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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自由主義的“胡冠魯戴”[上]
2005/06/01 18:09:07瀏覽119|回應0|推薦0
中國自由主義的“胡冠魯戴”[上] (點計數:2049)

作者:邵建 http://www.pen123.net.cn 2002-3-4 11:38:26 士柏咨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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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自由主義的“胡冠魯戴”[上] (03-04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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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想主義批判(之一) (06-11 13:59)
 
作者文集

  
  
一九九零年代中晚期,暌隔幾十年之久的自由主義在中國複潮,由此引出魯迅研究中的一個新話題,即魯迅是不是自由主義者。這個問題在以前斷不會存在,毫無疑問,魯迅是反自由主義的。在魯迅逝世二十周年的一九五六年,《文藝報》曾發專文,題目就是“魯迅反對改良主義、自由主義的斗爭”,其矛頭所指,即胡適等自由主義知識分子。文章的論述也許我們(至少是我)不會同意,但它對魯迅和胡適的價值傾向的認定卻無可非議。可是,隨著九十年代晚期知識界對自由主義的逐步認同(不包括新左派),卻出現了這樣一種反轉,不僅闡釋魯迅和現代自由主義的關系,試圖將魯迅位于其列;更有甚者,有論述認為,和以胡適為代表的那批自由主義知識分子相比,不是胡適,而是魯迅,更能體現自由主義的本質。

我反對把魯迅稱為自由主義者,盡管魯迅酷愛自由。一個酷愛自由甚至為自由而斗爭的人,完全可能是非自由主義的,魯迅恰恰如此。但,我想率先表明,魯迅是不是自由主義又有什麼關系?不是又如何?令人感到奇怪的是,我們今天是如何理解自由主義的?要不,為什麼會出現這樣一個張冠李戴──在這里則是“胡冠魯戴”──的錯舛。



在中國現代史上,自由主義從根本上來說是一種制度訴求。作為解決中國問題的“路徑依賴”,是胡適而非魯迅把建立一個自由主義的政治體制作為自己的終生追求,而英美憲政即其追求的樣板。如果我們認同胡適所認同的英美體制是自由主義政制的話──這在今天應該不成問題了吧──那麼,我們又在什麼意義上可以說魯迅是自由主義的呢?魯迅對中國問題的解決,其思路一正一反,正面“立人”,反面“改革國民性”。這當然也是一種“路徑依賴”。但兩種路徑顯然不是一回事。一是“制度依賴”,一是“啟蒙依賴”。它表征了中國現代史早期以胡適為代表和以魯迅為代表的兩種不同類型的知識分子所作出的不同的價值努力。

當然,五四時的胡適也是個啟蒙主義者,他把五四運動稱為“中國文藝複興運動”,把五四新思潮解釋為“再造文明”,把新思潮中的“輸入學理”直指為引進西洋的新思想、新文學、新信仰,這一切無不是啟蒙性質的。在這一點上,他與魯迅,或魯迅與他,無疑是同道(當然還有陳獨秀)。但,走出五四后的胡適,在未放棄思想文化領域內的啟蒙時,顯然更把注意力轉移到政治改良和制度建構的方向上,積極推行其政治自由主義的主張。

五四剛剛過去的一九二零年,胡適等即向北洋政府發起了《爭自由宣言》,要求確保講演、出版、集會、結社的自由,並要求制定人身保護法令、監督選舉等。一九二二年,胡適和上述那些發表宣言的人又發表了《我們的政治主張》,這個主張籲請政治改革、要求建立好政府(因而被稱之為“好政府主義”)。它提出的三項基本要求是:一、要求一個“憲政的政府”,二、要求一個“公開的政府”,三、要求“一個有計劃的政治”。這兩份政治宣言的思想資源無疑來自英美自由主義,胡適等試圖把英美自由主義在制度層面上的內容移植到當時的中國社會中來,這表明五四一代中國知識分子已經不滿足于思想文化領域內的觀念革命,而要過問政治了。當然,過問政治的知識分子不獨自由主義這一脈,比如左翼知識分子李大釗(他也曾在那兩份宣言上簽字)、陳獨秀等,也早已開始言政,並組建政黨了,只是路徑和自由主義不同而已。

那麼,魯迅呢。“兩間余一卒”,一九二二年的魯迅依然堅持啟蒙中的思想批判和文化批判,這從他的寫作或僅僅是寫作而不涉其他活動可以看出。就寫作而言,除了《端午節》、《白光》、《補天》等四、五篇小說和一些翻譯作品如《愛羅先珂童話集》外,收集在《熱風》中的十一篇雜文,俱圍繞文學、文化、批評、翻譯而展開。盡管當時魯迅沒有對胡適等人的言動發表意見,但不難推知,他對此至少是不以為然的。為什麼?在也是寫于一九二二年的《〈吶喊〉自序》中,魯迅依然堅持當年的看法,把改變國民性亦即“他們的精神”,視為解決中國問題的“第一要著”。魯迅這樣做,不是沒有緣由,目睹過辛亥革命的失敗,更早一點,還有戊戌維新的失敗,再后一點,又有二次革命的失敗,魯迅已不相信任何政治動作。直到一九二五年,在寫給許廣平的信中,魯迅還是單打一地強調:“此后最要緊的是改革國民性,否則,無論是專制、是共和,是什麼什麼,招牌雖換,貨色照舊,全不行的。”(1)林毓生先生指五四有“藉思想、文化以解決問題”的一攬子傾向,這一點當以魯迅為最。八年后,魯迅對胡適等人的政治動作終于有了一個態度,一九三零年所寫的《好政府主義》一文,矛頭雖然不是指胡適而是他的盟友梁實秋,但對“好政府主義”本身的冷嘲熱諷,也就表明了魯迅的價值傾向。這里,我無意對魯迅進行任何價值評價,不支持這個自身帶有幼稚缺點的“好政府主義”也不能說明其他問題。我只是指陳一種事實,根據這個事實,魯迅既然並不認同由“好政府主義”所包含的西方自由主義的憲政內容,甚至,連這個運動的同路人都不願做,那麼,至少就沒必要說魯迅是自由主義了。

魯迅之不是自由主義,更可以在二十年代末和三十年代初由胡適、羅隆基發起的“人權運動”可以看出。這一運動的序幕,是由胡適在一九二九年《新月》雜志上發表的《人權與約法》引發的。胡適這篇文章本質上是一篇政治批判,其批判所指,即當時的國民黨政府和蔣介石本人。一九二九年四月二十日,蔣氏國民政府下了一道人權保障的命令,聲稱“無論個人或團體均不得以非法行為侵害他人身體,自由,及財產”。胡適針鋒相對指出:“命令所禁止的只是‘個人或團體’,而不曾提及政府機關。個人或團體固然不得以非法行為侵害他人身體自由及財產,但今日我們最感覺痛苦的是種種政府機關或假借政府與黨部的機關侵害人民的身體自由及財產。”甚至,文中還舉了這樣一個例子,安徽大學的一個校長,因為言語上頂撞了蔣介石,遂被拘禁多日,面對這種非法行為,其家人只能到處求情,卻“決不能到任何法院去控告蔣主席”。對此,胡適明確指出:“這是人治,不是法治”。那麼,什麼是法治?胡適指出:“法治只是要政府官吏的一切行為都不得逾越法律規定的權限”。所以,胡適下面以著重號的方式呼籲 :“在今日如果真要保障人權,如果真要確立法治基礎,第一件應該制定一個中華民國的憲法”。(2)這篇文章所流貫的自由主義精神自不待言,它的反專制的意義即使在今天依然無法低估。和當年的《我們的政治主張》相比,中國自由主義知識分子無疑比以前前進了一大步,他們在立與破兩個方面同時出手,既要求英美式的憲政制度,又毫不留情地批判國民黨專制。更難能可貴的是,胡適的鋒矛並不避諱蔣介石本人。胡適這種挺身而出的體制批判和批判主子,一般不為魯迅所取。魯迅的策略是“壕塹戰”,戰斗的性質是魯迅自己所說的“文明批評”和“社會批評”,批評矛頭大凡對准的也是主子的奴才──批判奴才的卑劣表現,比如“三幫”:幫忙、幫閒乃至幫凶。而“人權運動”中的胡適等自由主義知識分子,這次恰被魯迅鎖定在“三幫”之列。

一九二九年,《新月》“人權運動”發始,魯迅也就開始了對“新月”的批判。《新月社批評家的任務》就是諷刺新月人對當下現實的不滿,指出他們:“盡力地維持了治安,所要的卻不過是’思想自由‘”。(3)當胡適被國民黨“警告”、新月書店被查封、雜志亦被沒收因而“人權運動”落幕后,魯迅的批判並沒有終止。這從下面的個案可以看出。一九二九年年底,胡適為新月同人(羅隆基、梁實秋)關于人權文章的合集作《人權論集序》,聲稱:“我們所要建立的是批評國民黨的自由和批評孫中山的自由。”文末,為坦明心跡,胡適引用了一個“鸚鵡救火”的故事,表白自己和同人之所以為中國人權而努力,是因為“我們的骨頭燒成灰終究是中國人,實在不忍袖手旁觀。”(4)針對胡適這篇文章,一九三三年,魯迅撰文指出:“鸚鵡會救火,人權可以粉飾一下反動的統治。”在繼而以泛指的方式默認胡適為“中國的幫忙文人”后,魯迅擷詩四首以刺,其末曰:“能言鸚鵡毒于蛇,滴水微功漫自誇,好向侯門賣廉恥,五千一擲未為奢。”(5)該詩最后一句是指胡適在長沙講演一次,當地何將軍給了五千元的講演費。

需要指出,魯迅寫此文,主要是出于對胡適如下言論的憤怒:“任何一個政府都應當有保護自己而鎮壓那些危害自己的運動的權利”。(6)胡適的話是針對中國民權保障同盟要求國民黨釋放政治犯而言的。胡適反對這一主張,因為政治犯意在顛覆政府。而“同盟”主張釋放政治犯,實際上就是認同了對政府要求革命的自由權。胡適的這一言動始終被認為是對自由主義的背叛,一個自由主義者完全站在體制立場說話,還有什麼自由主義可言。但,今天的我盡管可以對胡適這一表現予以嚴厲的批判,卻無法說胡適這一表現背叛了自由主義。我寧可說這恰恰是自由主義在中國表現出來的一種軟弱,當然更是中國式的自由主義的悲哀,同時也是胡適本人對自由主義的某種程度的誤解。英美自由主義的自由是一種法治下的自由,而法治的形成則是一種體制的構架。胡適作為一個改良主義者,他總是主張在現有體制內以改良為主漸進式地推動自由,而反對用暴力革命的方式推翻現體制。在胡適看來,可以對其改良的體制之“惡”比之要推翻這個體制所造成的內戰之“惡”,就其危害來講,毋寧更小。這是一種“兩害權輕”的策略,完全可以說胡適在這個問題上犯了糊塗,自由的確需要體制,但也得看清這是個什麼性質的體制;盡管如此,我們卻不能說胡適認同專制體制而背叛了自由主義。胡適從來沒有認同過專制體制,就像他從來也沒有背叛過自由主義。他和這個體制的分分合合,無非是想從中作“得寸進寸,得尺進尺”的改良。這是改變中國的兩條道路:“體制內的改良”和“體制外的革命”,中國的自由主義者往往選擇前者,而蘇俄式的社會主義者往往選擇后者(如果讓今天的我來發言,第一條道路能理解,第二條道路不贊成,但兩者都不是我個人的選擇,就像我欣賞第一條道路的“改良”和第二條道路的“體制外”,因此,我個人的選擇是改良路徑上的獨立知識分子的“體制外批判”)。如此說來,無論當年的魯迅,還是今天的我們,對胡適的批判,就不是在批判胡適背叛了自由主義、背叛了人權,而是在批判這種以胡適為代表的、改良式的自由主義“本身”。自由主義不是不可以批判,比如今天的“新左派”就在激烈地批判;但,需要指明,這種批判就像“新左派”一樣,是社會主義性質的,它表現為社會主義革命對自由主義改良的批判。

魯迅之不是自由主義者,除了他對中國式的自由主義批判外,還在于他自己所表明的對自由主義不感興趣的態度。一九二八年,魯迅在翻譯日本學者鶴見佑輔《思想‧山水‧人物》一書的“題記”中明白地說:“作者的專門是法學,這書的歸趣是政治,所提倡的是自由主義。我對于這些都不了然”。那麼,魯迅又為什麼要翻這本書呢?原來魯迅感興趣于其中的“關于英美現勢和國民性的觀察”。(7)這至少表明,一九二八年的魯迅,其現實關懷依然是國民性的問題,而非政治上的努力,包括什麼自由主義。這再一次表征了我上文所說的五四一代知識分子的不同的“路徑依賴”,亦即胡適的“制度依賴”和魯迅的“啟蒙依賴”。但這里並不僅僅是兩種路徑孰輕孰重的問題,因為,很快地,魯迅在下文又說:“那一篇《說自由主義》,也並非我所注意的文字。我自己,倒以為瞿提所說,自由和平等不能並求,也不能並得的話,更有見地,所以人們只得先取其一的。”(8)我以為,這段文字乃是魯迅棄取自由主義的一個關鍵性旁白,也是他晚年所以選擇左翼為其政治歸宿的思想契機。自由與平等並無實質性衝突,但自有其內在緊張。英美自由主義是自由優先,然后再微調兩者關系,使之不斷達于新的平衡。然而,當自由和平等“不能並求”的對立為魯迅接受后,魯迅因為選擇了平等也就對自由主義徹底地持一種對立態度了(這不禁使人類似地想起九十年代中國自由主義主要是經濟自由主義和新左派在自由與平等問題上的對立)。

也正是出于對平等的追求,向左轉的魯迅,成為一個蘇俄式的社會主義者。因為,從社會主義理論角度,被壓迫階級推翻統治階級的革命就是打破人類最大的不平等,而蘇俄社會主義就是靠這種意識形態起家、發展乃至成功的。它的成功,使素有底層情結和庶民心態的魯迅看到了“一個簇新的,真正空前的社會制度從地獄底里湧現而出。”(9)至此,始終堅持啟蒙的魯迅,終于走出了“兩間余一卒”的徬徨,堅定不移地作出了自己一生中的政治選擇,並且再也沒有改變過。于是,我們看到了這樣一幅圖景:五四兩位最優秀的知識分子,一個從啟蒙理性遙遙奔赴蘇俄社會主義,一個依啟蒙理性力踐英美自由主義,兩者可謂“漸行漸遠漸無窮”。對于這樣一種情形,我不作任何評價。我所尊敬的兩位知識分子的不同選擇,如果僅從雙方“意圖倫理”的角度,我都能予以歷史語境中的同情。但如果從“責任倫理”的角度,雙方的差別,可謂霄壤。至于它們的歷史結果,大家都知道了。我只是想指出,就像英美自由主義和蘇俄社會主義在政治制度上的對立是無庸置疑的一樣,胡適屬右,魯迅屬左,這一事實,也無庸置疑。把心儀蘇俄社會主義的魯迅說成自由主義(魯迅自己會答應嗎?),猶如把心儀英美自由主義的胡適說成是蘇俄社會主義(胡適也許會一笑置之),而這,于(事)情于(學)理都是說不通的。



否認魯迅是自由主義,並不否認魯迅熱愛自由;肯定魯迅熱愛自由,卻不能肯定他就是自由主義。這看起來吊詭,但,情事如此,理固其然。未諳此點,則魯迅極易被認為自由主義者。

這種錯認,甚至體現在自由主義者的胡適身上。一九九九年,周策縱先生為國內舉辦的胡適思想研討會作詩兩首,其二曰:“錚錚鐵骨自由身,魯迅終為我輩人。四十三年前告我,一言萬世定猶新。”詩后附有說明:“五十年代中期胡先生曾告我:’魯迅是個自由主義者,決不會為外力所屈服,魯迅是我們的人。’今言猶在耳,恍如昨日也。”(10)我不知胡適談論魯迅時的具體語境,僅從這句話,實在看不出兩者之間有什麼因果推定。一個自由主義者並非不被外力所屈服,胡適自己就常常與外力妥協。不被外力屈服也並非一定是自由主義,獨立特行的毛澤東誰都不服又與自由主義何幹?骨頭硬不硬與自由主義原沒必然聯系。那麼,胡適是在什麼意義上指認魯迅是自由主義呢?由于魯迅無論外在壓力如何,都能保持自己的思想自由和個性自由,並且都能為這兩種自由而積極抗爭。我以為,正是欣賞魯迅的這一點,胡適方有上述的認同。事實上,不獨胡適,九十年代中國知識界對魯迅的自由主義體認,很多都是以此立足。在他們看來,自由主義的核心理念即“個人自由”(主要包括思想自由和個性自由),它的哲學底蘊,即“個人主義”。魯迅,尤其是早年,對個性主義和個人主義的張揚比任何一個人都更堅決和徹底。所以,在個人自由和捍衛個人自由的踐履上,魯迅就成了堅定的自由主義者。

《今日思想界的一個大弊病》是胡適三十年代的一篇文章,該文針對的是當時思想界喜歡亂用名詞的風習。胡適舉朋友陶希聖的文章為例,陶文在某個段落中,用了一連串的“自由”,胡適作了統計,說這里“自由”用了六次,至少表達的是三個不同的意義。三個不同意義的自由,“顛來倒去,忽上忽下,”“使人眼睛都迷眩了”。他把這種“濫用名詞”的毛病稱之為“文字障”、“名詞障”,是“思想上的絕大障礙”。對此,胡適指出:“名詞是思想的一個重要工具。要使這個工具確當,用的有效,我們必須嚴格的戒約自己:第一,切不可亂用一個意義不曾分析清楚的抽象名詞。”(11)胡適雖然說的是作文,但,落實在這里,當我們試圖用一個詞大而化之地指陳某個對象時,胡適的話具有同樣的警示意義。“自由”作為一個抽象名詞,在不同的思想體系中具有不同的含義。如果我們對它不曾分析就加以運用,和陶文一樣,則將陷入胡適所說的“文字障”。因此,胡適問道:當你用“資本主義”這一名詞時,“你得先告訴我,你心里想象的是你貴處的每月三分的高利貸,還是倫敦、紐約的年息二厘五的銀行放貸。”(引同上)同樣,我也可以仿問,你說魯迅是自由主義,那麼,魯迅的自由是屬于自由主義思想體系的呢、還是非自由主義思想體系的?

不妨看看魯迅當年是如何談論自由的吧:

“人必發揮自性,而脫觀念世界之執持。惟此自性,即造物主。惟有此我,本屬自由……自由之得以力,而力即在乎個人……。故苟有外力來被,則無間出于寡人,或出于眾庶,皆專制也……眾意表現為法律,吾即受其束縛,雖曰為我之輿台,顧同是輿台耳,去之奈何?曰:在絕義務。義務廢絕,而法律與偕亡矣。意蓋謂凡一個人,其思想行為,必以己為中樞,亦以己為終極:即立我性為絕對之自由者也。”(12)

作為比較,不妨再看英國學者霍布豪斯談自由的一段文字:

“普遍自由的第一個條件是一定程度的普遍限制。沒有這種限制,有些人可能自由,另一些人可能不自由。一個人也許能夠按照自己的意願行事,而其余的人除了這個人認為可以容許的意願以外,卻無任何意願可言。換言之,自由統治的首要條件是:不是由統治者獨斷獨行,而是由明文規定的法律實行統治……我們可以從中得出一個重要結論,即自由和法律之間沒有根本性的對立。相反,法律對于自由是必不可少的。”(13)

把以上兩種自由的談論放在一起,即可見它們是針鋒相對的。這不奇怪,因為,它們屬于不同的思想體系。這個不同,首先不在于自由是什麼,而在于它們對自由的態度。
( 創作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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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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