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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30 15:21:14瀏覽46|回應0|推薦0 | |
監護權的具體内容可以分爲以下: 人身監護權 監護權的人身監護權與親權中的身上照護權的内容基本相同,具體包括: (1)住居所指定權。未成年人不得隨意離開監護人指定的住所和居所。此權利由監護人行 使。對於精神病人,亦同。 (2)交還請求權。當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被人劫掠、誘騙、拐賣、隱藏時,監護權享有請 求交還被監護人的權利。 (3)被監護人身份行爲以及身上事項的同意權。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不能獨立行使身份 行爲和獨立決定身上事項,必須經監護人同意,方能行使。如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職 業的許可,法律行爲的補正等,都由監護人爲之。 (4)扶養義務。這一義務源於親屬權的義務,監護人應當爲被監護人提供扶養費,包括生 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等費用,但被監護人有財產的除外。對被監護人無法定扶養義 務之人,不承擔此項義務。 (5)對被監護人監督、教育的權利和義務。被監護人是未成年人的,其教育、監督的權利 和義務,與親權的内容相同;被監護人是精神病患者的,監督的權利義務有特殊的内 容,除了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不受侵害外,還負有監督精神病人不得侵害他人的權 利。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監督不力,被監護人侵害他人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的,監護人 應承擔賠償的義務。如果是單位擔任監護人的,《民法通則》規定不承擔此項賠償義 務。 (6)對於精神病人的特定護養、救治義務。應根據具體情況,對被監護人進行醫治,促使 其康複。 財產監護權 監護人應全面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權益。其主要内容爲:對被 監護人財產的管理權。 監護人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權蒐證為您爭取所失去的權益,只 要蒐集不利於他方的證據即可推翻原判,並且重新爭取監護權之權利,全泇徵信備有優良的蒐證人員,並且能夠給予您所需要的協助及法律顧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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