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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強暴脅迫等妨害社工師執業最重關3年 (112.5.24新聞報導)
2023/05/24 22:25:56瀏覽243|回應0|推薦0

陳思緯老師的提醒:
1. 本次修正社會工作師法,為強化及提升對社會工作師執行業務之安全保障,請考生在條文公布後,詳加研讀,並針對新修正的條文重點加以分類整理,以及思考此次修法之政策意涵,以及未來在執行面或法規面有無可再精進之處。
2. 相關試題演練:隨著幾次社會工作人員遭逢暴力相向的事件,社會工作人員之人身安全的議題受到關注,衛生福利部擬以「社會工作人員執業安全條例」專法以為因應。請以美國密西根州「麗莎法案」(Lisa’s Law)為例,申論我國社會工作人員人身安全專法應涵蓋那些重要措施?(詳細解析請見老師著《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搶分題庫》第17章「社會政策的人力及財力資源之政策與立法」)

 為保障社工師人身安全,立法院23日三讀修正通過「社會工作師法」部分條文,明定以強暴脅迫等非法方式妨礙社工師執行業務,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因此導致社工師死亡,可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線社工師執業時,常遭遇案主恐嚇或暴力威脅,為保障社工師人身安全,立法院23日三讀修正通過「社會工作師法」部分條文。立法院副院長蔡其昌宣讀審查結果:『(原音)決議,社會工作師法,增訂第17條之一至第17條之三、第19條之一,及第39條之一條文,並將第7條、第10條、第19條條文,修正通過。』

三讀條文明定,社工師依法執行業務時,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方法,妨礙業務執行,違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萬以下罰金,若因此導致社工師重傷,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死則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讀條文也明定不得擔任社工師的消極資格,包括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一款、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一項及兒童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不得擔任社工師,已充任者將撤銷或廢止社工師證書。

完成三讀後,參與審查的民進黨立委吳玉琴說,社工師業務多元且廣泛,尤其保護性的社工,面臨高壓力、高危險的工作環境,本次修法強化社工人員執業人身安全。

報導原文網址:https://reurl.cc/QXpKx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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