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質詢
2006/11/09 16:49:47瀏覽901|回應0|推薦0

一、         世界經濟論壇(WEF)26日公佈2006年全球競爭力報告,台灣從第8名降到第13名,經建會主委胡勝正表示,主因是政治糾紛與卡債風暴引發各項金融指標表現不佳;再來,因受到卡債風暴,我國銀行健全制度在125個國家中吊車尾第100名;請問金管會對此事看法如何?我國的全球競爭力是否真的是因為受到卡債風暴影響掉到第13名?又,因為卡債風暴,我國銀行健全制度在125個國家掉到第100名,財政赤字落居第72名,故關於未來金融、財政制度等,譬如對銀行設立分行或規模的限制、對不良金融機構的退場機制,或金融界併購的遊戲規則(避免有獨佔或寡佔現象),金管會的改革與修正方向為何?

二、         被稱為「410大限」的卡債協商,須在4月繳交首期債款的通過協商民眾裡,只有79%完成如期繳款動作。換言之,先前所稱的協商成功總數,應該有21%是硬被衝量拼上來的業績。但金管會對此數據竟也感到滿意,並認為從5月起繳款率會再提高。問題是協商完成後的卡債民眾若未能如期繳款,便取消一切優惠,回到原點。故最合理的推論是將有愈來愈多人被迫退出已完成協商的行列,果真如此,則對於問題的解決毫無任何幫助可言。請問:卡債風暴真的解決了嗎?難道銀行呆債率下降或其他數據都下降之後就可以聲稱卡債風暴已經過了嗎?那那些仍為債務所苦的人民、新聞所報黑道暴力討債、為錢自殺的民眾,該如何自處?

三、         直至今日還有很多銀行出售不良債權給予資產管理公司之損失,卻掛在其他資產下,這是相當不合理的現象,既然是已經出售不良債權的損失,為什麼還把它掛在資產科目?但此一個怪異的現象卻是根據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5條:金融機構出售予資產管理公司之不良債權的損失,得與五年認列。也就是本來要一次認列的損失,能在未來五年攤消,這容易造成不公平對待所有股東,因為外資與機構投資者早就將這些損失全數列為損益表的損失,但一般投資者卻沒有這些知識。關於此一破壞和模糊資訊透明度的法條,其意義何在?是否應做適當的修正?第二,金融整併是大勢所趨,但該如何強化其財務資訊透明度,請問金管會現在有何措施與方向?

( 時事評論其他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ChungMo&aid=53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