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一詞見諸於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職業安全衛生法、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等勞動法規,各法對於職業災害之認定因立法目的不同而有差異,如上下班通勤災害非屬職業安全衛生法所稱之職業災害;而在一定條件下,確為勞動基準法或勞工保險條例所認定之職業災(傷)害,大致上可分為下列兩項:
職業災害
1. 依職安法第2條規定,職業災害係指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
2. 職安署受理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6條第1項、第8條第1項、第2項、第9條第1項及第20條之補助申請時,勞工職業災害之認定,準用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及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增列之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之規定。
通勤災害
1. 勞工上下班必經途中之意外事故,應包括交通事故及其他偶發意外事故,此類事故非出於勞工私人行為而違反法令者(如:無照駕駛、闖紅燈、酒駕等),應屬職業災害,但仍應就個案發生之事實情況予以認定。
2. 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 4 條規定:「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所以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如果於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視其傷害情況可以向勞保局請領勞工保險職業災害醫療給付、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或死亡給付。
職災認定上是否有人為造假及發生時間點認定,通常有可能構成職災詐欺,因而向雇主提出不合理之賠償,一般雇主基於人道立場上往往成了冤大頭而不知,就好比業務長期工作時間都在外,怎麼認定是否為公務狀態下,或許個人因素跑去做私人的事而導致災害,這樣還可以順理成章要求雇主賠償,這樣合理嗎?雖然已經事過境遷,無法往回追朔當下的事證,但是我們可以依照當下該名員工的復原狀態或是習性往回去推斷當下發生災害時是否有疑點,因而再去蒐集有利的人、事、物證,並推翻之前之判決讓真相大白。
另一種職災詐欺為復原期間依照勞基法顧主必須給予勞工基本薪資及照料,可是明明已經復原或是行動已無大礙,但謊稱還無法自主,或謀生能力,因而持續要求給予補助,使得雇主只能無盡的一直給予照料及金錢賠償,針對此種案件我們會深入了解受災者是否如言之行為能力,並追蹤傷者是否有造假之行為給予雇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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