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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堅持「不信公理喚不回」,或是「識時務者為俊傑」?
2014/03/20 10:47:47瀏覽512|回應0|推薦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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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平確認國民黨籍案」已作出一審裁決。

「黨籍官司 王金平連勝」(103-09-26 臺灣高等法院二審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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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本應撇開馬、王,客觀探討事件本身的是非價值,
該著墨於「國會議長關說審理中的司法案件」是否得當?
民主社會的基本價值應該被確立,
否則司法遇到權貴就軟化或轉彎,
如此扭曲的「法治」,民主也就跟著走樣。
-
歹戲拖棚,此案已令人厭倦,
應該堅持「不信公理喚不回」?
或者是說「識時務者為俊傑」?
臺灣社會的法治精神,相較於歐美成熟的民主國家,

始終落後十萬八千里之遙;
若國會殿堂都可以任人踐踏至此,由此可見一般!


 

P.S.

 

恐共族與黑色職業學生們說:

ECFA & 服貿是洪水猛獸,

中共讓利給臺灣是「黃鼠狼給雞拜年」;

-

50種產業公會 &「白色正義社會聯盟」要說:

有人願意當「」,我們沒意見,

但我們要成為老鷹、要成為Jonathan (天地一沙鷗)

,不是你們可以阻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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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 victors, not victims!!

 

http://udn.com/NEWS/BREAKINGNEWS/BREAKINGNEWS1/8573508.shtml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4/8574431.shtml

 


 

王案判得輕巧,卻顯重量不足【聯合報社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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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學生和群眾占領立法院議場之日,台北地方法院就王金平確認國民黨籍案作出一審裁決,判決王金平勝訴。此一結果,讓王金平可留在院長職位上,繼續收拾立法院的各種亂局,那是他必須接受的另一種社會審判。

從先前地院的假處分判決與高院駁回國民黨的抗告看,昨天的判決結果,並不令人意外。比較令人意外的,則是法官所引述的法理,認為國民黨撤銷王金平黨籍的處分,違反了《人民團體法》的規定;理由是,根據《人團法》,開除社員應該經過「會員大會」決議,而國民黨僅憑「考紀委員會」即作出嚴厲懲處,應屬無效。

這樣的認定,不僅一舉抹除了「政黨」作為「人民團體」的特殊性,也高度收縮了政黨對違規黨員的制裁權,將長久以來朝野政黨動輒以「黨紀」、「黨規」懲處黨員的鍘刀繳械。若此一判決成為判例,未來所有政黨將難以論懲黨員;包括日前因辱警遭民進黨開除黨籍的桃園議員羅文欽,是否可立即據此要求恢復黨籍?

進一步看,台北地院這樣的判決,可謂輕巧地閃過「關說案」的主題,選取了相對簡單的「私權糾紛」來論斷此案;僅根據《人團法》的精神,便否定了國民黨的懲處權,實是舉重若輕。此一判決,或許凸顯了程序正當性和結社民主的重要,甚至也可能符合國民黨意欲求和的心理;但整體觀察,判決論述卻讓人有重量不足之感。

事實上,此案一直以來的主要爭論點,是在「民事庭」可否受理政黨黨員資格的訴訟;亦即,民庭是否具有「審判權」。許多國家的司法權,對於政黨與宗教事務,基本上都採取尊重及不介入的原則;原因是,政黨結社本是基於理念的結合,沒有強制性。只有當黨員資格爭議影響到如民代的身分時,才交由「行政訴訟」來審理,重點則在「公權」身分的認定,而非民事訴訟的「私權」。過去台灣類似的訴訟都未深究此點,但在王案中「審判權」問題已成焦點,而主審法官從去年的「假處分」到本案判決,論述都過於簡略,相對於判決造成的法政影響顯不相當。

此案敗訴,對聲望連挫的馬英九而言,自是又一打擊。事實上,回顧去年九月政爭的波濤起伏,馬總統多次受挫,都敗在「程序」不備;包括黃世銘向他報告變成了「洩密」,也是程序跳躍。以王案的懲處為例,若當初經「中評會」而非「考紀會」決議,其代表性即不致有遭認定違反《人團法》之虞;然而,黨中央在處理過程中卻輕忽了這點。此外,諸如賴素如、李朝卿等人貪瀆遭訴,因未至「一審有罪」而未予開除;相形之下,王金平所涉關說案屬行政違失,卻驟遭撤銷黨籍,其間懲處標尺的落差,恐也是構成敗訴原因。

昨天地院的判決書,花了很多篇幅說明法院基於什麼立場過問政黨內部的權利義務關係;可見,法官對外界的質疑抱持戒慎恐懼。問題在,判決故意撇開檢審會已經檢驗過的王柯關說事實,卻託詞說「法院所追求的公平正義與政治折衝的利益妥協截然不同」,不免顯得太過矯情。試想,法官對於國民黨的程序之失下了如此重手,卻把王金平的關說事實輕輕撇到一旁不理,要說國民黨的懲處不符比例原則,法官在擒縱之間豈非更不符比例原則?

這次地院的判決,企圖在政黨處理成員黨籍問題上開闢出一番新的論述,未嘗不是好事;但回顧台灣過去的類似事件,司法作為始終因人、因黨而異,這次卻又添一樁。例如,林洋港、郝柏村搭檔參選對抗李登輝而被撤銷黨籍,林、郝提出假處分求保全黨員資格,法院卻以「無法證明損害」駁回;在許舒博案,法院認為他可能立委身分不保而准予假處分;而民進黨開除邱彰一案,法院則以「司法不干預政黨事務」駁回。對於如此分歧的審理,司法宜訂出統一見解,包括立委對司法權的介入,也應作出更清楚的規定。

要說這次判決是為王金平「量身打造」,或嫌牽強;但從判決書的長篇大論,我們看到了法官極端在意外界的評價,但最終仍未能釋眾疑。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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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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