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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8/01 16:21:14瀏覽1069|回應0|推薦0 | ||||||||||||||||||||||||||||||||||||||||
「中華民國臭氧協會」臭氧產品驗證作業規範-草案 2007年7月12日 第一條 宗旨 本規範期使會員廠商製造之臭氧產品,可由本協會之服務平台以優惠價格委託客觀公正之臭氧實驗室檢驗,並透過驗證標章之使用,供消費者辨識相關產品,以更進一步引導消費者選購協會會員所產製之商品,俾提升本產業之市場與服務水準。經本協會所委託代檢實驗室檢驗確認後,授與驗證標章之使用權,並於協會登載受驗結果供消費者查詢。 第二條 驗證標章之意義 「驗證」二字其代表意義為「中華民國臭氧協會代轉檢驗後,以標章證明該產品確有受驗並列管檢驗結果備查」,本協會之任務乃要確保所屬會員依規範使用本驗證標章,協會不為任一產品進行品質或安規的背書,該部份事涉層面廣泛且由政府主導,並最終由消費市場認定,協會不涉入產品效能判定。 第三條 驗證作業程序 申請驗證之會員廠商可填寫『臭氧產品驗證申請書』格式,備齊相關文件資料、檢驗樣機及驗證費用繳費證明,以郵寄方式或親送本協會申請。 一、申請驗證廠商資格須符合下列二項: 1. 需為本協會正式會員 2. 需領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營利事業登記證之合法廠商 二、驗證申請之文件與物件 備妥下列送件後,由本協會確認完整無誤後,轉交委託代驗實驗室。 1. 臭氧產品驗證申請書 2. 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加蓋公司章) 3. 送驗產品之照片2張(註明品牌及型號) 4. 送驗產品之樣機(需與驗證申請書一致) 三、檢測項目 依業界需求之重要性與實驗室之負載,擬先針對水質用之機款(臭氧輸出在500 mg/hr以下)開辦部份臭氧規格檢測項目,安全規格項目不在檢驗範圍內,詳如『臭氧產品驗證申請書』所示。 四、驗證報告書 採制式報告書,載明檢驗項目之結果,並加上本協會與代驗實驗室之雙用印,中、英文正本各一份寄回原申請單位。需額外申請該報告書,每份酌收處理費200元。所有相關費用皆由本協會開具收據為憑。 五、驗證結果登載 經本協會所委託代檢實驗室檢驗確認後,本協會保留副本一份,並獲原申請單位刊載確認後,授與驗證標章之使用權,登載受驗之產品型號與外型(不公佈細目規格)於協會網站平台供大眾查詢。 第四條 驗證標章之使用權與使用規範 1. 驗證結果獲原申請單位確認登載後,原申請單位可向本協會申購標章貼紙,協會酌收標準工本費。 2. 該標章已取得智慧財產局服務商標,自行印製屬侵權行為,並用以維護協會信譽與會員權利均等。 3.合法取得之驗證標章僅適用於原所申請送樣之同款型號機,不得應用於無申請檢驗之機款。當被消費者或業界舉發經本協會查證屬實,除取消原申請單位之所有產品之使用權外,並依廣告不實涉及詐欺函請訴訟。 4.當原申請送樣之機款涉及外觀或內部零組件變更時,需重新送樣驗證。 臭氧產品驗證申請書 中華民國臭氧協會 申請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申請單位 中文全名: 英文全名: 統一編號(自然人身分證號): 法定代表人: 聯絡人: 職稱: 聯絡電話: 手機: 聯絡地址: ◇ 受檢產品
中文品名: 英文品名: 中文品牌: 英文品牌: 產品型號: 電氣規格:電壓 V Hz 消費電力 W 產品類別:□水質處理用 □空氣處理用 □工業用 ◇ 申請檢驗項目
◇ 檢附物件 □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加蓋公司章) □產品照片2張(註明品牌及型號) □送驗樣機 □繳費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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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知識學習|商業管理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