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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各盡所能(下)
2005/06/08 13:46:01瀏覽59|回應0|推薦0
論各盡所能(下)(點計數: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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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延明 http://www.pen123.net.cn 2002-11-9 8:06:44 士柏咨詢網

(三)
空想共產主義者提出了"各盡所能,各得所需",這是他們的成就。然而因為他們僅僅從理性、從人的一般本性出發提出這種要求,不能根據社會發展的客觀規律說明各盡所能,各得所需所必需的物質條件,所以,在他們那里,各盡所能,各得所需只能是一種空想。馬克思認為,各盡所能,各得所需不是在任何條件下都能夠存在的。在《哥達綱領批判》中,馬克思根據對社會發展規律的深刻了解,說明了各盡所能,各得所需所必需的物質條件。經過這種說明,各盡所能,各得所需就不再是一種空想,而成為一種科學的概念了。經過這種說明,各盡所能,各得所需的思想也就成了馬克思的科學共產主義學說的重要組成部分。
那麼,撇開"各得所需",馬克思認為,他所說的那種"各盡所能"需要什麼樣的條件呢?
第一,迫使人們奴隸般地服從分工的情形必須已經消失。所謂迫使人們奴隸般地服從分工的情形,就是不同的勞動者與不同的勞動職能之間固定結合的情形,這種分工是勞動者分工 。在還存在著勞動者分工的時候,一個人往往被終身束縛在一種職業里,僅僅與一種勞動職能相結合。當某種勞動職能需要的人數夠了的時候,其他的人就不能再從事這種勞動,而只能從事別種勞動。因此,人與勞動職能的固定結合具有一種排他的性質。對于這一點,普列漢諾夫在《論個人在歷史上的作用》一文中以拿破崙為例曾經做了很透徹的說明。我認為,人之所以從事某種職業,除了取決于社會需要和個人能力外,還取決于:一、他所在地區的地理資源條件和經濟文化發展水平,這個因素決定著有哪些職業和什麼水平的勞動可以供他選擇(當然在非勞動者分工條件下這個因素也起作用,它決定著勞動者可以從事些什麼勞動)。二、他所從屬的社會集團的地位、他的家庭的地位,以及他與別的個人交往的性質和程度。在共產主義社會的初級階段里,雖然社會集團和家庭的因素不再存在了,但是他與別的個人交往的性質和程度的因素對于他從事什麼職業還是有作用的。所有這些,都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就是說,個人從事什麼職業,是由多種因素決定的,其中大部分因素不以個人的意志為轉移。在這種情況下,只有-部分人,往往只是一小部分人,能夠自由選擇自已的職業,另一部分人,往往是大多數人,則不能夠自由選擇自己的職業。后一部分人,為了謀生,往往不得不從事自己所不願意從事的職業,固定地承擔著某項自已並不願意承擔的勞動職能。當人從事著自己所不適應又不願意從事的勞動的時候,是不能充分地發揮自己的體力、智力和創造能力,實現自己的個性的。另外,在存在著勞動者分工的條件下,一個人即使從事了自己所願意從事的勞動,能夠在自己最適應的勞動職能上顯示出自己對別人的優勢,他也只是在這一個領域內得到了深度上的表現和發展,而不能使他各方面的潛能都表現出來和發展起來,不能實現他的個性的豐富性。就是說,一個人即使是從事了自己願意並且適應的勞動,只要固定在這種勞動職能上,他也不能實現既有廣度又有深度的盡其所能。
人要想自由地充分地表現和發展自己的體力、智力和創造能力,實現自己個性的豐富性和多樣性,就必須能夠自由地從一種勞動轉換到另一種勞動,通過這種轉換去從事多種多樣的勞動和活動,而這只有在把人終身束縛于某種職業的勞動者分工已經消滅的條件下才能夠做到。
第二,生產力水平必須很高。這種很高水平的生產力以自動化的生產工具系統為其標志。在這種生產力水平上,沉重的、重複性的、單調的生產動作將由自動生產工具系統承擔,人將由直接生產者變成生產過程的監督者和調節者。只有在這種生產力水平上,物質生產勞動才會由一種重負變成一種輕松愉快的事情。只有在這種生產力水平上,社會財富的一切源泉充分湧流才有可靠的基礎。
第三,社會財富的一切源泉必須已經充分湧流,從而使社會所有成員的一切合理需要都能夠得到滿足,不必為了求得生存而以自己的勞動與社會即其他勞動者提供的以生活資料形式存在的勞動進行等量的交換。
第四,勞動本身必須已經成為人生活的第一需要。在勞動者分工已經消失,人可以從一種勞動自由地轉換到另一種勞動,生產勞動已經成為輕松愉快的事情,社會財富的豐富已經使人無須僅僅為了謀生而勞動的條件下,這是完全可以做到的。此時,人出于自己要求活動的天性,為了証實和實現自己的能夠認識世界和改造世界的社會的人的本質,就要勞動,勞動是人的"內在的必然的需要","是自由的生命表現,因此是生活的樂趣" 。此時,"個性的勞動也不再表現為勞動,而表現為活動本身的充分發展" 。
有了這些條件,各盡所能就不再是空想,而站立在現實的基礎之上了。有了這些條件,馬克思所說的那種各盡所能就能夠實現了。指出這些條件,對各盡所能原有含義沒有任何改變。
從上面所闡述的條件中,可以看出,在這種各盡所能中產生出來的個人勞動量與社會以生活資料形式給予個人的勞動量之間沒有等量交換的關系。它完全出自人的內在需要,嚴格說來,與分配原則並沒有直接的聯系。
在馬克思那里,"各盡所能"與"按勞取酬"不相聯系,本來已經不言而喻了。然而,由于這一點與當前流行的觀點大不一樣,所以,為了幫助讀者理解這一點,還有必要進一步說明一下二者的條件是如何截然不同。
按勞取酬,是社會根據勞動者在生產中付出的勞動量付給他物化著同量勞動的生活資料的分配原則。它是勞動交換過程后半段的一個原則。所謂勞動交換,就是在生產階段,勞動者個人把自己的流動形態的勞動直接交給社會。在分配階段,社會再把自己占有的物化著其他勞動者提供的勞動的生活資料直接分配一份給他,而他的勞動也物化在產品里直接分配給了其他勞動者。這樣,通過勞動者個人與社會之間的勞動交換,勞動者個人之間一種形式的-定量勞動與另一種形式的同量勞動就交換了。它是在生產與分配前后銜接,結成一個整體的統一過程中完成的 。在勞動交換的場合,勞動者在生產階段所從事的勞動,是否為勞動者所喜愛,是否最能發揮該勞動者的特長,是不問的。
按勞取酬所需要的條件即勞動交換所需要的條件是什麼呢?
勞動交換的可能條件也就是使它與商品交換相區別的條件因為與本文所述的問題無關,這里就不說了。只說勞動交換的必要條件。
馬克思設想,在社會由資本主義形式進入共產主義形式的初期階段,把人終身束縛于某一種職業的勞動者分工還存在,人們還不能根據社會的需要和自己的意願自由地選擇和變換自己的工作,生產力水平還沒有使勞動成為完全輕松愉快的事情,進行勞動仍然是一種沉重的負擔。對于大多數人來說,還不可能為了滿足自身對于勞動本身的需要而願意無償地付出勞動。同時,這時物質財富也還沒有充足到能夠滿足社會所有成員一切合理需要的程度,因而社會還不能按照勞動者的個人需要直接分配生活資料。在這種情況下,社會只能把個人的消費與他付出的勞動直接聯系起來,用支付凝結著一定量勞動的生活資料去換取勞動者提供的同量勞動的辦法,來取得為社會存在和發展所需要的勞動,並促使勞動者在勞動節約的基礎上提供越來越多的勞動。這就是說,在這種條件下,社會必須實行勞動交換的原則,在分配領域,就是必須實行按勞取酬。
由本文所述的各盡所能的條件和按勞取酬的條件,可以看出:決定著各盡所能的條件和決定著按勞取酬的條件不但是完全不同的,而且是截然相反的。既然如此,各盡所能與按勞取酬就不能並存,不僅不能互相聯系,而且還互相排斥。正是這種互相排斥使共產主義社會的初級階段和高級階段互相區別開來。當然,使高級階段區別于初級階段的還有與"各盡所能"並存的"各得所需"。我在這里想要強調的只是,"各盡所能"並不是個虛襯"各得所需"的概念,在馬克思那里,它同"各得所需"地位一樣重要,它同"各得所需"一樣使高級階段與初級階段區別了開來。
(四)
第一個把"各盡所能"與"按勞取酬"聯系起來的是斯大林。他是這樣說的:"’各盡所能,按勞取酬’,--這就是馬克思主義的社會主義的公式,也就是共產主義的第一階段即共產主義社會的第-階段的公式。"
斯大林還說,在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取酬"時,勞動還沒有從生存手段變成人們的第一需要,變成為社會謀福利的自願勞動,因而人們將按自己的勞動來領取工作報酬□。這樣,斯大林就說明了他所說的"各盡所能,按勞取酬"的條件。
從斯大林所說的"各盡所能,按勞取酬"原則依存的社會條件看,與馬克思所說的勞動交換依存的社會條件是相同的。因此,我們可以判定,斯大林所說的按勞取酬與馬克思所說的勞動交換中包含的按勞取酬的含義是一致的。在"按勞取酬"這個概念里,斯大林沒有改變馬克思原來賦予它的含義。另外,我們又知道,在馬克思的概念中,各盡所能與按勞取酬是不能並存,互相排斥的。既然在斯大林那里,"按勞取酬"與馬克思的概念含義一致,那麼斯大林所說的"各盡所能"的含義就必然與馬克思所說的"各盡所能"的含義不一致。如果一致,它就不能在按勞取酬所依存的社會條件中存在。
這樣,把"各盡所能"與"按勞取酬"聯系起來以后,"各盡所能"的含義就改變了。
在"按勞取酬"的條件和含義都不改變的情況下,因為人從事某種勞動主要不是出于表現自己能力的需要,而是為了滿足勞動需要以外的需要,即為了謀生,為了換取生活資料(否則就不需要實行勞動交換了),所以這個"各盡所能"的"能"必須與"按勞取酬"的"勞"發生聯系,必須與"勞"相一致。因此,在"按勞取酬"的制約下,"各盡所能"的含義只能是:勞動者在通常由社會安排而不是由自己選擇的某種固定不變的勞動中,盡其所能地提供自己最大限度的勞動量。在這種固定不變的勞動中,勞動者所盡的能是只有深度沒有廣度的。因為勞動者能夠從事的勞動往往不是他自由選擇的,所以不一定是他喜愛的和最能發揮他的特長的。至于表現和發展他的個性,那就更談不上了。這就是斯大林所說的與"按勞取酬"相聯系的"各盡所能"的新的含義。
其實,在等量勞動相交換的場合,勞動者付多少勞,就得多少酬,要想多得酬,就需多付勞,"按勞取酬"原則本身就可以促使勞動者付出盡可能多的勞動量,不需要另外再對勞動者提出盡其所能的要求。也就是說,"按勞取酬"並不需要上述這種新的含義的"各盡所能"作為它的條件。有了"按勞取酬"的原則,提出這種新的含義的"各盡所能"並不是必要的。因此,在這種場合的"各盡所能"並沒有經濟上的實質性的意義。
然而,話又要說回來。盡管這種與"按勞取酬"相聯系的"各盡所能"沒有經濟意義,提出這一口號卻也沒有什麼害處。它至少可以表示社會向勞動者個人提出的一種道義要求,即要求勞動者在節約勞動的基礎上,盡可能地向社會多付出勞動量。這種要求,對于促進生產的發展,促進社會的進步,還是有積極意義的。何況,現在各社會主義國家普遍都使用這種說法。只是,我們在肯定這種道義要求的積極意義的同時,不應忘記馬克思所說的"各盡所能"原有的科學含義。

刊登于《馬克思主義研究》1986年第1期
( 創作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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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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