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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4/08 12:53:56瀏覽84|回應0|推薦0 | |
文 / 蘇諍
依據「醫療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九條之一「本法第七十一條所稱必要時提供中文病歷摘要,指病人要求提供病歷摘要時,除另有表示者外,應提供中文病歷摘要」。據了解,在過去病歷紀錄以英文紀錄的目的,主要是為了醫療團隊成員之間的溝通。然而,近年來,因為醫療糾紛,病人的權益逐漸被重視,確實有必要以中文記載詳病歷。
醫療糾紛在美國也是一個很重大的議題,美國是個好訟的社會。有一則笑話說,美國人只分成三類--原告、被告和律師;當然笑話自不能當真,但卻生動地點出了美國社會的一個主要特性。無論是買賣房屋、重大車禍或醫療糾紛發生時,律師很可能遊說事主打官司索賠。
之前在美國的醫療經驗,有些醫師的確非常謹慎,在診間完成病歷書寫後,會讓病人有機會溝通表達醫師遺漏或忽略的症狀,醫師不希望與病人發生任何爭議,引發法律訴訟,影響未來的職涯仕途。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完整的書寫病歷對於診斷的正確性著實有幫助,且又能促進醫病之間的互信關係。
英文畢竟不是台灣人的母語,醫師的英文表達能力,當然不會有中文表達的好,用中文書寫病歷應該會更正確而完整。何況,當醫師意識到病人是否能看懂病歷時,也許會更用心、更詳細、更完整的書寫病歷資料。
這幾十年來,台灣的醫療水準愈來愈高,更應該要努力在醫療病歷上、或醫病的爭議上,降低其發生率,回溯事情的來龍去脈,維護醫療品質、保障病人的權利。更重要的是,為了要讓病人有知的權利,以及促進醫療品質的終極目標,醫學界也要讓醫護人員有足夠的時間書寫完整的病歷,真正的把知的權利還給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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