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4/03/20 10:47:47瀏覽574|回應0|推薦12 | |
. 「王金平確認國民黨籍案」已作出一審裁決。 「黨籍官司 王金平連勝」(103-09-26 臺灣高等法院二審宣判) - 此事本應撇開馬、王,客觀探討事件本身的是非價值, 始終落後十萬八千里之遙; P.S. 恐共族與黑色職業學生們說: ECFA & 服貿是洪水猛獸, 中共讓利給臺灣是「黃鼠狼給雞拜年」; - 50種產業公會 &「白色正義社會聯盟」要說: 有人願意當「雞」,我們沒意見, 但我們要成為老鷹、要成為Jonathan (天地一沙鷗) ,不是你們可以阻擋的!
http://udn.com/NEWS/BREAKINGNEWS/BREAKINGNEWS1/8573508.shtml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4/8574431.shtml
王案判得輕巧,卻顯重量不足【聯合報╱社論】 - 就在學生和群眾占領立法院議場之日,台北地方法院就王金平確認國民黨籍案作出一審裁決,判決王金平勝訴。此一結果,讓王金平可留在院長職位上,繼續收拾立法院的各種亂局,那是他必須接受的另一種社會審判。 從先前地院的假處分判決與高院駁回國民黨的抗告看,昨天的判決結果,並不令人意外。比較令人意外的,則是法官所引述的法理,認為國民黨撤銷王金平黨籍的處分,違反了《人民團體法》的規定;理由是,根據《人團法》,開除社員應該經過「會員大會」決議,而國民黨僅憑「考紀委員會」即作出嚴厲懲處,應屬無效。 這樣的認定,不僅一舉抹除了「政黨」作為「人民團體」的特殊性,也高度收縮了政黨對違規黨員的制裁權,將長久以來朝野政黨動輒以「黨紀」、「黨規」懲處黨員的鍘刀繳械。若此一判決成為判例,未來所有政黨將難以論懲黨員;包括日前因辱警遭民進黨開除黨籍的桃園議員羅文欽,是否可立即據此要求恢復黨籍? 進一步看,台北地院這樣的判決,可謂輕巧地閃過「關說案」的主題,選取了相對簡單的「私權糾紛」來論斷此案;僅根據《人團法》的精神,便否定了國民黨的懲處權,實是舉重若輕。此一判決,或許凸顯了程序正當性和結社民主的重要,甚至也可能符合國民黨意欲求和的心理;但整體觀察,判決論述卻讓人有重量不足之感。 事實上,此案一直以來的主要爭論點,是在「民事庭」可否受理政黨黨員資格的訴訟;亦即,民庭是否具有「審判權」。許多國家的司法權,對於政黨與宗教事務,基本上都採取尊重及不介入的原則;原因是,政黨結社本是基於理念的結合,沒有強制性。只有當黨員資格爭議影響到如民代的身分時,才交由「行政訴訟」來審理,重點則在「公權」身分的認定,而非民事訴訟的「私權」。過去台灣類似的訴訟都未深究此點,但在王案中「審判權」問題已成焦點,而主審法官從去年的「假處分」到本案判決,論述都過於簡略,相對於判決造成的法政影響顯不相當。 此案敗訴,對聲望連挫的馬英九而言,自是又一打擊。事實上,回顧去年九月政爭的波濤起伏,馬總統多次受挫,都敗在「程序」不備;包括黃世銘向他報告變成了「洩密」,也是程序跳躍。以王案的懲處為例,若當初經「中評會」而非「考紀會」決議,其代表性即不致有遭認定違反《人團法》之虞;然而,黨中央在處理過程中卻輕忽了這點。此外,諸如賴素如、李朝卿等人貪瀆遭訴,因未至「一審有罪」而未予開除;相形之下,王金平所涉關說案屬行政違失,卻驟遭撤銷黨籍,其間懲處標尺的落差,恐也是構成敗訴原因。 昨天地院的判決書,花了很多篇幅說明法院基於什麼立場過問政黨內部的權利義務關係;可見,法官對外界的質疑抱持戒慎恐懼。問題在,判決故意撇開檢審會已經檢驗過的王柯關說事實,卻託詞說「法院所追求的公平正義與政治折衝的利益妥協截然不同」,不免顯得太過矯情。試想,法官對於國民黨的程序之失下了如此重手,卻把王金平的關說事實輕輕撇到一旁不理,要說國民黨的懲處不符比例原則,法官在擒縱之間豈非更不符比例原則? 這次地院的判決,企圖在政黨處理成員黨籍問題上開闢出一番新的論述,未嘗不是好事;但回顧台灣過去的類似事件,司法作為始終因人、因黨而異,這次卻又添一樁。例如,林洋港、郝柏村搭檔參選對抗李登輝而被撤銷黨籍,林、郝提出假處分求保全黨員資格,法院卻以「無法證明損害」駁回;在許舒博案,法院認為他可能立委身分不保而准予假處分;而民進黨開除邱彰一案,法院則以「司法不干預政黨事務」駁回。對於如此分歧的審理,司法宜訂出統一見解,包括立委對司法權的介入,也應作出更清楚的規定。 要說這次判決是為王金平「量身打造」,或嫌牽強;但從判決書的長篇大論,我們看到了法官極端在意外界的評價,但最終仍未能釋眾疑。 |
|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