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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集中制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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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集中制剖析(點計數:1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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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延明 http://www.pen123.net.cn 2002-11-18 10:35:31 士柏咨詢網


民主集中制是蘇聯共產黨、中國共產黨等無產階級政黨的內部組織原則。
有人說民主集中制是馬克思恩格斯創造的。例如,有人說:"馬克思恩格斯始終堅持民主集中制這一基本思想。" 有人說,共產主義者同盟和第一國際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組建和活動的 。有人說,在馬克思恩格斯參與創建的無產階級政治組織中已經具備了民主集中制的精神,只是他們沒有使用"民主集中制"這個詞而已 。如此等等。我認為,這是對民主集中制和馬克思恩格斯政黨學說兩者都缺乏研究而產生的誤解。只要看完本文,就會明白這樣說的根據。
在人類歷史上,民主集中制這個術語雖然不是列寧獨創的 ,但是蘇共使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卻是列寧提出並賦予其內涵的。1905年12月,俄國社會民主工黨布爾什維克"代表會議確認民主集中制原則是不容爭論的"。1906年3月,列寧在《提交俄國社會民主工黨統一代表大會的策略綱領》一文中說:"黨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是現在一致公認的原則" ,從此開始正式使用這個術語。這一年,俄國社會民主工黨的"四大"通過黨章明確宣布:"黨的一切組織是按民主集中制原則建立起來的"。由俄國社會民主工黨布爾什維克派發展而成的蘇聯共產黨繼承了這一組織原則。
民主集中制並不是列寧在建黨伊始就有的主張。在創建俄國無產階級政黨的過程中,列寧最初提出的組織原則並不是民主集中制,而是集中制。當時,針對俄國社會民主工黨在第一次代表大會不久即出現的松散和混亂現象,他提出,為了"徹底擺脫狹隘的地方分散性",應該建立一個統一的"集中制的黨" 。"集中制思想"應該是"作為建黨基礎的基本思想" 。具體地說,應該由"十來個"富有天才的職業革命家組成黨中央;中央委員會"處理一切全黨性事務" ;中央領導全黨就像樂隊指揮員對樂隊進行指揮一樣,不允許有任何不合拍的地方 ;每個地方組織和每個黨員都必須向領導中心負責,或者說,有"服從中央的義務" 。"黨的下級機關應當服從黨的上級機關。" 與此同時,列寧批評了當時黨內經濟派所主張的"廣泛的民主原則"。他認為,如果要實行"廣泛的民主原則",必須具備"兩個必要條件:第一,完全的公開性;第二,一切職務經過選舉。" 但是在沙皇專制制度下,公開性根本談不到。沒有公開性,多數人便不了解某一位革命家起初做過什麼,后來經歷過什麼變化,在困難的時候表現得怎樣,他的品質一般說來又是如何。在這種情況下,黨員群眾怎麼可能選舉出合適的人擔任某種職務呢?而且,在專制制度下,實行"廣泛的民主原則"只會便于警察廣泛地破壞黨的組織。
到了1905年革命時期,沙皇政府被迫承認了人民的集會、結社和出版自由,俄國社會民主工黨的活動條件發生了變化。這時,列寧才主張在黨內擴大民主,"採用選舉原則" 。1905年9月,他在《德國社會民主工黨耶拿代表大會》中提出要"實行徹底的集中制和堅決擴大黨組織內的民主制" ,把民主原則引入組織制度,由此就形成了民主集中制的概念。
民主制與集中制本來並不是對應概念。與民主制對應的概念是君主制,與集中制對應的概念是自治制。把民主與集中結合到一起,造就了一個既不同于民主制也不同于集中制的新事物。那麼這個新事物究竟是什麼呢?
《中國大百科全書‧政治學》的解釋是:"它是民主制和集中制的統一,是在高度民主的基礎上實行的高度集中。"
列寧本人,作為民主集中制的創立者,對它並沒有概括性的表述。《聯共(布)黨史簡明教程》對民主集中制的概括是:"(一)黨的各級領導機關從上到下按選舉產生;(二)黨的各級機關定期向自己的黨組織報告工作;(三)嚴格遵守黨的紀律,少數服從多數;(四)上級機關的決議,下級機關和全體黨員必須絕對執行。"
列寧創建了共產國際以后,把民主集中制推廣到了共產國際及其所屬的各國政黨中。1920年,列寧提出:"加入共產國際的黨,應該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建立的。" 中國共產黨作為由共產國際指導建立的新黨,作為共產國際的一個支部,自然從一出娘胎就實行了這種制度。
對于民主集中制的基本精神,毛澤東有一個十分簡潔的概括:"(一)個人服從組織;(二)少數服從多數;(三)下級服從上級;(四)全黨服從中央。" 在另一處,又說:"少數服從多數,下級服從上級,局部服從全體,全黨服從中央" 。劉少奇說:"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則是:少數服從多數,下級服從上級,個人服從組織,全黨服從中央。" 有的學者認為,這"四個服從""是黨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內容。" 中國共產黨歷次代表大會所通過的黨章雖然對民主集中制的表述不盡相同,對這4條的表述也有所差異,但是全都把這4條放在首位,其基本內容並沒有變化。1982年中共十二大通過的黨章把它表述為:"黨員個人服從黨的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全黨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
這些內容具有什麼意義?
其中,個人服從組織是個人成為黨員的條件,這是與個人成為公民不同的。在已經實行民主制的國家中,除了少數外來移民外,個人的公民權利和義務是生來就有的,一方面不需要自己去爭取,也不需要某個外在的主體個別賦予,另一方面又是不能自行免除的。而黨員的權利卻是以個人自願接受另一部分公民即先入黨的黨員制訂的黨綱、黨紀等等為條件向黨換取來的。個人服從組織所說的就是這件事。
領導機關經過選舉產生和少數服從多數屬于民主原則。少數服從多數同時就是民主本身所內含的集中,我們可以把它稱作平等成員之間的橫向集中。
而下級服從上級,全黨服從中央(它是下級服從上級的延伸)則是不平等成分之間的縱向集中,是與少數服從多數那種集中在性質上截然不同的集中,是民主本身所無法包含的那種集中。
不同性質的集中是權力系統中主權位置不同的反映。
任何一個獨立的權力系統都存在一個並且只存在一個本原的、最高的權力即主權。在各個權力系統里,主權是一切權力的來源,它決定著權力系統內權力從屬和行使的方向。以國家為例,如果我們把居民看成下級,把君主或者由居民選出的代表所組成的國家權力機關看成上級,那麼當主權在君主手里的時候,該系統內的權力就是自上而下逐級授予的。下級的權力既然來自上級,那麼自然就要服從上級,即實行縱向的集中。而當主權在全體選民(它是全體公民的一部分)手里的時候,該系統內的權力是自下而上逐級授予的,國家權力機關的權力既然來自全體選民,自然就要服從下級即全體選民。而全體選民決定事務的方式只能是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進行表決,即實行橫向的集中。因此,縱向的下級服從上級的集中是主權在上即主權在君的特征,而橫向的少數服從多數的集中則是主權在下即主權在民的特征。這兩種性質不同的集中分別與兩種類型截然不同的政治制度相聯系。
縱向集中制具有辦事效率高的優點。因此,在民主制中,為了獲得較高的效率,通常在權力機關委派的執行機關中實行縱向集中制。縱向集中制只在作為工具的執行機關這個局部範圍起作用,不在全局範圍內起作用,在全局範圍起作用的仍然是少數服從多數的橫向集中制。因為執行機關只是權力機關的工具,所以,只要權力機關保持全體成員公僕的性質不變,從屬于全體成員,那麼,執行機關內的縱向集中制就不影響整個制度的民主性質。
至于局部服從整體,則既可以具有少數服從多數的涵義,又可以在上級代表一定級別的整體時兼有下級服從上級涵義。因此,相對于少數服從多數和下級服從上級這兩個概念來說,局部服從整體是一個多義概念,或者說是寬泛概念。這個概念的獨立存在並不能取代少數服從多數和下級服從上級這兩個概念,並不能消除這兩個概念的區別,在實踐中,更不能取代這兩個概念的各自作用。因為這兩個概念具有相對不確定性,所以,后來人們在講民主集中制原則時事實上把它的內涵分解開來,只使用涵義准確、區別明顯的"少數服從多數"和"下級服從上級"這兩個概念,而不使用"局部服從整體"這個概念。
前面已經指出,民主集中制既不同于民主制,又不同于集中制,它具有自己獨立的內涵。那麼,在這種制度中,什麼成份占據主導的地位呢?或者說,上述民主集中制的幾條內容合在一起,所形成的總結果是什麼呢?
我們可以從各條在整個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入手來分析。
在民主集中制中,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僅存在于各級組織內部,不存在于不同等級的組織之間。只有當舉行全黨代表大會時,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才能夠在全局範圍內起作用,平時這個原則只能在局部範圍即各級組織內部起作用。平時在不同等級的組織之間,在全局範圍起作用的是下級服從上級的原則,包括全黨服從中央的原則。盡管中國共產黨的章程中把黨的全國代表大會與中央委員會並列為全黨服從的對象,然而,因為黨的代表大會是否舉行,何時舉行,怎樣舉行,代表怎樣產生,是由中央委員會決定的,代表候選人的提名事實上由中央決定並預先批准,沒有中央的同意和安排,全體黨員是沒有能力舉行代表大會的,所以不可能自行通過代表大會的形式使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在全局範圍起作用。黨的各級委員會雖然多數是由該級代表大會選舉出來的,但是不經過上級委員會批准就無效,因此該級委員會的權力不是該級代表大會自下而上授予的,而是上級委員會自上而下授予的。在實行民主集中制的政黨內,雖然存在著選舉制度,但是選舉對權力的形成和轉移並不起決定作用,黨的各級委員會的權力實際上是自上而下地逐級授予的。既然如此,那麼下級組織自然要服從上級組織。
因此,在民主集中制中,集中制處于支配地位,而民主制則處于從屬地位。下級服從上級,全黨服從中央的縱向集中處于支配的地位,而少數服從多數的橫向的集中則處于從屬的地位。毛澤東說:"事物的性質,主要地是由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所規定的。" 因此,雖然民主集中制不同于純粹的集中制,但是它的實質卻是集中制。
事實上,列寧自己就是這麼看的。他在說民主集中制的時候,對"集中制"使用粗體字,而對"民主"使用形容詞詞尾,意為"民主的",用來修飾"集中制"。並且,他在提出"民主集中制"術語以后,有時仍然使用"集中制"來表達"民主集中制"所要表達的意思。例如,在他說完"加入共產國際的黨,應該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建立起來的"以后,緊跟著就說:"在目前激烈的國內戰爭時代,共產黨只有按照高度集中的方式組織起來,在黨內實行近似軍事紀律那樣的鐵的紀律,黨的中央機關成為擁有廣泛的權力、得到黨員普遍信任的權威性機構" 。"無產階級實行無條件的集中和極嚴格的紀律,是戰勝資產階級的基本條件之一。"
成立初期的中國共產黨也是這麼看的。例如,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寫的《毛澤東傳》在敘述到1929年紅四軍七大時說"集權制(當時對民主集中制的稱謂)" ,就反映了當時中國共產黨人對民主集中制的認識。
在上述4條之外,民主集中制實際上還存在著一條沒有明言的十分重要的內容,那就是中央不服從任何人,或者說,中央誰也不服從。這一條盡管沒有說,但它就像門捷列夫元素周期表中的未知元素一樣,我們可以從它周圍已知元素的狀況測知它的存在並了解它的狀況。既然沒有說中央應該服從誰,那麼自然就是中央誰也不服從。如果全黨服從中央,而中央誰也不服從,那麼中央實際上就是主權者。這是從道理上說的。在實際生活中,主權位于黨的權力系統中的哪個位置,則要看具體的情況。
從各無產階級政黨產生方式的特點來看,由創始人組成的最初的中央是先天地擁有主權的。因為所有后來入黨的人都要以承認創始人所制定的綱領、章程和紀律為入黨條件,所有后來入黨者的黨員權利都是由創始人直接或間接賦予的。因而,由創始人組成的黨中央實際上便擁有主權。以后,就像君主制中具體君主的更換不改變主權在君的格局一樣,盡管黨中央的具體組成人員不時改變,對主權位于中央的格局卻並無影響。列寧明確地提出,黨的最高權力機關的實際代表,即中央委員會,必須由少數職業革命家組成。黨的各級組織的建立要由中央委員會批准 ,必須自上而下地建黨 。然而,俄國社會民主工黨后來在列寧的提議下,又引進了選舉原則,由黨員選出的代表組成代表大會,再由代表大會選舉中央委員會。單從這一事實看,主權便由此前的中央手里轉移到了代表大會手里。不但如此,列寧甚至還明確宣布,"服從總委員會這條紀律是以總委員會服從它的委托人,就是說服從各地委員會及其整體即黨代表大會為條件的。" 如果因為黨代表大會的代表是由全體委員選舉出來的,就明確宣布黨的代表大會服從全體黨員,宣布黨的一切權力屬于全體黨員,那麼主權者就會由中央轉變為全體黨員,從而使黨的組織原則由集中制變成民主制(因為黨代表大會處在全體黨員和中央委員會的中介位置,所以由它掌握主權的制度還不是民主制。不但如此,由于主權本身只能夠位于權力系統內兩極之中的一極上,不可能在兩極之間的中間地帶停留住,所以主權根本不可能最終被代表大會所掌握)。然而,列寧只說到總委員會要服從代表大會就停住了,沒有再進一步指明代表大會要服從誰,這樣就並沒有把全體黨員規定為主權者。列寧雖然在黨的組織原則中引入了選舉因素,但是並沒有把黨的組織原則改變為民主制。列寧引入的選舉做法與政黨由少數發起人為基點或核心,通過滾雪球的方式自內向外、由小向大地產生和生長方式相矛盾,因而只能在服從這種生產方式的前提下存在,只能處于對縱向集中制的從屬地位。這與主權掌握在下級即全體選民手里的民主國家制度是根本不同的。
既然主權本來就掌握在由創始人組成的最初的中央手里,是由他們后來在名義上交給代表大會的,那麼后來的中央事實上收回主權在黨員中自然就沒有什麼心理障礙。當代表大會選出的中央機關變成一種獨立于黨的其余部分的實體,獨斷專行,不再服從全體黨員的意志時,全體黨員通常並不覺得有抗議的必要。
這樣的機制,顯然與民主制不同,而與君主制或寡頭制(這是君主制的不徹底形式)相同。黨中央成員的權力除不可世襲並有一定期限以外,與君主擁有的權力已經差不多。何況,蘇聯共產黨和中國共產黨的實際情況是,真正掌握最高權力的並不是大約一年才開一次會的中央員委員會,而是由少數人組成的政治局或書記處,甚至是黨的領袖一個人。
馬克思恩格斯提出的無產階級政黨組織原則是不是這樣的原則即民主集中制呢?
我們不應該像有些論者那樣,僅僅根據他們的詞句中是不是既有"民主"又有"集中"來判斷,而應該看一看他們所說的"集中"究竟是哪一種集中。
馬克思恩格斯認為黨內應該有集中的領導,如果沒有集中領導,那麼黨就不能成為統一而堅強的組織,不可能有統一的行動,不可能使各種斗爭獲得成果。但是,這種集中又與以往秘密團體和宗派組織的集中和個人獨裁不同,它是通過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在民主的基礎上形成的。在他們的論著和他們參與制訂的無產階級政治組織的章程里,我們只看到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沒有看到下級從上級的原則。共產主義者同盟章程規定"所有盟員都一律平等" 。恩格斯提出根據黨內平等原則,"任何一個身居高位的人,都無權要求別人對自己採取與眾不同的溫順態度" 。那種把觸犯了某個領導人的人視為叛逆者的看法和做法,是絕對不能容許的。應當讓黨員監督和批評黨的幹部,"不要再總是過分客氣地對待黨內的官吏--自己的僕人,不要再總是把他們當做完美無缺的官僚,百依百順,而不進行批評。" 因此,馬克思恩格斯所說的集中,是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制所內含的橫向集中,而不是下級的服從上級的縱向集中,他們的組織原則是民主制,而不是民主集中制。實際上,他們自己也是這麼說的。恩格斯說,共產主義者同盟"組織本身是完全民主的,它的各委員會由選舉產生並隨時可以罷免,僅這一點就已堵塞了任何要求獨裁的密謀狂的道路。" 馬克思恩格斯明確主張國際工人協會這個組織"根據民主的原則進行管理" 。因此,說馬克思恩格斯也主張民主集中制是不符合事實的。民主集中制完全是列寧的首創。馬克思恩格斯的建黨實踐表明,在無產階級政黨內部實行民主制(因為與政黨生長方式相矛盾,故而實際上是不徹底的民主制)是有可能的。當然也誠如列寧所言,只有在民主的國家制度中,從事合法活動的政黨,才適合在自己內部實行"廣泛的民主原則"或民主制。
在縱向集中制中,下級只是執行上級的意志和意圖,對于所辦的事沒有決定權。上級可以讓下級講話,可以征詢下級的意見,但是不需要服從下級的意見。縱向集中制的這種特征,使得它只適合于君主制和作為執行機構的內部制度,而不適合全體成員有權決定重大事務的社會群體。如果縱向集中制越出作為執行機構的內部制度這個範圍,在全局範圍起作用,它必然會使整個組織的權力機制同君主制一樣。
本來,由部分公民組成的各個政黨內部實行什麼樣的組織原則,是各個政黨自己的私事,與黨外公民無關。然而,如果一個國家只有一個政黨執政,長期不變,情況就不同了。在這種條件下,執政黨內部的組織原則在實際上就成了國家政治制度的一部分,並且是核心的一部分。執政黨內部的民主集中制就使得整個國家的政治制度也成了民主集中制,實質就是集中制,全體選民所共同擁有的主權就在實際上被取消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從憲法的這些內容看,我國的政治制度是民主制。不僅中國,各現實社會主義國家的憲法都有類似的內容,因此,它們的政治制度全都是民主制。然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卻又宣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這種說法與憲法條文的上述實際內容是不相符合的,是自相矛盾的。出現這個矛盾的原因,是起草者沒有搞清楚我國的權力機關和執行機關實行的並不是同一個原則,機力機關實行的是民主制原則,而執行機關實行的是集中制原則,這是兩種不同的原則,不應該把不同機關實行的不同原則合在一起,混稱為民主集中制;是起草者沒有搞清楚什麼是民主制,什麼是民主集中制,沒有搞清楚我國憲法敘述的政治制度究竟是民主制還是民主集中制即集中制。而這樣混稱的客觀效果則是,為用集中制取代憲法所規定的民主制埋下了伏筆,留下了通道。
在實行自上而下的逐級授權制的情況下,人民群眾並不能真正決定國家權力機關上層人員的命運。國家上層人員的命運是自我決定的。他們作為一種統治集團實體,已經具有自己獨立的利益,實際上是自我產生的(盡管有時要履行選舉手續),又通過培養和指定接班人的方式自我延續,自我傳宗接代。國家上層人員是否忠于全體公民,能否很好地為人民服務,主要地取決于他們個人的覺悟、品質和能力等個別情況,而不是取決于使這些人升到國家機關上層的政治制度的選擇機制。這樣,就難免在實際上形成一個不受選舉制形式約束的、全體公民無法監督也無法影響其命運的特權階層。這個特權階層才真正擁有主權。
東歐和蘇聯現實社會主義制度垮台有多種原因,其在政治上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憲法所規定的人民主權沒有實現。公民在實際上處于無權地位。它們的政治制度實質上就是西方國家所攻擊的極權制度。在這種制度內,處于上級的人享有比處于下級的人多的各種利益。一個人要想獲得較多的利益,或者想對社會和國家多起一些作用,除了在等級的階梯上向上爬以外別無它途,並且這種制度使得向上爬在相當大的程度上要依靠對上級的人身依附來實現。當無產階級和勞動群眾還處在奪取政權和鞏固政權的尖銳的階級斗爭中,無產階級政黨的工作必須以階級斗爭為綱,因而嚴格的集中制還是斗爭獲勝的需要的時候,他們通常對于自己隊伍內部的這種不平等,這種對上級的無條件服從不但可以忍受,而且可以不介意。而當人民已經取得國家政權,急風暴雨式的大規模的階級斗爭已經過去,無產階級政黨的工作不再以階級斗爭為綱或者不應該再以階級斗爭為綱以后,包括無產階級在內的人民對這種制度就難以忍受了,其不滿就越來越強烈了。在新的條件下,這種制度使得相當多的公民不把這個政權看成自己的政權,而看成當權者們的政權,它穩固與否,傾覆與否,與己無關。因此,當資產階級政治勢力起來推翻這個政權時,不但絕大多數公民都有袖手旁觀,而且還有不少人參加了反政府的行列。
民主集中制或者集中制究竟起好作用還是壞作用,取決于實際上掌握著主權的少數最高領導者的立場、品質和能力。因此,民主集中制要求英主,要求掌握最高權力的人是忠誠于無產階級利益的馬克思主義者和卓越的政治家。然而,民主集中制本身卻保証不了產生英主,保証不了最高權力掌握在馬克思主義者手中,保証不了最高權力掌握在卓越的無產階級政治家手中。不但保証不了,因為它是上級選拔下級的制度,除了才幹和品質之外,上級往往是依被選拔者對自己個人忠誠與否來選拔幹部的,因此,它反而還在實際上排斥真正優秀的馬克思主義者和具有無產階級領袖素質的人進入各級領導崗位。在實行民主集中制的黨內,除了第一代領導人是傑出的革命家和政治家外,以后能夠提拔上去的人大多是聽話的、圓滑的、平庸的,甚至是善于拍馬鑽營、看風使舵和欺騙上級的人。在和平建設時期,即使提拔上去的不是利祿之徒,也大多數是事務官僚,基本上不懂政治,不會處理階級關系,不會從事無產階級政治斗爭。東歐和蘇聯已經發生的事實告訴人們,民主集中制阻止不了修正主義上台,阻止不了資產階級代理人篡奪黨和國家的最高權力。一旦修正主義者和資產階級代理人篡奪了黨和國家的最高權力,民主集中制立即就成了他們推行反革命修正主義路線,鎮壓黨內外馬克思主義者,複闢資本主義的很方便的現成工具。修正主義統治集團不需要對黨的組織制度加以改革,利用民主集中制直接就可以建立起資產階級獨裁。
當然,正如本文在前面已經指出過的那樣,民主集中制也並不是一無用處。當環境和形勢需要無產階級政黨以階級斗爭為綱,需要黨像軍隊一樣行動的時候,像斯大林說的那樣作為"工人階級的有組織的部隊"帶領無產階級進攻和退卻 的時候,例如在非法的狀態下奪取政權,已經失去政權需要重新奪回來,或者雖然不需要以階級斗爭為綱,但是面臨民族戰爭、大規模災難等等時,實行民主集中制是很恰當,很有效的。至于執行機構內部的集中制,即使是在整體上實行民主制的時候也是需要和可以的,執行機構內部的集中制同整體上的民主制從來就並不相悖。
因此,恰當的做法應該是,無產階級政黨在需要以階級斗爭為綱的情況下,以及在非常規的情況下採用民主集中制,而在不需要以階級斗爭為綱的情況下,在常規的情況下採用民主制,只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集中,不實行下級服從上級的集中。在民主制中,上級機關無權向下級組織發布命令,只能同下級組織協商辦事。當協商無效時,上級機關只能通過召開本級代表大會或者代表會議的方式,經過辯論,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表決,使問題得到解決。
民主與科學不是同一個範疇。就像君主個人的決定可能正確可能錯誤一樣,多數人所做的決定也可能正確可能錯誤。民主制同君主制最主要的區別在于,在民主制中,多數人可以自己決定自己的命運,而在君主制中,多數人不能決定自己的命運。因此,盡管多數人也可能做出錯誤的決定,然而,從社會全體成員的角度來看,民主制仍然比獨裁制對自己有利。何況,當多數人根據自己利益發現自己做出的決定有錯誤時,民主制可以使他們在相對較短的期限內由自己及時糾正錯誤。因此,盡管民主制也有不足之處,仍然應該是在黨和國家中位于最下層的人們所選擇的制度。

1999年7月31日
( 創作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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