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民黨與民眾黨立法院黨團聯手之下,5日封殺賴清德總統所提名的檢察總長人選徐錫祥,並不令人意外。總統府7日僅表達遺憾,並稱將據行政院呈報依例指派代理人選,法務部已收到由原遭質疑「政檢兩棲」的徐錫祥從8日起代理檢察總長的公文,不僅規避國會監督,更是公然踐踏民主法治精神。

繞道取巧 凸顯政治介入

最高檢察署主任檢察官代理檢察總長不是首例。例如,前檢察總長陳聰明因特偵組偵辦前總統陳水扁家族弊案爭議辭職,由主任檢察官曾勇夫暫代,其目的為了要穩定當時特偵組運作;再如黃世銘因「馬王政爭」洩密案遭判有罪下台,由主任檢察官林偕得暫代,都是在不到一個月就完成新人選任命,可見代理僅是過渡權宜之策,並非長期運作模式。

再者,回顧檢察總長制度改變,原由法務部長提名、總統任命,沒有任期限制,以致屢遭質疑政治介入司法。例如,陳水扁任命掃黑、緝毒屢屢建功的盧仁發,盧卻因任內偵辦拉法葉弊案遭質疑濫權,後來扁又不顧司改團體反對,任命吳英昭,結果吳因為查賄不力和偵辦高捷弊案爭議請辭。

為了讓檢察總長任命具有民意基礎,朝野在民國96年修法,改採比照大法官任命模式,由總統提名,並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且設下4年任期保障、不得連任規定,藉此提升其權力來源的位階,取得抗拒政治壓力的憑藉,也能加速檢察首長的新陳代謝。

然而,在檢察一體原則下,檢察總長可以指揮監督全國檢察官,甚至介入個案偵辦,而檢察官對於檢察總長的命令則有服從義務,反而國會在行使同意權之後,便沒有了監督權。倘若檢察總長日後立場偏頗,又手握案件生殺大權,對司法公信力傷害不言而喻。換言之,儘管制度設計已力求中立,但事在人為,而由總統提名和任命,雖然經過立法院同意,若在政黨完全執政下,很難跳脫政治酬庸色彩。

不可諱言,歷任檢察總長都是資歷完備檢察界菁英、一時之選,卻仍屢在偵辦敏感政治性案件中落馬。當年陳聰明在國民黨封殺下,靠著民進黨結盟其他小黨出線,後來因與涉入陳水扁貪汙案的黃芳彥私宅聚會等爭議遭彈劾請辭;黃世銘亦因捲入政爭的洩密案被判刑下台。可見檢察總長任內若無法和政治保持距離,終將影響司法威信。

這次賴清德提名曾任國安局副局長、在檢察界並無顯赫戰績的徐錫祥,法界早就預期以其司法與政治界線不清,遭在野黨封殺早在預料之中。而法務部於今年2月調整其職務,以鋪設如遭立法院封殺仍可以主任檢察官一職代理,照常能夠行使檢察總長職權。如此「繞道」取巧的作法,反而更加凸顯政治力介入的企圖。

秉持中立 重新提名人選

即使《法院組織法》規定總統應在3個月內再提新的檢察總長人選,但已有大法官謝銘洋代理司法院長逾一年半的前例,此一灰色空間也讓徐錫祥未來恐得以長期代理行使檢察總長職權,立法院更無法發揮制衡監督力量。

徐錫祥在立法院審查時曾經表達,堅持在政黨更迭與政治角力的浪潮中,阻絕政治干預,確保檢察體系不淪為政爭工具,並且忠於國家、人民,不畏強權,但從以往負面案例來看,檢察總長很難不「遵從上意」、「投桃報李」,遑論代理身分,恐怕更難跳脫此一角色,消除人民對司法的疑慮。

政府必須依法行政,維持正常憲政運作是國家根本之道。賴總統應在法定期限內重新提出具高度公信力、遠離政治爭議的人選,而非透過代理安排延續既定布局。代理人亦應秉持中立原則,避免再度引發「政治酬庸」之議,否則最高檢察署擔負監督年底九合一大選查賄制暴的重責大任,一旦出現偏差,恐帶來政治災難。

當前朝小野大的政治現實,使人事同意權屢陷僵局,亦淪為政黨角力工具,更別說近年檢察官辦案屢遭質疑,司法公信力已跌至谷底的事實。檢察官既然代表國家行使公權力,維護社會公義,檢察總長更不應是執政黨的政權延伸,唯有嚴守分際、回歸法治精神,方能確保檢察權不被濫用,否則傷害最深的是司法的獨立性與人民對政府的信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