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民法第1052條規定: 婚姻狀態下若有下列情形者,或有其他重大因素難以維持婚姻者,另一人可以向法院請求離婚!
民法第 1052 條 (離婚的規定):
1.重婚。 2.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3.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4.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5.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6.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7.有不治之惡疾。 8.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9.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10.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他方得請求離婚。
根據以上民法必須得提出有利之證據,並於向各地方之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若您在舉證尚無法明確提出有效之證據,可能無法讓法院作出有效之判決,全泇徵信協助您採取有效的方式取得各項有利的證據,並提供各項法律諮詢,讓您能夠迅速處理離婚訴訟,遠離不幸的婚姻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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