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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典范形象倒下去了
2017/07/12 16:43:55瀏覽1059|回應1|推薦23


有些人心中,美国是作为法治社会的典范形象而存在的,美国的司法体制甚至成为一些人心中的模板,并同时被用作批判中国司法体制的参照物,而美国警察、FBI更是尽职敬业而又高效能干的形象代表。但事实真的是这样吗?

 

中国访美学者章莹颖自2017年6月9日失踪,至今依然生死不明,而具有重大嫌疑的男子布伦特·克里斯滕森则以保持沉默使案件进展缓慢作为“法治社会”重要构成的美国警方及其司法体系的表现令人目瞪口呆实际上,这种“糟糕的表现”并不是美国司法制度运行的“偶然现象” ,而是一种“必然结果”。

 

美国警察真的如好莱坞大片中所表现的那么高效吗?数据显示,总体案件的破案率,中国为41.9%,美国为20%。放火、爆炸、劫持、杀人、伤害、强奸、绑架、抢劫等八类重点案件的破案率,中国为89.6%,而美国则是63%。事实上, 美国的警察系统由于制度设计的问题,难以对案件作出更为高效的反应。美国的政治体制高度注重分权,其公权力往往在行使过程中不仅面临阐发自三权分立的诸多正当程序的掣肘,而且要解决联邦制下中央——地方权力的协调问题,这使得公权力的行使在效率上、协调性上都面临很大的问题,进而造成犯罪分子在制度衔接处侥幸脱逃而正义却往往姗姗来迟的怪象。例如,在章莹颖案中,尽管地方警方已经接到报案,甚至掌握犯罪嫌疑车辆的特征,但侦察能力更强的联邦执法人员由于程序原因不能立刻接手该案,错失了解救受害者的最佳时期。

 

在西方社会,程序正义居于最高地位的法治标准也约束了公权力打击犯罪行为的手脚,从而经常出现违法者享受法治红利,守法者反受其害的悲剧。一方面,在程序正义至上的评价和考核体系中,美国的警方是称职的。因为他们遵守了法律的每一项关于程序的要求,至于效率低是不是会影响到受害人的生死,那就不在评价体系之列。所以,美国FBI在已经锁定重大犯罪嫌疑对象的情况下,从16到到29号,只是采取监听措施,而不是想办法抓捕犯罪嫌疑人,以尽早找到章莹颖。

 

另一方面,美国的案件审理制度复杂,刑事程序一般包括逮捕、初审、预审听证、审前动议、挑选陪审团以及控诉、辩护、量刑等十几个环节,一个刑事程序走完可能前后达数年时间,如果判处死刑,更是会有长达数年甚至十数年的排队等待。其中的各个环节,都可能存在罪犯逃脱法网的不确定因素。而且,在紧急事件发生时,罪犯及其辩护律师在玩弄文字游戏中或将基本法律推向荒谬的境地,使得法律会对肇事者网开一面,令他们在不守法的情况下仍然享有法律赋予的所谓人权,演化为执法者被动的病态场面。如轰动美国的橄榄球明星辛普森杀妻案,就是美国历史上疑罪从无的最大案件。

 

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美国的法院系统,强调的是公正的过程,而不是公正的结果。可以说,上诉庭法官不是考察有无冤情,而是考察制造这个冤案的过程是否合法。只要审判是所谓没有“偏见”的,审判结果就不能推翻,而且法官、检察官、陪审员全都享有司法豁免权,以至这个系统没有一个人需对冤狱负责。 

 

崇拜美国司法体制的人往往强调其司法体制能够最大程度地降低冤假错案的发生,但事实是美国的冤案并不少。根据美国学界的数据,美国刑事冤案的比例在1%-5%。宾夕法尼亚州鲁泽恩县法院前法官夏瓦瑞拉和他的同伙、首席法官迈克尔·康纳瀚收受两座私人青少年监狱承包商260万美元的贿赂,从2003年到2008年,他们先后把近3000名无辜的少年送进少年监狱,以增加囚犯的数量来保证私人监狱的利润。东窗事发之后,夏瓦瑞拉的2480个案子被推翻。而这并不是个案。美国国家科学院院刊的一项研究表明,美国死刑错判率超过4%,这4%的犯人根本就无辜。研究还发现,死刑判决中,1.6%后来改判了无罪,35%以上后来减刑了。而早有研究指出,美国死刑判决68%有量刑的错误和各种其他错误。

( 時事評論國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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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od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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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希望别真正倒下去
2017/07/26 15:43
美国,我还是不希望你倒下去,有你还是有个参考。