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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剴剴案重演 保母同居人曾涉家暴禁收托 衛福部預告新制 (115.10.21新聞報導)
2026/10/23 16:42:39瀏覽28|回應0|推薦0

陳思緯老師的提醒:
1.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6條規定: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登記。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應為成年,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
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程、科、系、所畢業。
三、修畢托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之登記、管理、輔導、監督及檢查等事項,應自行或委託相關專業機構、團體辦理。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對於前項之管理、輔導、監督及檢查等事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第一項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之收托人數、登記、輔導、管理、撤銷與廢止登記、收退費規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6-1條規定:
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擔任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
一、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罪、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之罪、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之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但未滿十八歲之人,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不在此限。
二、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
三、有第四十九條各款所定行為之一,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四、行為違法或不當,其情節影響收托兒童權益重大,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
五、有客觀事實認有傷害兒童之虞,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曾犯家庭暴力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之日起五年內。
前項第五款之認定,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兒童少年福利及其他相關學者專家組成小組為之。
第一項第五款原因消失後,仍得依本法規定申請擔任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
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其停止服務,並強制轉介其收托之兒童。已完成登記者,廢止其登記。
3.本篇報導在於強化現有對於保母之管理,就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工作人員及與居家托育人員共同居住之人納入管理,以期降低發生之風險。請考生了解本次修訂管理辦法之內容。
4.另民間團體主張將居家保母家設監視器,是否可行或是不宜,請考生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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剴剴案暴露居家保母管理死角,劉姓保母與其姐妹均對收托兒少施暴,衛福部預告新制,地方政府居托中心需對居托中心人員、保母同住家人及保母,建立「消極資格」資料庫,如有性侵、家暴、施用毒品、虐待兒少、體罰、性騷擾等前科,不得進入居家托育體系。

衛福部預告「托育相關人員與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工作人員及與居家托育人員共同居住之人違法事件通報資訊蒐集查詢處理利用辦法」草案,預告六十日後將擇日公告。

社家署副署長張美美表示,草案重點在於將各縣市管理居家托育服務中心人員納入消極資格查驗機制,另建居家保母、居托中心人員(含訪視輔導員)、居家保母同居者等消極資格資料庫,串聯戶政、警政等資料,供主管機關、居托中心查詢,全面防堵不適任人員進入居家服務體系。

草案明訂「消極資格」為「需符合不得涉性侵、家暴、施用毒品、虐待兒少、體罰、性騷擾」,若居家保母同住者有上述前科,保母只能到幼兒家中照顧,不得在自己家中收托。

張美美指出,現行規定限制保母同住者「消極資格」為涉及性侵、毒品等特定違法紀錄,最新公布「兒童托育服務法」則納入「家暴」等犯罪等情形,包括家暴罪經緩起訴或有罪判決確定後五年內,以及經認定有傷害兒童之虞者。

草案要求居家保母執業時需簽署切結書,如隱瞞同居人「消極資格」,或同居人變動卻未依法通報主管機關,可處一至五萬元罰鍰,若情節重大或連續被處罰三次,可公布其姓名,並廢止居托人員登記。

此外,最新辦法明訂居家保母訪視頻率,地方主管機關(社會局)需每二個月查核一次、每年至少查核六次。至於托育機構、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則需每月查核居家保母及其服務環境,確保現職工作人員及同住者均符合相關資格。報導原文網址:https://udn.com/news/story/7266/9827329

民團促居家保母家設監視器

為預防保母同居人對兒少施暴,衛福部擬要求居家托育中心每月實地查核,並建立消極資格資料庫。

對此,兒童教保聯合總會總會長蔣叔融表示,樂觀其成,贊成保母同居人也納入管理,但最重要的是比照托嬰中心,居家保母工作環境也需設置監視器。

蔣叔融指出,居家保母從業地點為民宅,若無法律明確規範,公權力難以介入,剴剴案即是一例,惡保母同住姐妹共同犯案,外界懷疑除姐妹外,另有他人犯案,鄰居、朋友等非同住家人也可能施暴,如發生不當對待事件,往往陷入家長、保母各說各話等狀況。

保母工作環境多為民宅,不當對待案件難被發現,兒童教保聯合總會建議,中央應訂出規範,比照托嬰中心,居家保母服務空間也應設置監視系統,保障家長及保母等雙方權益,並有助釐清真相,減少彼此猜疑。

衛福部本次將居家托育中心人員列入「消極資格」查核範圍,對此,蔣叔融表示,托嬰中心若發生兒虐事件,除施虐教保員本身,其主管也會遭到重罰;居家托育中心為保母管理單位,理當妥善查核保母及實地環境,這次將居托中心訪視員納入管理,可讓居托人員在管理保母時更加用心。報導全文網址:https://reurl.cc/eQl1e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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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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