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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18 21:38:24瀏覽150|回應0|推薦0 | |
陳思緯老師的提醒:
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16日進行《兒童托育服務法》第3次審查。衛福部社家署代理署長周道君說明,行政院版本第50條,規定當主管機關得知托育機構所屬托育相關人員、居托人員(保母)及同居者,涉嫌兒虐、體罰、霸凌等違法事件時,調查期間應協助兒童家長或實際照顧者轉介收托,加強訪視輔導。必要時,得令其暫停「新收托兒童」。 民進黨立委林淑芬認為,目前版本只規定必要時「暫停新收托」,但若遇到非常嚴重案件,現有已收托的孩子,也都應該暫停收托,「不論新舊個案,嚴重時都應停止所有服務」;同時縣市政府也應協助家長轉托。她強調,這是「備而不用」,防止未來發生嚴重事件時,不會發生法律未明定情形。 民進黨立委王正旭也認同,若只規定必要時須暫停新收兒童,確實有所不足,應視情節嚴重度,嚴重時托育服務都要全面暫停。縣市政府是否安排另托,也希望涵括到法條內。 周道君表示,目前已規定在調查期間,主管機關應協助托育機構、居托人員,依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兒童者意願,做轉介收托,必要時則加強訪視,現行地方政府已有責任告知、協助轉介收托。 周道君指出,考慮委員提出的情況,建議可在該條文最後加上「情節重大者,命其暫停托育服務」文字。經委員會討論,朝野達成共識,衛環委員會召委劉建國拍板通過,文字照討論版本修正,但因法條條次調整需求,配合第46條條文,此條先行保留。昨日委員會初步審查了78條條文,其中共59條保留、擇期再審。 報導原文網址:https://reurl.cc/mYE8l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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