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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4/09 14:50:59瀏覽103|回應0|推薦0 | |
從民國健保實施之前,大約民國83年,開始學勞保,後來學健保,勞基,車禍,保險理賠,因此有人問我醫療糾紛。
那是90年時候,有位台中保險業務員介紹醫療糾紛,她說認識許多民代,沒有時間助理,當事人是市場小菜販老先生,年紀很老,靠賣菜生活,沒有子女奉養,沒有保險,做人殷實,需要人照顧餘生,他太太已往生。
我說接看看,因為是隔天早上開醫療糾紛審議委員會,所以前一天在旅館過夜,在過夜之前,老先生一直駡醫院照顧不週到,護理人員沒有笑容等,我心裏知道連護理站連最有名台大醫院有名科別,四大偕空,不,五大偕空內外婦兒急診,徵才人數與應徵人數有差距,醫師護理過勞,服務態度如何完善。
想不到對方就是我以前服務的台中某醫院,看到往生者的老公講到很淒慘,這麼大的醫院,怎麼可以這樣,看到死亡前躺在醫院慘不堪入目照片,激起同情心,一定要幫忙。
調解會時候,先聽主席流程以及一些規定,律師,醫師講基本概念,老先生講照顧不好的事,我第三人身份 講法,證據最重要。
證據很多,護理紀錄,病歷等等,其中以病歷最重要,有人問如何調病歷,甚至説醫院個資不給跟醫師我要影印病歷,櫃台申請病歷或摘要,個資是自己一定可以的,有委託書也可以調。
病歷由醫師寫,有人問裡面寫英文,甚至拉丁文(有些在行後留空格,做為以後有利補充用),看不懂,所以力推病歷中文化,有些醫院已經在做。
「醫療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九條之一「本法第七十一條所稱必要時提供中文病歷摘要,指病人要求提供病歷摘要時,除另有表示者外,應提供中文病歷摘要」,甚至電子化遠距離傳送,英文有翻譯軟體,可以翻譯,甚至找認識醫師幫忙翻譯。
護理紀錄做輔助,老先生說轉到這家醫院前用某特種抗生素,之後沒有再用同樣抗生素,導致敗血症死亡。
駡完醫院後,對方拿出用藥表,可惜沒有好好對造病歷或護理紀錄等證據,也看不懂,因為知道藥名有再使用,而且也是這樣主張,結果用藥表有相同藥名,就打不下去。
有律師 ,其他醫院醫師做說明,最後釐清,仍然有用相同的藥。告敗,證據與主張,不支持我們,醫療界是白色巨塔,應該用什麼藥,做什麼處置,劑量不清楚,受害人應證明醫院或醫生有過失:96台上2738好判決,「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很難證明醫師、護理人員有過失,
所謂過失
1.醫療行為須由醫師、護士或其他醫療人員所實施者。 2.醫療行為係治療人之傷病或預防為目的。 3.醫療行為須遵守醫療學理及技術。 4.醫療行為須盡醫學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來源網路)
雖然是失敗經驗,但是有必要告訴大家程序 按照程序
1.院所內申訴: 直接向院方申訴窗口申訴。 2.第三者調解: 至衛生局或醫師公會、鄉鎮市公所 申請協調。 3.打官司訴訟: 務必慎重考慮後續的成本, 再做提告決定。(來源網路)
訴訟之外也可以開記者會,可能會有後遺症,是險招,雖然醫師怕出名,負面新聞,嚴重影響生意,會使用就很有用。
事實上,病患權利有重大傷病卡,殘障手冊少醫療費,職災免部分負擔,還有意外險理賠。如某法院判決
【注射止血劑引發藥物過敏性休克致死,是意外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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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時事評論|雜論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