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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臭氧協會協會標章使用規範 草案
2007/08/01 16:19:32瀏覽2302|回應0|推薦0

中華民國臭氧協會會員標章使用規範-草案

2007年7月12日

第一條 宗旨

規範期使會員廠商製造之臭氧產品,可在會員標章規範下,使用本協會之標章服務,經由協會之集中宣導與教育,藉此標章使用強化消費者購買之信賴與肯定。

 

第二條 會員標章使用之資格

    1. 需為本協會繳會費之正式會員

    2. 需領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營利事業登記證之合法廠商

 

第三條 會員標章之形式

本協會正式對外之標章,文字內容另加上會員編號xxxx,尺寸為直徑約2cm之圓形貼紙,圖式如附件。

 

第四條 會員標章之取得

可向本協會申購會員標章貼紙,協會酌收標準工本費。

 

第五條 會員標章使用規範

於使用會員標章期間,必須為協會之正式會員身份,並依章程繳交會費年費。當未依章程行使義務時,經催告一個月無效後,將自協會除名並於協會網路平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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