三十一條 社員大會以理事主席為主席,理事主席缺席時以監事主席為主席。       

      監事會召集大會時,由監事會主席為主席。

      評議會召集大會時,由評議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社員自行召集大會時,臨時公推一人為主席。

第三十二條 社務會每三個月召集一次,由理事主席召集,其主席由理監事互

      選。

      社務會應有全體理監事三分之二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理事監事過半

      數同意,始得決議。

第三十三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月召集一次。理事會監事會由各該會主席召集。

      理事會、監事會應各有理監事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理事監

      事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

      理事會、監事會、社務會開會時,總經理、經理及主任應列席陳述

      意見。

第六章 業務

第三十四條 本社業務如下:

      一、承攬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民營事業機關委託各項勞務勞工

        教育訓練、文書處理、資料處理服務與人力派遣等業務。

      二、其他上項業務有關之附屬業務。

第三十五條 本社承攬各種機關勞務所需勞力,由本社社員擔任。

       社員從事本社業務工作,應予計付報酬,其報酬標準

       ( 依工別區分訂定 ) 及給付方式由社務會另訂。

第三十六條 本社經營前條業務所需工具,除利用社員自備者外,本社得自備公

      共必須之設備。

第三十七條 社員如無法或因故自願放棄從事本社業務工作者,不得提出報酬之

      請求。

第三十八條 本社業務細則另訂之。

第七章 結算

第三十九條 本社以國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一業務年度,理事會應於

      每年度終了時,編製業務報告書、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表、財產

      目錄及盈餘分配案,至少於社員大會開會十日前送經監事會審核

      後,連同監事會查帳報告書,報告社員大會。

第四十條 本社年終結算後,有盈餘時,除彌補歷年累積虧損及付股息 ( 至多年

     利一分 ) 外,其餘數應平均分為一百分,按照下項規定辦理 ;

     一、以百分之十五作公積金,由社員大會指定機關存儲,公積金除彌

       補損失外,不得動用。公積金超過股金總額百分之五十時,其超

       過部分,經社員大會決議,得用以經營合作社業務。

     二、以百分之五作公益金,由社務會決議,作為發展本社業務區域內

       外合作教育及其他公益事業之用。

     三、以百分之十作理事及事務人員之酬勞金,其分配辦法由理事會決

       定。

     四、以百分之七十作社員分配金,按照社員提供勞務比例分配。

第八章 解散

第四十一條 本社解散時,清算人由理事充任。

      前項清算人應按照合作社法規定清理本社債權及債務。

第四十二條 本社清算後有虧損時,以公積金股金順次抵補。

      如有資產餘額時,由清算人擬定分配案提交社員大會決定。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合作社法、合作社法施行細則及有關法令之

      規定。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社員大會通過,呈報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

( 在地生活大台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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